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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首批荒漠化防治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0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9月1日,荒漠化防治检察公益诉讼专题研讨会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荒漠化防治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作用,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加大荒漠化防治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

  这是最高检发布的首批荒漠化防治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检察院诉宁夏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7件。违法类型主要包括污染环境、非法侵占、过度利用、违规开发、防护林管护等类型。在程序和案由上类型丰富,既包括诉前程序,也包括诉讼程序;既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这些案例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理念、机制以及制度价值等方面探索形成的成功经验的缩影——检察机关持续加大涉荒漠化防治案件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立足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功能定位,推动治理完善;与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推动长效治理;更新司法理念,推动系统化治理和一体化保护。

  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以司法办案为中心,提升办案质效,积极稳妥多办、办好有重大影响、示范作用的荒漠化防治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件,服务荒漠化防治重大战略部署,为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尔沁、浑善达克两大沙地歼灭战,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强化荒漠化防治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推动提升荒漠化防治能力和水平。

荒漠化防治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日

  关于印发《荒漠化防治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荒漠化防治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7件荒漠化防治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日

  目  录

  1.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喀斯特草原石漠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草原行政公益诉讼案

  4.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公益林破坏行政公益诉讼案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防风固沙公益林行政公益诉讼案

  6.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高原鼠兔害行政公益诉讼案

  7.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沙化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1.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荒漠化防治  沙漠环境污染  生态修复

  【要旨】

  针对沙漠环境污染防治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加重污染环境违法成本,使违法行为人不敢再犯。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明确修复赔偿标准,促成违法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基本案情】

  毛乌素沙地是我国四大沙地之一,其中68%的面积分布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境内,沙地生态系统脆弱,荒漠化土地治理难度大。2020年3月至6月,李某某等四人将宁夏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油气公司”)长庆油田产生的压裂返排液倾倒至鄂尔多斯境内毛乌素沙地腹部半流动沙丘低地,共排放污水240余车,每车约50立方米。经鉴定,案涉土地由于倾倒废液,植被枯死情况为沙柳482丛,芦苇4487.72平米,樟子松22836株(幼树),沙蒿5475.02平米,沙棘344丛,柳树13棵,草地12852.1平米,且地下水中总固体(全盐量)超标。经评估,环境修复费用共计562.5万元。上述行为严重侵害毛乌素沙地生态系统,造成土壤荒漠化面积持续扩大。

  【调查和诉讼】

  2021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乌审旗院)在审查宁夏某油气公司、李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刑事案中,发现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月20日,乌审旗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公告期届满后,乌审旗院依托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以下简称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签订的协作机制,联合开展调查,由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案涉地块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并垫付相关费用。

  3月18日,乌审旗院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宁夏某油气公司、李某某等四人修复生态环境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62.5万元及鉴定费用89.35万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提出自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意愿,因不具有专业能力与技术,无法进行修复工作。经乌审旗院与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多方联系,最终由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确定内蒙古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宁夏某油气公司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鉴于沙漠环境治理的特殊性,施工单位采取轻型井点降水提取稀释法对土壤进行治理,降低溶解性总固体,并对死亡植被进行清理,重新种植植被。

  同年6月,经内蒙古同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案涉土地10块小班中8块小班采取了生态修复措施,共计种植沙柳716丛、旱柳35棵、樟子松13950株、大白柠条6170丛、播撒草籽110kg。对超标点位对应的超标因子进行检测,各项水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Ⅲ类标准限值要求。11月19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判令被告确保林木成活率、缴纳未修复的2块小班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134.8万元,并支付鉴定费89.35万元。

  为解决生态修复资金收取及监管难题,由乌审旗院牵头,与乌审旗人民法院、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联合推动乌审旗人民政府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账户。2022年6月至9月,乌审旗院持续跟进监督案涉地块恢复治理情况,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依据鄂尔多斯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土壤处置恢复方案》,将案涉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恢复治理。由于沙柳、旱柳、樟子松等植被具有多年期生长特性,2023年7月,乌审旗院与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案涉地块修复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受损沙漠生态环境已得到修复。

  【典型意义】

  违法行为人向沙漠违法排放污水,造成防风固沙植被大面积毁损,极易造成土壤荒漠化。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地块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有效防治沙漠生态环境荒漠化。

  2.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喀斯特草原石漠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荒漠化防治  草原生态保护  喀斯特草原石漠化  确认违法

  【要旨】

  针对违法占用喀斯特草原修建永久性建筑、违法圈地放牧、违法碾压草原、随意丢弃垃圾等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加剧草原石漠化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问题全面整改,促进草原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

  【基本案情】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境东部的“百草坪”草原,有“南方草原”之称,是乌江源头的重要生态屏障。由于其高海拔、大温差、薄土壤和喀斯特地貌特征,生态极其脆弱。近年来,村民占用“百草坪”草原修建永久性建筑、私自圈定草原放牧;游客随意开车碾压草原、随意丢弃垃圾等违法现象日益增多,使草原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导致草原石漠化加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威宁县院)在开展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威宁县院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取证、走访群众、调取草原权属证明、比对草原执法卫片等方式,查明“百草坪”草原存在8户村民违法占用面积2000余平方米“百草坪”草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擅自用铁丝网将70余亩草原圈地放牧;游客开车随意碾压草原、随意丢弃垃圾等问题,致使草原石漠化加剧,中轻度石漠化面积已占“百草坪”草原面积的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规定,威宁县林业局对案涉草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1年8月4日,威宁县院依法立案调查。

  8月9日,威宁县院向威宁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百草坪”草原存在的违法修建永久性建筑、圈地放牧、车辆碾压草原、随意丢弃垃圾等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10月8日,威宁县林业局书面回复称,已组织相关单位对“百草坪”草原违法建筑、圈地放牧设施予以拆除,对丢弃的垃圾进行了清理,并在草原主要入口处设置路障,防止车辆随意驶入草原碾压。

  11月8日,鉴于威宁县林业局已制定整改方案,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全部整改到位,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规定,威宁县院对案件中止审查。中止审查期间,威宁县院多次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违法占用草地修建的房屋、圈舍等仍未拆除,且威宁县林业局未作出相关行政决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2022年6月29日,威宁县院对本案恢复审查。

  【诉讼过程】

  2022年10月26日,威宁县院根据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星关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威宁县林业局采取有效措施,对村民在“百草坪”草原违法占用草地修建永久性建筑,违法圈地放牧等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诉讼过程中,威宁县林业局依照整改工作方案,联合盐仓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8户村民违法建筑和圈地放牧设施,并编制实施“百草坪”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种草5790亩,改良草地9923亩。

  12月2日,威宁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村民代表和具有石漠化防治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查看整改情况,案涉违法建筑和圈地放牧设施已全部拆除,原地覆土种草、改良草地等项目按照计划有序实施。12月15日,鉴于威宁县林业局已依法对破坏“百草坪”草地问题履行职责,威宁县院依法向七星关区法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威宁县林业局对威宁县“百草坪”草地资源被违法占用、破坏问题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12月18日,七星关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当庭宣判支持威宁县院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2月,威宁县院联合威宁县林业局通过在“百草坪”草原周边6个村设立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联络站、公布破坏草原生态环境举报渠道、邀请12名护林员注册为“益心为公”志愿者等方式,持续深化草原荒漠化防治力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秉持跟进监督、诉源治理的理念,对发出检察建议后,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责任的,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同时,通过多渠道形成司法保护和行政监管合力,助推草原荒漠化保护工作高质效发展。

  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草原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荒漠化防治  草原生态修复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非法占用草原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综合运用检察听证等多种监督方式,实现“全链条”追责和草原生态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地处宁夏中部干旱带,坐落在毛乌素沙漠南缘,是“三北”防护林体系重点县,连年干旱少雨,天然草原生态环境脆弱,防沙治沙任务严峻。2008年至2014年期间,高某红等三人擅自占用盐池县高沙窝镇王吾岔自然村草原用于扩建经营砖厂,造成159.5亩草原遭到严重破坏。行政机关对其三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后,案涉草原生态长期未修复,构筑物也未拆除,土质沙化风险较大,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9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根据属地管辖规定,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盐池县院)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对草原生态负有修复监管职责。9月9日,盐池县院对县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立案后,盐池县院通过查阅刑事卷宗、调查走访、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明,2008年至2014年期间,高某红、张某某、高某叶等三人违反草原法的相关规定,在未经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盐池县高沙窝镇王吾岔自然村草原用于扩建经营砖厂,造成159.5亩草原遭到严重破坏。2014年5月12日,盐池县自然资源局曾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罚款37.3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涉案区域的草原生态长期未修复,构筑物也未拆除,导致案涉土地表土裸露,周边环境遭受风沙威胁,土地荒漠化问题没有得到治理,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9月18日,盐池县院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参加,检察机关从线索来源、调查情况、法律依据等对案件办理情况、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及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等方面作了详细阐述,明确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和履职情况。

  9月20日,盐池县院向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责令砖厂限期拆除违建厂房和设施,并对受损草原进行修复。同年11月,盐池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已拆除违建厂房和地上其他设施,并聘请第三方公司对涉及的区域进行实地调查,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草地植被恢复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对案涉草原进行修复。

  2022年5月,盐池县院对该案开展“回头看”,邀请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共同前往现场核查整改情况,经实地查看,案涉159.5亩草原已全部完成了场地平整、人工播撒草种等工作,草势生长良好,草原盖度达到85%,行政机关安排专人抚育管护该区域,未发现问题反弹,土质沙化风险得到明显控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针对违法行为人非法占用草原,造成草地枯死、土地趋于沙化,但行政机关只作出行政处罚、未修复草原的情况,通过公开听证、制发诉前检察建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和群众代表实地核查整改情况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有效促进当地草原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织密生态环境修复监督网。

  4.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公益林破坏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荒漠化防治  三北防护林  更新补植

  【要旨】

  针对三北防护林被砍伐未及时更新补植问题,检察机关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防护林地更新造林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与行政机关、防护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企业形成合力,实现对三北防护林的协同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地处素有“八百里瀚海”之称的科尔沁沙地南缘,在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这里的防护林发挥着阻隔风沙、防止土地沙漠化的屏障作用。位于康平县小城子镇苇塘马场的75号小班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工程类别为三北防护林,面积412.5亩。2012年,林地承包人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采伐,但采伐后承包人一直未按规定更新造林,大面积公益林地未及时更新补植,严重威胁当地脆弱的生态平衡,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初,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康平县院)在开展康平县内森林资源公益保护专项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康平县院依法调取证据和实地勘察后,了解到涉案的75号小班林地总面积约为412.5亩,系小城子镇苇塘马场所有,后承包给个人。承包人于2012年取得采伐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承包人采伐林木后应当完成更新造林,并且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历经近十年,承包人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更新造林,导致公益持续受到损害,土地沙漠化加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康平县自然资源局负有相应监管职责。2021年4月14日,康平县院依法对该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检察机关从自然资源局调取了涉案地块相关信息,确定了地块上原有林木为地方公益林的性质,同时利用GPS定位设备,无人机航拍技术固定证据。

  5月7日,康平县院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辖区内林地的监督管理职责,对75号小班林地更新采伐后未按规定栽植树木问题进行治理。收到检察建议后,县自然资源局督促小城子镇苇塘马场将75号小班林地使用权从承包的个人处收回,并将破坏的412.5亩林地及时补植复绿。2021年5月底前,案涉地块已全部补种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林地人工更新后,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由于涉案地块临近科尔沁沙地,补种树木成活难度大,2021年6月和2021年9月,康平县院联合康平县自然资源局林业专家开展两次公益诉讼“回头看”,经专家现场勘查,涉案林地内补种的杨树长势良好,补种树木的成活率已达85%以上,公益损害得到修复。

  康平县院随后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重点对采伐林木后不及时补植、改变林地用途等侵害林地现象开展全面排查,共督促恢复林地1800余亩。同时,康平县院与县自然资源局、涉案企业先后多次召开康平县域三北防护林公益保护座谈会,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当地企业形成保护三北防护林的合力,促进长效治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结合地区特点,针对三北防护林被砍伐后长期未及时更新造林的普遍问题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责任主体对砍伐的林木依法补植复绿。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以个案推动类案办理,实现良好的修复效果,防止问题反弹,促进形成荒漠化防治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防风固沙公益林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荒漠化防治  防风固沙公益林  人民监督员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防风固沙公益林缺乏有效管护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林长+检察长”机制效能,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共同推进荒漠化防治工作。

  【基本案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防风固沙公益林位于塔克拉玛干沙漠西缘,横穿泽普县11个乡镇,于1996年立项栽种,历时20余年形成规模为26680平方米的防护林带,对防风固沙、降低风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南疆绿洲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防护林因缺乏有效管护、长期缺水、遭受病虫害侵蚀,一半以上面积的树木枯萎,林木资源受到损害,防风固沙作用弱化,绿洲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泽普县院)在开展“林长+检察长”制工作中发现该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然资源、水利、乡镇政府等部门分别对防风固沙防护林负有监管职责、协同保障职责及属地管理职责。经初步调查,泽普县院于9月11日对相关单位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因案涉监管部门较多、受损公益修复存在一定难度,泽普县院将该重大案件线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以下简称喀什检察分院)备案。喀什检察分院为解决跨部门协作难、基层力量薄弱等问题,决定对该案全程督办。

  9月12日,泽普县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前往防护林带各乡镇实地走访调查,对林木存活状态、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发现防护林存在缺水、病虫害、枯萎等问题。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职责交叉,导致防护林监管乏力。喀什检察分院通过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指挥中心,使用远程视频会商等方式对调查取证、制发检察建议、召开听证、跟进监督等办案环节全程指导跟踪。

  9月14日,泽普县院向泽普县自然资源局、泽普县水利局、有关乡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泽普县自然资源局、乡镇政府依法充分履职,补种枯萎的杨树,对现存杨树加强管护;建议泽普县水利局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防护林浇灌工作。同日泽普县院召开听证会,邀请林业等专业的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在听证会中设置专业领域识别环节,人民监督员针对各乡镇土壤、水源的不同情况,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因地制宜,整体联动,协同作战。11月12日,相关行政机关书面回复泽普县院,已加大巡查力度,对未及时浇水、未及时更新补种的问题督促整改;各乡镇政府加强管护,对防护林每年至少浇灌2次。

  11月16日,泽普县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对防护林修复情况“回头看”,相关职能部门已按照修复方案落实整改,按统一规格平整土地,安排合适时间增加冬灌浇水频次,补种胡杨、白杨、沙枣等适宜不同地块的树种共2280棵,对病虫害进行定期防治,及时修剪枯萎树枝,并组建50人的防护林服务队,分片包干进行常态化巡护,防护林得到有效管护。

  【典型意义】

  针对多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足造成防风固沙公益林管护不力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查找准症结,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专业知识效用,提出内容详实、具有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优化治理方案,推动荒漠化防治取得长效。

  6.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高原鼠兔害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荒漠化防治  高原鼠兔害治理  林长+检察长机制

  【要旨】

  针对因高原鼠兔泛滥造成的荒漠化问题,检察机关发挥“检察长+林草长”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行高原鼠兔害治理预防职责,推动草原荒漠化治理。

  【基本案情】

  草原生态系统承担着荒漠化防治、畜产品生产、生物多样性保育、水源涵养等多种生态功能,对筑牢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防治荒漠化有重要意义。青海省乌兰县铜普镇、茶卡镇等乡镇存在较为严重的鼠兔害,全县合计高原鼠兔发生面积为145万亩。高原鼠兔害的发生严重影响牧民生产生活,致使草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部分地区出现荒漠化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6月,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乌兰县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的规定,乌兰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有关乡镇政府负有高原鼠兔害治理职责。9月10日,乌兰县院经初步调查,对县自然资源局、有关乡镇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为全面掌握鼠兔害基本情况,乌兰县院借助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支持开展调查,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对草原状况及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并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对鼠兔毁损草原造成荒漠化问题进行监测分析,对重点区域通过走访、实地勘察等方式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铜普镇高原鼠兔破坏发生面积25万亩,柯柯镇发生面积30万亩,茶卡镇发生面积30万亩,全县合计高原鼠兔发生面积为145万亩,危害草原面积75万亩。高原鼠兔的过量存在不仅减少生物量、危害植物根系,而且对草原的挖掘会改变土壤表层结构,加剧草原沙漠化进程,同时也严重影响牧民生产生活,存在鼠疫传播风险。

  9月24日,乌兰县院向县自然资源局、有关乡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开展高原鼠兔害治理工作。10月25日,有关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整改情况。乌兰县自然资源局制定了《鼠兔害防控行动方案》,向省林草部门争取经费下达60万亩高原鼠兔害治理项目,通过招投标引进第三方鼠兔害防治单位,通过生物灭杀方式分批“投药”消灭鼠兔。相关乡镇政府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引导广大牧民群众积极参与、投入鼠兔害防治工作。截至目前,完成的60万亩鼠兔害治理项目已通过国家有关单位验收,其余鼠兔害治理项目正在分期分批实施中,土地荒漠化及鼠兔泛滥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典型意义】

  针对草原存在的鼠兔害问题,检察机关依托“检察长+林草长”协作机制,利用卫星遥感图斑技术,鉴别出鼠兔害泛滥、造成荒漠化的草原位置,助力精准确定鼠兔害治理范围;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形成整治合力,提升治理效果,推动草原荒漠化防治。

  7.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沙化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荒漠化防治  沙化土地治理  补种林木  大数据赋能

  【要旨】

  针对违法行为人毁坏林木后,行政机关未及时督促违法行为人补种树木,导致周边土地沙化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开展类案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基本案情】

  尉氏县地处河南省中部,由于历史上黄河多次改道、决口泛滥,该县30%以上土地为沙化土地,主要沿黄河故道带状分布,秋冬季节,带状沙带整体向前滚动,压路埋田,给当地群众造成严重危害。经过几十年的人工造林,尉氏县西北部风沙区已经形成大面积防风固沙林带和农田林网,昔日的风沙区变成“绿色长廊”,沙岗地变成高效农田。近年来,该县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频发,防护林遭到严重破坏,因未及时补种,土地严重退化,林区边缘耕地已沙化丧失耕种条件。

  【调查和督促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尉氏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负有相应法定监管职责。2022年6月22日,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尉氏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时发现本案线索后立案,通过调查查明:2021年以来,尉氏县自然资源局查处毁林违法行为时,仅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却未依法及时监督违法行为人补种树木。

  针对此情况,尉氏县院自行研发林业违法犯罪大数据监督模型,通过调取2021年以来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法院涉林行政处罚案件、裁判案件信息,以及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的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信息,设置关键词搜索比对后,发现该县29件涉38人毁林行政处罚、刑事犯罪案件,违法行为人均未补种林木。实地核查发现,案涉地区防护林缺失,造成周边近千亩固沙草地枯死,土质趋于沙化,部分地域甚至出现流动沙丘吞噬农田的情况。

  7月12日,尉氏县院向县自然资源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职,督促违法行为人限期补种树木或代为补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林木补种的监管。收到检察建议后,县自然资源局成立核查小组,对2021年以来办理的全部涉林行政案件进行梳理排查,对其中未自行补种树木的,责令违法者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按照河南省林木补种标准在次年植树季节补种树木,并应确保造林成活率不低于85%;对已被群众自发补种、地类变更等原因不宜在原地补种的,在尉氏县国有林场划定公益执法林地,限期在公益执法林地进行补种并保证成活率。同时要求所有涉林行政案件均由尉氏县自然资源局下属部门林业发展中心负责跟进监督落实,定期对补种林木进行验收。7月29日,尉氏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尉氏县院,已督促28件毁林案违法行为人出具保证书,1案2人移送法院非诉执行。

  2023年3月,尉氏县院联合县林长办对该案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29件涉林案件全部完成补种并验收合格,修复防风固沙林约23亩,新栽植林木15000余株,栽植面积270余亩,使风沙区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

  【典型意义】

  植树造林和农田林网建设是我国内陆地区预防治理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工程。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致使毁坏林木无法及时补种,造成土地沙化的情况,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模型,全面调查取证,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填补执法监管漏洞,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履行森林保护职责。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309/t20230901_6269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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