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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不可为

发布时间:2023-09-17 来源: 陕西党建网 作者:佚名

  案例

  近年来,从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查处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多起涉及“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违纪行为。2023年8月,广东省东莞市纪委监委公布了东莞市中堂镇工程建设中心原主任何富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违背组织原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2022年6月,山东省纪委监委在通报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公司日照调整部原副经理王林涛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中,也包括“违反组织纪律,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2022年3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发布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刘锁星被“双开”的消息,所指出的问题同样包括“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在组织考核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从上述通报中可以看出,何富强、刘锁星、王林涛等人“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党的纪律体系中,组织纪律是党的六大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与党组织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个体是整体的一部分,个体只有服从整体,才能与整体形成一体;整体是个体的组合,整体的发展方向影响着个体,个体的行为也反过来影响整体的目标实现。对于党员个体而言,党组织始终是政治生命的母体、人生价值的导引、成长进步的依靠;党员只有相信组织、接受组织的培养和纪律约束,才能始终保持政治定力,把握好人生方向,树立起共产党人的先进形象。对于党组织而言,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拥有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党员队伍。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而组织的团结紧密取决于每一个党员对党组织的坚定信奉与坚决服从。因而,服从组织决定,听从组织召唤,与党同心同德,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汇集实现理想、完成使命的强大力量,就成为党对其成员的必然要求。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从提出入党申请开始,就要树立把自己交给党安排的思想意识,就要培育“我是党的人”的组织观念,就要做好在组织面前毫无保留的心理准备;也决定了党组织在发展党员时,必须了解和考察发展对象的全部,从中辨别真伪,真正把先进分子吸纳进来,使党员队伍不仅有数量的增长,更有质量的保证。正因如此,入党志愿书设置“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两栏,要求被发展对象如实填写,用以考验个人对党的态度,特别是对党的忠诚。

  能不能对组织襟怀坦白,讲真话、表实情,是一个人是否忠诚的重要体现,也是一个人能否成为合格党员的基本条件。党章规定党员的八项义务之一,就是“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忠诚老实就是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矢志不渝,忠心耿耿,用一生来践行跟党走的坚定誓言,用行动回报组织的培养、信任和支持。忠诚是党员的基本政治品德,集中体现了党员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意志、政治信念,决定了党员的政治行为。以党章为标准判断,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就是政治失信失德的行为。

  之所以出现隐瞒不报的问题,从主观上看,与思想认识不足,甚至入党动机不端有关。有的认为入党前的情况纯属于个人隐私,没有必要报告,因而不想报;有的认为党组织只需掌握和解决入党后的问题,对于入党前发生的问题没有必要掌握,因而不愿报;也有的确实心中有鬼,有不可告人的隐情,因而不敢报。从客观上看,与基层党组织失责失察,甚至违规发展有关。有的基层党组织在党员申请入党时审核把关不严,党员发展程序不严格,材料填写不规范,入党介绍人在日常引导中对有关事项说明强调不够,甚至个别党支部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给党员发展工作带来困扰,给党组织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虽然只针对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作出惩处规定,并不意味着一般性的错误可以隐瞒不报。无论什么样的因素,隐瞒入党前的错误包括严重错误,都是无视党的纪律和规矩的反映,都是对组织监督的逃避。按照规定,每一个人在填写有关入党材料时,都必须如实报告个人的重大情况,包括曾经犯过的严重错误,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以便于党组织对其思想、政治等状况作出准确评价。隐瞒不报,必然会干扰和影响党组织的全面了解和正确判断,同时也使个人错失接受党组织教育矫正的时机,埋下毁大德、失大节的种子,让政治人生从一开始就立足不稳、根基不牢。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腐化堕落,背叛党、背叛人民,正是从隐瞒这类违纪行为开始,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查看纪检监察机构的通报,何富强、刘锁星、王林涛就是典型例证。翻阅贪官的忏悔录,“不该欺骗组织”是不少人的由衷悔悟。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篱笆越扎越紧,执行党的纪律的要求愈来愈严,隐瞒不报的“风险”在不断加大。无论是入党申请者还是党员,都要看到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都要强化党员是人民勤务员、干部是人民公仆的角色意识,都要摆正个人和组织的关系,不断将个人的成长进步融入党的事业之中,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把党章规定的“忠诚老实”谨记于心、付诸行动,不绞尽脑汁做隐瞒,不挖空心思搞变通,不漠视法规存侥幸,坚决做到思想上与党同心、行动上与党同步。各级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党内法规,经常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使受教育者始终铭记党的纪律和规矩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必须坚守的底线,做到心中有党、行有所止。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那些故意隐情不报、欺骗组织的党员,对违规发展党员的干部,坚决惩治、毫不留情,确保党内政治生活清爽干净,使党员在党组织的“大熔炉”中锤炼党性、砥砺品格,成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时代先锋。

  责任编辑:魏捷


原文链接:http://www.sx-dj.gov.cn/a/rdgc/20230915/985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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