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盗掘古墓惯犯再“进宫”
两男子为图财盗掘清朝古墓,近日,经长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蒋某、刘某某因犯盗掘古墓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有期徒刑1年2个月,各并处罚金。
蒋某无一技之长又游手好闲,曾因盗窃被判刑,出狱后老实了几年。2023年3月中旬,他感觉工作收入太低,又产生了“重操旧业”的念头,于是给同样因盗窃被判过刑的刘某某打电话,表示知道自己老家某地有一处古墓,可以一起去挖点古董卖钱。正愁没处搞钱的刘某某立马答应了,两人一拍即合。
3月15日,两人先去墓地踩点,他们走进一片竹林,根据墓碑记载内容找到了一座古墓;返回后刘某某上网查了资料后估计这应该是座清朝的古墓,蒋某猜想里面应该有点“值钱玩意”。随后,两个人买好盗墓工具,约定了盗墓时间,并于3月18日晚上22点,带着盗墓工具到墓地附近,一人望风,一人挖掘轮流作业,一直挖到19日凌晨3点,两人因害怕被发现,小心掩盖了挖掘现场后回家休息了一天。3月20日22点左右,两人再次来到墓地继续挖掘。约两个小时后,终于挖出一个能钻入的洞口。蒋某满怀期待地爬入洞口,发现里面并没有他们想要的东西就爬出来了。他懊恼地将这个消息告诉刘某某,两人赶紧将挖出的石头和土填回后,匆匆带着作案工具离开现场,在回家的路上将作案工具和衣服丢到了附近的河里。
3月24日,长沙县公安局民警接到当地村民报警,称扫墓时发现自家祖坟被盗掘。经鉴定,被盗古墓约为清代中期古墓,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5月26日,蒋某、刘某某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长沙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蒋某、刘某某盗掘的系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实施的盗掘行为已对古墓进行了破坏,虽未获文物,但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蒋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7月12日,长沙县检察院以蒋某、刘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古墓葬既是历史文化研究的重要材料,也是中华文化的宝贵财富。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古墓葬、保护文物的义务和责任。任何破坏古墓葬的行为都有可能涉嫌犯罪。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xwfb/hjsa/dazz/202310/1711198333613113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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