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的拓展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也事关每个公民有特殊需求之时的应急保障,体现社会文明进步和公平正义。2023年9月1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施行,其中第63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至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正式成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之一。
为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从“有没有”到“好不好”转变,满足更多群体在更多领域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亟需围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属性,从扩大无障碍环境建设参与和受益主体,拓宽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领域,发挥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功能出发,推动检察监督迭代升级。
一是扩大主体范围,服务保障更多群体无障碍需求。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建筑物建设、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领域,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实践中,检察机关首先要努力开创双赢多赢共赢局面,凝聚监管合力。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不同,对应的监管责任主体就不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监督需要区分不同的监管职责。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无障碍环境工程建设的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无障碍信息交流的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其所辖的便民服务中心等社区服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对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圆桌会议、公开听证等方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其次,检察机关要积极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检察机关通过与残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双方的专业优势,共同保护残疾人群体合法权益。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强化各方参与和社会监督,如邀请人大、政协、无障碍促进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律师等参加,整改效果交由社会公众评判。再次,检察机关要扩大无障碍环境建设受益群体,突出检察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一方面,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受益者不局限于残疾人群体,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等群体也同样需要无障碍环境提供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仅聚焦于城市治理,同时应聚焦农村农民群体,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二是拓宽监督领域,推进信息无障碍环境建设提质增效。无障碍环境建设,还应包括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区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要在撬动和助推无障碍设施规范建设的基础上,向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区服务领域拓展延伸,聚焦出行、办事、文化等公共场所信息无障碍建设活动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在信息无障碍领域进一步深化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助力阅读无障碍环境提升,通过督促行政职能部门积极履职,推动完成图书馆信息无障碍环境改造,配备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提供语音读屏、大字阅读等软件和设备,保障不特定残疾人群体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助推停车费减免政策落地。针对公共停车场管理逐步向无人化方向发展,造成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地困难的情况,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更新升级自动收费系统,登记残疾人车辆信息,完善停车收费系统定期更新机制,推动残疾人停车优惠政策落地落实。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助力医疗急救调度系统完善。检察机关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系统中,增设文字报警和一键呼救定位功能,畅通语言、听力障碍群体生命呼救渠道。
三是加强溯源治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预防性功能。深化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监督,要从系统观念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将检察监督的视角从事后整改向事前预防转变。笔者通过总结梳理所办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发现高铁旅客站、客运车站、码头、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停车位、便民服务中心等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存在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缺失和不规范问题,追根溯源,在于设计单位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方案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中存在执法漏洞。因此,无障碍环境建设要在解决违法问题的基础上,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的前端监督,实现全程跟进监督,避免行政决策失误以及工程质量、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无障碍设施功能丧失或者返工浪费。检察机关可以将监督重点前移,重点对新建无障碍环境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开展检察监督,预防无障碍环境违规建设并投入使用,进而从源头消除公益遭受侵害风险。
以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机关必须做好打持久战、啃硬骨头的充分准备,积极拓展无障碍环境建设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督促现有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违法问题整改彻底,防范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违法问题滋生,常态化开展跟进监督“回头看”,真正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规定扎实落到实处,努力把“有爱无碍”进行到底。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9/t20230907_6275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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