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来源 | 浦东检察
引言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在收到刑事检察部门的《行刑双向衔接案件移送表》后,我们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任某给予行政处罚。”近日,浦东新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依据该院制定《关于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一起不起诉案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自该《实施意见》实施起,浦东新区检察院已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14件。
相对不诉后
他的案子被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2023年4月至5月间,任某在未取得国家烟草专卖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将其持有的各类品牌雪茄转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元。到案后,任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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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细致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任某的行为虽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再犯可能性较小。2023年8月,浦东新区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但不起诉,就代表任某不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了吗?实则不然,“不刑”不等于“不罚”。在作出相对不诉的决定后,刑事检察部门就将案件移送到了行政检察部门。经过审查后,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制定实施细则
搭建反向衔接机制
“以往是行政机关向我们移送刑事案件线索居多,但事实上,反向移送也同样重要。”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变化明显,轻罪案件数量和占比持续上升。而在轻罪案件中,不需要被判处刑罚的涉案人又占有一定比例。如果对这些被不起诉人既“不刑”也“不罚”,显然有违公平正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开展,细化反向衔接工作的操作流程与检察意见书制发的判断标准,浦东新区检察院探索制定了《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反向衔接案件管理和移送流程、办理反向衔接案件规范、公益诉讼检察与反向衔接的联动以及专门检察部门的履职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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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承办案件的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行刑双向衔接案件移送表》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实施意见》对被不起诉人提出或不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的情况,均作了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细化了检察意见书的内容。行政检察部门作出的检察意见书应当载明刑事不起诉案件情况(含坦白、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况)、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情况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等内容。
《实施意见》强调了对检察意见书发出后的跟踪督促,通过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两种不同的履职方式实现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增强了检察监督的刚性。
行政检察部门要对行政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如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则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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