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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检察官以案说法:拒绝“按键伤人” 向网络暴力说不!

发布时间:2023-11-0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在互联网时代

  人们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极大的释放

  网络暴力事件已不再少见

  网络暴力往往伴随着

  伤害性、侮辱性、煽动性

  网络暴力不同于普通的暴力事件

  必须加以防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小吴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小吴在网上浏览到沈某某发布的“某某的日常”贴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贴文,捏造事实。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此外,小吴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小吴提起公诉,最终,小吴因犯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被侵权人应当如何维权

  一、被侵权人应当及时保存证据,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对相关文字、图片、链接等进行保存,必要时及时去公证处公证。

  二、为避免影响进一步扩大,被侵权人应及时要求网络服务平台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侵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要求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案。

  检察官提醒

  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随着抖音、快手等众多短视频平台火热发展,网络侵权案件逐渐增长,但一些自媒体为吸引眼球、挣流量,不惜以身试法,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发布有辱人格的不当言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奉劝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时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突破法律底线终将受到法律追究。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10/t20231031_15637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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