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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牢大数据思维促进基层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数字检察是数字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探索履职的新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中国在检察机关的具体体现,其根本是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如何锚定“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是检察机关实现高质效履职的一道必答题。

  树牢检察大数据思维,增强掌握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检察大数据思维不只是技术方式的变革,更是基于系统思维的办案方式、司法理念的革新。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应以大数据为抓手,将大数据理论、技术和检察实践深度融合,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人才的基础和支撑。引入和培养具有法学教育背景和计算机信息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是数字检察持续蓄力发展的基础。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法律监督模型的构建,是检察机关推进大数据应用、实现数字检察监督办案,将大数据转化为检察生产力和监督实效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检察人员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打破固有思维和履职惯性,实现技术思维与法学思维的深度融合。

  数据的集合和转化。将信息数据化以及提炼数据中有价值的信息,是大数据的核心价值。通过聚集和转化各项检察数据,用好、用透大数据,有利于检察决策和案件办理(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借助大数据拓展监督渠道、优化监督模式、创新监督方法、提升监督能力,实现检察治理能力的跨越式发展。同时,在检察大数据应用中,也要注意把握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检察机关可通过数据资源整合以及数据支持协作,加强对有关数据的采集、分析、研判,从而准确把握监督办案趋势,找准问题、总结经验、提炼规律。检察机关各级数据中心和司法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不仅是技术的必然要求,也是高质效开展检察工作的必然导向,是内外有效联系的核心载体,对内统筹检察一体化工作,畅通条线纵横边界信息渠道。对外整合司法资源,展开广泛交流合作,统一工作对接标准,充分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通过数据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提升工作效果。

  态度的开放和谨慎。检察人员需主动更新思维,培树法律监督数据思维,以积极主动的姿态了解应用大数据技术,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涵养大数据时代的基本技术素能。在具体的履职过程中既要加强数据化工作能力,又要自觉维护检察数据信息安全。如此,才能更加自觉地守正创新,主动掌握大数据时代的工作主动权,适应大数据时代责任与自由并举的信息管理变革。

  实现大数据技术与具体司法办案工作的有机结合

  新时代检察工作面临更高履职要求,检察人员要充分掌握数字化思维和技术工具,以大数据赋能各项法律监督工作。要从基层检察实践出发,探索数字技术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按照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相关要求,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

  个案到类案的延伸。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立足个案、挖掘类案。在办案过程中,要以个案办理为依托,依法能动履职,紧紧围绕服务中心大局,聚焦社会治理中的难点,对照执法司法中存在的薄弱点,紧盯老百姓生活中的关注点,通过数字化手段,深入挖掘隐藏在个案背后的类案监督线索,实现“小切口大治理”。例如,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突破就案办案的工作思维,持续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国有财产保护、惠民利民措施落实等领域的违法犯罪,通过搭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加大刑事类案监督、公益诉讼监督及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力度。其中,通过未成年人“笑气”滥用监管融合履职类案监督模型,发现刑事监督线索2条,监督立案1起,制发各类检察建议5份。

  内融到外通的突破。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搭建过程中,要融汇内部数据、打通外部数据,提升数字检察实战效能。对于融汇内部数据而言,要坚持一体化工作思路,突出“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实现法律监督层面和社会治理区域的全覆盖。用好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通过设置提取规则,将各部门分散、零碎、浅层的数据赋予类案监督识别特征,使多维数据简单化、清晰化,便于梳理分析法律监督线索。在外部数据获取方面,一方面要充分借助公开数据进行法律监督,如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挖掘民事、行政监督线索;另一方面要通过“行检共促”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中心、税务等行政机关或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打破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协作发挥职能优势,实现对工作薄弱环节的共同治理和打击,形成共治合力。

  办理到治理的推进。数字检察通过赋能法律监督,推进机制重塑,推动多维治理,贡献社会治理检察助力。针对大数据模型应用过程中显现的相关行业、领域存在的监管盲区、制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可采取牵头多部门会签文件、提出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机制等的修改完善建议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机制系统性建设,实现法律监督层面和社会治理的全覆盖。

  (作者单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9/t20230928_6295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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