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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妄为的“咸猪手”终于栽了

发布时间:2023-09-0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爱当“咸猪手”的李某某没想到,自己逍遥多年,碰到“阳蓝”未检团队后彻底栽了。近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对涉嫌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事情要从公安机关的一次例行报告说起。今年初,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职能,提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质效,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鄂城区检察院“阳蓝”未检团队与公安机关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全覆盖工作机制。根据该机制,公安机关受理涉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后,将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告知案件情况。

  今年6月26日,公安机关接到一个关于未成年人被猥亵的报警,调查取证后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治安案件,准备对李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将此案告知鄂城区检察院。“阳蓝”未检团队觉察到这可能是一起刑事案件,当即派人前往公安机关详细了解情况。

  据了解,正读初中的女生小馨(化名)住在鄂城区杜山镇某村,因父母在外打工,她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今年6月的一天,小馨在外出回家的公交车上,被“热心人”李某某搭讪。李某某先是声称自己认识小馨的爷爷奶奶,使得小馨放松了警惕,后来得知小馨的爷爷奶奶不在家,就主动要求帮小馨提东西回家。到小馨家后,李某某趁小馨不备对其进行猥亵,小馨努力挣脱了。后来,小馨在家人的帮助下报了警。

  “阳蓝”未检团队迅速将案件情况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并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性质和相关证据进行讨论。同时,检察官还深入开展调查,得知50多岁的李某某有智力残疾,一直没成家,也没有正当工作,是村里的低保户,经常在村里“招惹”女性。

  鄂城区检察院认为,李某某作案有满足个人生理、心理欲望的现实诱因,作案时意识清楚,被讯问时能说清楚作案经过,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行为罪错性认识,虽因智力限制表述比较幼稚、肤浅,但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此,该院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鄂城区检察院立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立案并提请批准逮捕后,该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续,检察官将加大对小馨的心理疏导和救助力度。

  据了解,鄂城区检察院坚持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规范取证,今年以来共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15人,提起公诉5人,提前介入13件次。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8/t20230831_15452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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