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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检察官以案释法:签订合同需谨慎,预防诈骗看这里

发布时间:2023-09-28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签订合同是再常见不过的事情,然而合同签订稍有不慎,也会遭遇骗局,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经事先共谋,由杨某某多次至被害人杨乙经营的淮安市盱眙县“乐购超市”购买日用品,并向杨乙谎称自己名叫“陈浩”,且主动加了杨乙微信、互留了电话号码。待和杨乙熟悉以后,2021年1月,杨某某向杨乙谎称自己朋友家里要办事,需要赊一些烟酒饮料,杨乙同意后,杨某某从“乐购超市”赊购1万余元的烟酒饮料,且于三日后主动将货款结清;数日后,杨某某再次向杨乙谎称自己家里办事需要购买烟酒饮料,经杨乙同意后,杨某某与周某某一起从“乐购超市”赊购2万余元的烟酒饮料,并于次日主动将货款结清;2021年2月,杨某某再次向杨乙谎称上次和自己一起来烟酒店的周某某家里也要办事,需要赊购烟酒饮料,杨乙未曾多想,遂同意杨某某、周某某从“乐购超市”赊购价值41245元的烟酒饮料,数日后,杨乙见周某某一直未结货款,遂要求杨某某联系周某某催要货款,杨某某先是以过几日去结账为由推脱,之后便不接电话、不回微信,杨乙发现自己被骗遂报警,后本案案发。

  2022年年底,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对杨某甲、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企业在考虑合作前,一定要对各种合同骗局类型保持警惕,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应查验身份证或查询工商登记资料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行骗,同时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对对方在合作项目中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的行为,应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掉入合同骗局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09/t20230926_15527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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