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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诈谎言背后竟还有……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虹口检察

  

  “你所说的淘宝刷单具体是什么意思?”

  “我不知道。”

  “淘宝刷单为什么要你的银行卡?”

  “这我也不懂。”

  “你认为刷单会有这么多流水吗?”

  “我不清楚。”

  

  面对一问三不知、装傻充愣的

  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如何击破他们的谎言?

  

  被告人肖某某和赵某某出借自己的银行借记卡用于资金转移操作,并取得好处费。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两人都表示只是做淘宝刷单兼职,并不知道他人收取银行卡的目的。检察官联手信息技术创新实验室团队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从电子数据中牢牢锁定犯罪证据,同时,竟还发现了新的犯罪线索......

  

  

  试图狡辩?技术赋能检察办案

  锁定主观故意!

  2022年3月,肖某某在兼职微信群看到一条消息,大体内容是招聘淘宝刷单员,一天3000元。于是他根据提示与一位20多岁的男子接头,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交给对方用于走账。经审查,上述银行账户中接收资金共计105万余元,其中6625元提现至肖某某的个人支付宝账户。

  

  后来他又找到赵某某,和他说了“刷单”的事。由于缺钱,赵某某加入了他的队伍,并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密码和手机密码都交了出去。

  

  期间,两人还结伙共同指使江某某向他人出借银行卡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赵某某主要负责陪同江某某办理银行卡,肖某某则联系上家。去年3月30日,肖某某等人向他人提供共计6张银行卡用于走账。上述涉案银行账户中接受资金共计160万余元,赵某某和江某某的微信账户分别收取5332元和2000元。到案后,肖某某和赵某某拒不供述上述事实,均在主观明知予以否认,并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辩解。

  

  

  

  承办检察官助理许瑜文收到案卷材料后,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在检务保障部信息技术创新实验室团队成员秦晓轩的协助下,结合在案证据准确认定二人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我们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相关信息,调取海量电子数据仔细核实,还原肖某某、赵某某以及江某某提供银行卡的经过,发现肖某某和赵某某在明知提供银行卡可能用于非法活动,且在有异常高价报酬的情况下,仍提供上游所要求的银行卡,可以推定肖某某和赵某某主观明知。”许瑜文说。

  

  

  

  发现“意外收获”?

  跟进监督、引导侦查,

  一体化联动打击犯罪!

  在自行补充侦查的同时,检察官与技术人员进一步深挖,竟然发现了其他犯罪线索……

  

  “调取肖某某的手机聊天记录时,我们意外发现了大量淫秽视频,其中一名女性(经查系另案一男性犯罪嫌疑人姜某假扮)在收到肖某某的微信红包后,会给他发送淫秽视频。”秦晓轩介绍。

  

  检察官随即将这一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引导侦查取证,实时跟踪侦查进展。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2019年至2023年3月间,姜某为谋取利益,使用自己手机号注册昵称“雪”的微信号和昵称“啥”的QQ号,分别向多名好友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其中包括肖某某。“我就以想喝奶茶、吃零食等借口来索要红包,或者直接就开口要红包。三年多的时间里,‘雪’的好友列表内就有了500多人,红包收入也有了十余万元。”姜某交代。

  

  姜某使用自己手机号注册昵称“雪”的微信号分别向多名好友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

  

  在确认系有他人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后,检察官及时跟踪、督促公安机关立案。同时,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将发现的线索移送第一检察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案发后经鉴定,姜某发送的视频中有160部系淫秽物品,非法获利共计10万余元。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承认自己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区检察院依法对姜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提起公诉。

  肖某某和赵某某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提起公诉,在江某某提供银行卡的事实中,对二人未区分主从犯。经审理,肖某某和赵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姜某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结时,许瑜文这样说道:“自行补充侦查是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重要补充。我们要有深挖案件细节、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识,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加强公检协作配合,全面把握证据情况,完善证据链,对刑事诉讼全流程进行法律监督,在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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