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 “不知情”谎言的背后竟是“案中案”!
来源 | 检察日报
作者 |周士梦、江苏烨
两名犯罪嫌疑人出借自己的银行借记卡给他人用于资金转移,并收取好处费。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两人都表示只是做淘宝刷单兼职,并不知道他人借用银行卡的目的。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联手信息技术创新实验室团队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从电子数据中牢牢锁定犯罪证据,同时还发现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线索。日前,两起案件均宣判完毕。
2022年3月,肖某某在兼职微信群看到一条招聘淘宝刷单员的消息,报酬为一天3000元。于是,他根据提示与一位男子接头,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交给对方用于走账。经审查,上述银行账户接收资金共计105万余元,其中6625元提现至肖某某的个人账户。
后来,肖某某又向赵某某说了“刷单”的事。由于缺钱,赵某某也加入了“刷单”队伍,并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银行卡密码、手机和手机密码都交了出去。其间,两人还共同指使江某某(另案处理)向他人出借银行卡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赵某某主要负责陪同江某某办理银行卡,肖某某则负责联系上家。此后,肖某某等人向他人提供6张银行卡用于走账。赵某某、江某某提供的涉案银行账户接受资金共计160万余元,二人的微信账户分别收取5332元和2000元报酬。到案后,肖某某和赵某某拒不供述上述事实,均对“主观明知”予以否认,并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辩解。
2022年10月,案件移送虹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在本院检务保障部信息技术创新实验室的协助下,结合在案证据,准确认定肖某某、赵某某二人属于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我们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相关信息,调取海量电子数据仔细核实,还原肖某某、赵某某以及江某某提供银行卡的经过,发现肖某某和赵某某在明知提供银行卡可能用于非法活动,且有异常高价报酬的情况下,仍提供上游所要求的银行卡,可以推定肖某某和赵某某主观明知。”办案检察官介绍。
2022年12月,虹口区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肖某某、赵某某提起公诉,在江某某提供银行卡的事实中,未对二人区分主从犯。
在对上述案件自行补充侦查的同时,办案检察官与技术人员进一步深挖,又发现了其他犯罪线索。
“在调取肖某某的手机聊天记录时,我们意外发现了大量淫秽视频,其中一名女性(经查系另案一男性犯罪嫌疑人姜某假扮)在收到肖某某的微信红包后,会给他发送淫秽视频。”技术人员介绍。
今年3月,虹口区检察院将这一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引导侦查取证。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2019年至今年3月间,姜某为牟取利益,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微信号和QQ号,分别向多名好友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其中就包括肖某某。
在确认有他人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后,虹口区检察院及时跟进,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案发后,姜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姜某发送的视频中有160部系淫秽物品,其非法获利共计10万余元。
今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和赵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1万元。经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被告人姜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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