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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之方向和路径

发布时间:2023-10-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通过“四大检察”的相互支撑、一体协同和融合贯通,实现知识产权检察全方位保护——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之方向和路径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包含检察理念、履职方式、履职模式在内的综合体系。综合履职注重履职整体性,不论是专门机构还是专班的形式,都意在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力度,通过各方面要素综合发挥作用,形成整体合力,实现由“物理”整合向“化学”聚合的提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当前,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通过深化履职,统筹推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最高检党组强调,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融合发展,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在此指引下,应进一步明确方向、内涵和路径,实现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之方向

  检察职能的设置、调适与优化,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也要求更好实现自身功能。“四大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主要是依据所调整的法律领域进行的分类,其中也有根据案件类型进行专业化分工的思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也强调综合履职。比如知识产权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旨在将其作为独立检察业务类别,实现工作专门化。对此,可从检察权的外部需求和内在自觉加以分析。

  因应社会发展之需要。检察机关因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整合检察职能以实现特定功能。检察机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与经验。如在检察工作中确立检察理念、执行司法政策,指引和调整检察工作履职方向;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综合治理,发挥“四大检察”综合作用,满足社会功能需求;通过机构设置、制度机制来强化某项职能,推动工作专门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便属此类。新时代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将知识产权检察作为业务类型独立出来,突出其在整体工作布局中的地位,是助力实现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大势所趋。

  实现检察权功能。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担负着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监督知识产权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但当前存在案件规模不大,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四大检察”领域案件结构差异明显等问题。以上问题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关,与知识产权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设置、知识产权审判管辖跨区划改革相关,也与检察权运行中的功能发挥情况相关。检察机关增强功能主导的意识和行为,推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专门化,意在通过“四大检察”的相互支撑、一体协同和贯通融合,实现知识产权检察全方位保护。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之内涵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统筹、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综合运用各类法律监督方式,实现检察职能耦合和深度融合贯通,达到综合保护效果。综合履职是包含检察理念、履职方式、履职模式在内的综合体系。综合履职注重履职整体性,不论是专门机构还是专班的形式,都意在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力度,通过各方面要素综合发挥作用,形成整体合力,实现由“物理”整合向“化学”聚合的提升。“集中履职”阐明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在管辖权、机构设置上的形式特点,综合履职则揭示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内在本质和共性要求。

  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之路径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案件规模较小、案件类型单一。因为案件量少,机制的预设优势难以发挥,专业能力无法提升,反过来又影响到功能发挥。从长远来看,没有一定规模的案件作支撑,专门化的必要性将受到影响。当前,应以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来破解此难题。

  坚持依法一体履职。检察权统一对外行使,检察机关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级检察院要注重系统观念,树牢“一盘棋”思想,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机制上着力,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实力和合力,拓展法律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加强检察一体化机制。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还相对薄弱时更应发挥检察机关合力。上级院要成为下级院依法履职的坚强后盾,特别是在检察案件办理中,上级院要强化指挥指令和指导,通过交办、督办、参办等形式,促进办案工作发展;畅通完善下级院请示报告制度,上级院及时进行研究,给予指导;在监督意见正确而不被采纳的情况下,上级院通过抗诉、接续监督等,形成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合力;加强区域内的检察协作,通过人员力量调配、共同研判案件线索、组建办案组等方式,加强办案力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协作,在线索相互移送、案件共同研判、办案协作上形成衔接顺畅、配合有力的机制。

  ——建立人才共建机制。检察机关应共同建设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知识产权专家库,完善特邀检察官助理、技术调查官制度,形成人才资源池和专家智库,建立人才共用机制;上级院组织协调地区间开展学习交流,采取到上级院、先进院跟班办案实训等形式,形成人才速成机制;推动检察机关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人员相互交流、挂职锻炼;定期开展案例研讨、调研交流、学术探讨活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专业能力。

  ——高度重视数据赋能。大数据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中具有较大发展空间,如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中,诉讼监督模型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数字检察亦需一体推进,要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建成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大行政数据库,对接法院、公安等部门形成知识产权办案数据库,通过数据比对、筛选,从中发现数据异常,提供办案线索,发挥数字检察对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独特作用。

  坚持依法综合履职。综合履职是包括履职理念、方式、体系在内的综合体,要努力实现检察职能的协调互补、融合贯通。目前,要以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率为指引,促进职能融合。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率就整体而言体现为“四大检察”的充分履职,案件相对均衡,并非绝对数量上的平均,而是案件的占比合理;就个案办理而言,要注重“四大检察”职能相互依托、相互协同,通过办理原案衍生出新的案件,还应通过办案延伸职能开展社会治理。

  ——坚持一案多查,把案件办深办透。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涉及的刑事追究、民事救济、行政监管以及公益维护等多方面进行审查。特别是在涉及刑民交叉、刑行交叉、民行交叉等案件中,注重履行多项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法律监督方式。如做好刑事追究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实现线索双向移送;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中的纠正裁判和刑事打击并重;在刑事案件中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时修复被损害权益。

  ——坚持全面监督、穿透监督。如在对民事行政诉讼裁判结果进行监督时,要一并审查监督是否存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违法。坚持穿透监督,在对行政诉讼生效裁判监督时,要一并审查行政审判有无违法、行政行为有无违法、有无行政争议化解可能、有无诉源治理需要。

  ——坚持职能有机贯通,确定合理的监督路径。比如,检察机关对于在履职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监督,均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应综合考量行政违法涉及的领域、可诉性等,确定具体监督方式。

  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检察权是程序性权力,而法律监督是具有主动性的概念,检察机关通过发现违法并督促纠正,促进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能动履职要求在依法的前提下,增强检察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实现办案效果的最大化。

  ——加大依职权监督力度。“四大检察”都有依职权监督的要求。刑事检察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都需要能动履职。尤其是刑事检察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当做优做强,发挥龙头依托作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需依职权监督来积极作为,当前开展的知识产权民事恶意诉讼监督专项即体现了思路,检察机关应着眼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主动监督。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公益诉讼更多地要依靠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违法、主动监督。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依托案件办理,发挥社会治理功能,亦是能动履职、服务大局的体现。通过办理个案和类案监督,针对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领域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治理,促进知识产权的利用、保护和管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通过研判案件态势、规律,向党委、政府提交专项报告等,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决策参谋。

  ——健全完善外部协作机制。检察机关立足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和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加强司法协同和协同治理。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平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等作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善信息共享、案件通报、线索移送机制;加强共同分析研判,促进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在党委统一领导部署下参与专项治理,实现同频共振,积极融入大保护格局。

  (作者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0/t20231011_6302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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