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廉政建设 > 正文

庐州检察院:办理首起暂予监外执行听证案

发布时间:2023-10-14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两高三部一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落实“作风建设深化年”目标要求,近日,安徽省检察院派出院庐州检察院就蜀山监狱提请的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这是该院办理的首起暂予监外执行听证案。

  王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23年8月31日蜀山监狱以王某某患有骨髓增生异常-骨髓增殖性肿瘤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庐州检察院审查。庐州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结合该犯病情诊断情况,认为该案属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有必要采取听证形式审查的情形,故决定组织此次听证。

  为保证听证的专业性公正性,专门邀请医学专家及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省监狱管理局、执行机关蜀山监狱等派员参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监狱对王某某病情和治疗情况作了说明。听证员围绕焦点问题向出席听证会的各方代表提问,细致深入了解该犯病情、治疗经过以及狱内表现等情况,并做了深入热烈的讨论。在经过闭门评议后,听证员当场发表了听证意见。经公开听证,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提请。

  听证邀请医学专家及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精准监督并提出专业意见,是庐州检察院借力外脑、防止“纸面服刑”的具体实践。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推动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知,以高质效办理每一起案件,能动监督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dfdt/202310/t20231012_598197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