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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枫桥经验” 以民事检察和解助推辽宁全面振兴

发布时间:2023-10-2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辽宁检察机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能动履职,将检察和解贯穿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全流程,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助推辽宁全面振兴。2022年以来,共促成654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涉案金额达8000余万元。

  一、注重“三个坚持”,服务社会发展大局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辽宁检察机关坚持政治与业务相融合,提高政治站位,服务社会发展大局,制发《“公开听证促和解”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引领全省检察机关切实担负起法律监督与纠纷解决双重职责。制发《全省民事检察“心贴心调解示范岗”“枫桥经验传承者”争创活动实施方案》,通过开展争创活动,传承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民事检察工作品牌,进一步提升民事检察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公信力。

  二是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通过积极引导各方达成和解,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实现纠纷妥善解决,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在办理一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未发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由于申请人主张的债权已逾十多年仍未实现,情绪比较激动,检察机关没有对该案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了解到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债务的意向,但对于债务多年未履行而产生的巨额利息无力承担,检察机关发现当事人具有和解的空间,遂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全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

  三是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延伸检察职能触角,通过向案涉单位、主管部门等制发检察建议,助推诉源治理。如在办理于某与某废品公司工伤赔偿支持起诉案中,检察机关发现该废品公司在没有任何资质许可的情况下,存在违法违规收购和处置大量乙炔气瓶、氧气瓶、煤气罐的行为,给周围居民造成严重安全隐患,遂分别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相关部门均予以重视采纳,并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明确责任追究等方式落实。

  二、围绕“三个聚焦”,实质性化解民事纠纷

  一是聚焦民营企业发展。以“小切口”依法、准确、快速办理涉企“大案件”,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如在办理陈某等5人与抚顺某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中,案涉民营企业受疫情影响连年亏损,和解陷入僵局。检察机关针对给付能力、给付数额、给付意愿的不同,量身定制不同和解方案,促使案件成功和解并顺利履行,帮助民营企业摆脱讼累,实现良好运营。

  二是聚焦弱势群体。积极主动倾听群众心声,综合运用检察和解、司法救助,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如在办理王某与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情理并用,说服双方同意就补偿金数额重新协商,并针对王某因案致贫现状,依法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帮助其走出困境。

  三是聚焦家庭内部矛盾。家事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当事人虽然赢得法院判决,但执行难度较大,检察和解可发挥柔性手段作用,既实质性解决纠纷,又促进亲情修复。如在办理一起继承纠纷检察监督案中,兄妹因遗产纠纷从最初的“争份额”升级为“争口气”,检察机关一方面准确指出法院判决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综合案件特点和当事人诉求,刚柔相济,协调法院、产权登记部门等外部力量,破解法律难题。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都非常满意。

  三、强化“四个环节”,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一是强化上下一体履职。落实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上级检察院发挥指挥、督导作用,下级检察院发挥在调查核实、矛盾化解等方面的优势,共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和解息诉。如抚顺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适用法律不存在原则性错误,如果简单地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容易引发信访,遂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启动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在省、市两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摒弃前嫌,最终以8万元达成和解,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一场历时3年、标的达20万元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二是强化调查核实。做好民事检察和解工作,首要的是把案件事实查清摸透,除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审判卷宗进行书面审查外,还应主动走访承办法官、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联的人员等开展调查核实,夯实和解的事实基础。如在办理丹东某试样厂与孙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了解到申请人系民营企业,案涉金额高达800余万元。为尽快查清事实真相,检察机关立即制定详细的调查核实方案,通过调阅电子卷宗,询问当事人,调取银行开户信息、工商登记材料、法院相关诉讼判决,向鉴定机构咨询等,找准矛盾症结所在,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共同参与案件听证过程,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有效解决了企业涉诉难题。

  三是强化公开听证。引入社会力量,将公开听证作为有效推动检察办案和化解矛盾的着力点,做到应听尽听,实现矛盾纠纷的“就地解决”。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当事人身体情况、家庭状况等不同情形,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召开听证会。如在办理的王某赔偿金侵权纠纷检察监督案中,考虑到申请人患病多年、长期卧床,将听证会开到申请人家里,让听证员更直观地了解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在办理4起保险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中,为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同时对部分存在“钻保险空子”想法的群众进行法治教育,检察机关将听证会开到社区,以案释法,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2022年以来,通过召开听证会促成和解177件。

  四是强化司法协作。注重检法衔接、检执衔接,多部门、全方位发力推动和解协议落地、落实。对于支持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检察机关与法院共同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力促在审判环节达成调解协议。对于生效裁判已经进入到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检察环节达成和解的,同步将和解协议发送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以申请人自愿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以案件终结审查方式结案。辽宁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拟联合下发《关于民事检察和解适用执行和解的工作指引(试行)》,推动以检察和解带动执行和解,以执行和解巩固检察和解。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供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0/t20231018_6308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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