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警示案例 > 正文

盱眙县检察官以案释法:足不出户,日进斗金?套路全都是套路!

发布时间:2023-09-28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足不出户

  日进斗金

  轻松上手月入上万

  却慢慢走进了骗子的圈套

  基本案情

  李某某从网上雇人伪造了某购物网站的“积分商城”网站,该网站可通过后台获取到登录人的购物网站账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以及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随后,李某某便在有关刷单的QQ群或微信群中,大量发布刷单广告,以刷单返佣金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登录该伪造的“积分商城”网站进行操作,再以兑换积分商品、核对订单需要等理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验证码,登录各被害人的网站账户,采用打白条购物变现、套现等方式,骗取钱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检察官提醒

  “刷单”是让你通过给店铺或一些平台账号评论、点赞、加关注等来换取一定佣金。刷单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骗子通常会设置“环中环、套中套”再加上利用受害者占小便宜和遇到问题慌不择路的心理,最终将受害者的钱转移到他们的钱包。任何要求垫资的兼职和刷单都是诈骗,不要有“贪图小便宜”和“轻轻松松赚大钱”的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以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09/t20230927_155348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