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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偷”了老邻居的保费

发布时间:2023-10-1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姚雯/漫画

  已经离职的保险公司员工李某谎称自己是“特约业务员”,以代办、代缴保险费的名义骗取老邻居王某的保险费长达7年,致使王某理赔无门。经山东省莘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离职后仍帮老邻居“代缴”保险费

  李某原是某保险公司的一名业务员,2009年8月,在李某的劝说下,邻居王某在李某任职的保险公司为妻子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下称“重疾险”)。按照该保险公司的规定,王某投保的重疾险需要连续缴纳10年保险费,每年1万余元。因李某答应帮忙办理保险费缴纳和续保手续,王某每年都按时将保险费交给她,但从未从李某手中收到过保单。

  2012年3月,李某家中遭遇经济困难,为了筹钱,她辞职离开该保险公司,跳槽至其他公司工作,但经济状况却没有好转。同年7月的一天,正在为孩子学费发愁的李某忽然想起来,王某交保险费的日子马上就要到了。虽然已经不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但李某还是拨通了王某的电话,谎称自己担任了保险公司的“特约业务员”,出于“老交情”,仍可以帮王某代缴保费。在老熟人的“保证”下,王某还是放心地将1万多元的保险费交给了李某。

  王某的保险费暂时解决了李某的燃眉之急,但李某当时也有所顾虑——自己挪用了王某的保险费,而保费断缴的话,保单也会随之失效,万一东窗事发怎么办?经翻阅以前的工作手册,李某发现,保费断缴后保单不会立即失效,如能在断缴的60天内补缴完毕,仍可以继续享受保险。看到这条说明,李某便心安理得地用这笔钱给孩子交了学费,决定等过几天再把王某的保险费补缴上。然而,60天过去,李某还是没有足够的钱,自然也没能及时为王某补缴保险费。

  2013年7月,李某再次用同样的说辞向王某索要了第五年的保险费。而这次的她不再担忧,“保险就是预防万一的,他家不会这么倒霉。”带着这样的想法,此后5年里,李某一直将王某的保险费骗为己有。

  投保人理赔无门

  2020年9月,王某的妻子身染重疾,多次住院治疗后,他想起自己曾为妻子投了重疾险,遂联系李某打算申请保险理赔。眼见东窗事发,李某只得以需要排队、补办手续等理由推脱。在王某质疑后,李某又称是因保险公司统计有误,所以不能报销。不得已之下,王某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询问情况,却被告知他的保险费只缴了三年,重疾险早在七年前就已经断保了,因为没有继续缴纳保险费,他的保单也随之失效,不符合理赔标准。

  保单为何会失效?身为“特约业务员”的李某不是每年都按时帮自己代缴保险费吗?心急如焚的王某赶忙来到保险公司询问情况,得到了工作人员的明确答复:李某2012年从保险公司离职后,公司就没有再向她授权过任何工作,李某离职后也未曾帮任何人缴纳过保险费,公司更没有所谓的“特约业务员”一职。

  “我每年都按时缴纳保险费,怎么不能理赔呢?不赔至少也把保险费退给我吧!”然而,当保险公司要求王某出示保单作为退费凭证时,王某却彻底傻了眼,整整十年里他竟没收到过一张保险单据。而当王某再与李某联系时,却发现对方已经不见踪影。

  追回保费堵塞漏洞

  “我妻子还在生病住院,急需支付相关治疗费用,这都是救命的钱啊……”2022年12月,一筹莫展的王某来到莘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李某移送至莘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发现,李某虽然认罪,但由于涉案钱款数额较大,且王某选择报警,她便产生了排斥心理,一直以自己生活艰难为由,拒绝调解并退还钱款。

  为此,检察官向李某进行了耐心释法说理和思想疏导,李某最终认罪认罚,向被害人退还保险费7万元,并承诺尽力补偿王某的损失,取得了王某的谅解。日前,莘县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莘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在办理此案时,检察官了解到,许多投保长期险种的投保人,会选择一直通过同一名业务员办理业务,但由于大多数投保人都对业务员的真实情况缺乏充分了解,很容易让不法分子从中钻空子。针对保险公司暴露出的问题,今年8月,莘县检察院向辖区内存在类似问题的4家保险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保险公司开展排查,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据了解,收到检察建议后,涉案保险公司立即对近几年的断保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查明未续保的原因,并开展相关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堵住了监管漏洞。

  代表声音

  发挥检察职能助力行业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贾红光

  保险业对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一些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约束与监管不到位,让部分保险从业人员有了钻空子的机会,致使投保人不能及时得到赔付。针对个案中暴露出的问题,莘县检察院主动延伸触角、推进溯源治理,有效助推保险行业尽责任、补漏洞,彰显了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职责使命。

  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关注行业监管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为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多贡献。

  制图:任梦媛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10/t20231012_15570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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