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Y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冯某某、邓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某、邓某某分别系被告单位Y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Y公司。2020年以来,被告人冯某某从化名“王生”(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奔富BIN407红酒、BIN128红酒后,销售假冒奔富BIN407红酒216瓶,假冒奔富BIN128红酒6瓶,销售金额共计113 86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Y公司查扣未销售的假冒奔富BIN407红酒60瓶,假冒奔富BIN128红酒36瓶。上述涉案红酒经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委托山东某酒厂(另案处理)私自灌装假冒范思哲干红葡萄酒1422瓶,售出570瓶,涉案金额共计25万余元,其中销售金额10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假冒范思哲红酒被全部查扣。经伟达酒业(福建)有限公司鉴定,被扣押的范思哲干红葡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提起公诉后,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以冯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单位Y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邓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立案后,唐山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向侦查机关提出明确的侦查方向和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范围、认定涉案金额、深挖追查上下线犯罪嫌疑人。
案件批捕阶段,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冯某某销售假冒奔富红酒和假冒范思哲红酒涉嫌两个罪名,且系以Y公司名义销售的假冒奔富红酒,涉嫌单位犯罪,而公安机关仅认定了冯某某个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批捕冯某某后,承办检察官继续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思路和方向,最终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追加了遗漏的犯罪单位和罪名。
审查起诉阶段,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境外注册商标权利人送达《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多次组织被告人和权利人沟通协商,助推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存在缺漏,引导侦查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补充了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依法将销售金额从之前的7万余元变更为11万余元,提起公诉后法院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存在缺漏情况后,坚持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在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取证的同时,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及时调取了相关证据,准确认定了销售数量和金额。就注册商标专业问题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一道会商研判,发现范思哲红酒包装实际含有不同权利人的文字商标和图像商标,检察机关据此及时通知了境外的两个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注重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保护。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境外注册商标权利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积极听取权利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建议。为了减少权利人维权诉累,承办检察团队充分发挥熟悉国际法和精通英语的专业特长,多次帮助协调沟通,助推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节约了权利人维权成本。同时,充分展现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强决心。
案例二: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H公司实际负责人,2021年4月,其在经营该公司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受李某广等人(另案处理)委托,未经权利人许可,印刷、更换封面、装订《这就是地理 地球》等11种图书共计28580册。经鉴定,上述图书均系非法出版物,总价值320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逮捕阶段,定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H公司系政府招商引资项目,2013年成立以来共计纳税300万余元,累计就业1000余人。李某某利用自身行业资源建立印刷文化创意产业园,引进L公司在定兴落户,为定兴县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且李某某认罪认罚,H公司主动表达了合规整改意愿,符合企业合规整改条件,于是依法决定对李某某不批准逮捕并启动了企业合规考察程序。整改过程中适时延长合规考察期限,积极协助第三方组织开展合规考察,督促涉案企业进行实质性整改。
整改结束后,经评估认为,H公司积极履行合规承诺、认真落实合规计划、相关问题整改到位。2023年1月19日,定兴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及H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办案过程中梳理的本地区印刷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向文旅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以“常态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普法”模式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文旅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印刷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巡查、联合普法活动,建立日常监管工作台账,紧盯问题企业完成整改,有效推动了当地印刷行业合法经营、有序发展。
后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会同第三方组织巡查回访,H公司已完成产业结构调整,以儿童创意手工书为主业,年产值达200万元,且已与B公司就标的额为4000万元的健康教育图书专辑承印项目达成合作,公司经营向好发展。
【典型意义】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责任,是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治责任,是推动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于一体、促进诉源治理的检察责任。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治理思维”探索侦查阶段适用企业合规制度,有效化解了审查起诉阶段企业合规考察期限的掣肘难题。整改过程中,充分发挥企业合规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从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强化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指导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帮助企业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承印验证,将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落实到印刷产品生产、销售全过程,推动涉案企业开展实质性整改。
企业合规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定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依法提前介入,以盗版图书的承印环节为中心,围绕上游委托人员、盗版图书来源、下游销售网络引导侦查取证,引导公安机关追根溯源,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经工作,李某某的上游“老板”李某广被依法提起公诉。另一方面自觉、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总结本地区印刷行业共性问题,以培训会形式送法进企,为印刷企业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提供正向引领。整改结束后,认真做好“后半篇文章”,向印刷行业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加强行刑衔接,以个案合规整改推动行业溯源治理,为本地区印刷行业提供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范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用百老泉38度散白酒灌装到山庄皇家窖藏系列空酒瓶内,假冒山庄皇家窖藏品牌裸瓶白酒,低价销售给被告人范某某经营的承德市双桥区W茶酒批发部对外销售。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数额为124万余元、非法所得95万余元,范某某销售数额为126万余元。
提起公诉后,平泉市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以范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四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立案后,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依托与平泉市公安局、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中确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快速反应机制,指派专人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并固定微信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督促公安机关深挖犯罪线索,依法打击上、下游犯罪,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关联犯罪2件4人,其中王某某等2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已依法提起公诉,葛某某等2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坚持追诉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查询、冻结被告人银行卡内资金80余万元;耐心细致地向被告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向山庄皇家窖藏酒业集团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最大程度减少了权利人损失。
针对涉案企业存在隐患、行政部门监管存在漏洞的情况,依法向涉案企业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组织召开“刑行企”联席会,围绕如何落实好检察建议、优化营商环境、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等进行了充分沟通。会后,该酒业集团公司按照检察建议要求从成立专门打假机构、改进包装物防伪技术、强化侵犯知识产权线索收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整改;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加强关键节点巡查力度、开展专项整治等方面认真落实了检察建议要求。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责,与公安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协作,不仅要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更要着力推动相关机制落地见效。本案中,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与相关执法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作用,依托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机关召开会商会,围绕侦查方向、证据收集和固定等方面提出检察意见,确保了案件质效,实现了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一方面强化追赃挽损工作,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整章建制、堵塞漏洞,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行刑衔接,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案例四: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0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负责建设冀州区T公司员工宿舍。因该公司指定宿舍木门品牌必须为“盼盼”牌或“金凯德”牌,为节约成本,王某某以6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了100余套无品牌木门安装于员工宿舍,从网上购买了110个“盼盼牌”商标标识,将其中98个商标标识粘贴在其承建的宿舍木门上。2021年8月,王某某感觉此事违法,于夜间将商标标识拆除并丢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侵权木门数量及涉案盼盼商标使用范围等问题尚不清楚,经自行补充侦查,深入公司厂区实地清点,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侵权木门数量为98个;多方联系,向涉案盼盼牌注册商标权利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调取相关书证,确定涉案盼盼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并不包含木门,依法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冀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冀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王某某罚款6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助力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中,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知识产权案件时,充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职权,查明案件关键事实,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确保了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切实保障和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引入公开听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听证,听取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正作出处理决定,最大限度赢得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后,强化行刑衔接,做好案件处理“后半篇文章”,依法向行政执法部门移交案件并提出检察意见,确保罚当其责,做实做细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五: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10月,被告人袁某某在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租用了一处办公场所做网络购物直播,其在明知销售的化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通过在“快手”APP上注册的三家店铺,以网络直播的方式销售假冒“完美日记”牌眼影盘、“迪奥”牌口红等美妆用品,将获取的订单交给在“阿里巴巴”APP内搜寻的“一件代发”供货商,由供货商向客户发货,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54918.6元。案发后,袁某某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
提起公诉后,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以袁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针对袁某某提出销售过程中存在刷单情况的辩解,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将店铺名称、货物型号及销售数据进行对比,再提取“快手”店铺的注册人信息,结合快递单据等书证,运用“大数据对比筛查”的方法进行分析,准确认定了袁某某的销售金额,促使袁某某真心认罪,主动退回了全部违法所得。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向峰峰矿区人社局、综合执法局制发了检察建议,峰峰矿区人社局、综合执法局迅即开展了联合执法活动,专项整治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售卖侵权假冒产品、虚构交易或评价、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了6家网络直播工作室。
对所办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后,制定了《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引导主播、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网店、消费者等直播经济参与者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切实促进了网络经济新业态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典型意义】
最高检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强化大数据思维,完善大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机制,提升新时代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充分运用大数据赋能司法办案,准确认定了涉案物品的销售金额,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针对案件背后反映的问题,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向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效规范了本地区网络直播经营活动,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六:肖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系被告单位东莞市X制罐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21年6月至9月期间,其与孙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生产烟盒业务,由孙某某提供烟盒样式,经X制罐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邓某某同意后,以公司名义签订销售合同,在未经“长城”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约定为孙某某加工制作标有“长城”注册商标的铁制成品烟盒15万个,合同总价42万元。经查,已向孙某某交付烟盒2590个,在X制罐有限公司扣押49891个。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单位东莞市X制罐有限公司判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依托“捕诉一体”制度优势,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主动提前介入,以证据裁判标准制定了详细的取证方案,从货物运输状况、销售数量、非法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相关企业具体情况、夯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规范取证,为案件顺利提起公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自行补充侦查,发现X制罐有限公司涉嫌单位犯罪,公安机关未予移送,依法追加了遗漏的单位犯罪并得到法院判决认可。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两次就侦查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均认真进行了整改。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宽严相济要求,围绕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后果等,多次向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裁判要求的证据标准向侦查环节传导,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规范收集和固定证据,发现公安机关遗漏单位犯罪情况后,经自行补充侦查,依法予以追加,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实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从严打击和全面惩治。办案过程中主动听取涉案企业和被害企业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服务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助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结案后对涉案企业在风险防范、内部制度建设方面提出的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的保护创新成果。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qwfb/202304/t20230426_41135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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