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开区检察官以案释法:小额盗窃莫侥幸,多次盗窃也构罪!
发布时间:2023-09-1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有人认为,只要盗窃的金额不大,就不会触犯刑法。瞧瞧,一小伙因为小偷小摸被判了……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陈某三次将他人停放在超市、宾馆附近的电动车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经鉴定,盗窃的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随后,陈某又悄悄潜入工地活动板房窃得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00余元。
江苏省盐城经开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自愿认罪认罚,遂建议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宣判。
检察官提醒
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型犯罪,需数额较大才能入刑,但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情形下,即使每次盗窃金额未达数额较大,行为人仍然构成盗窃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小偷小摸”不算事,不构罪,殊不知,盗窃金额再小,也是违法,两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则是犯罪。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人生留下污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09/t20230913_15487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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