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院长马方解读《重庆市反间谍工作条例》:铸就法治利剑 强化反间谍斗争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当前,我国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外部环境和安全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所面临的国家安全问题的复杂程度、艰巨程度明显加大,正在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反间谍工作面临极为严峻的形势和挑战。在此背景下,重庆市委、市政府深刻认识到当前反间谍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借力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的修订,广泛凝聚各方面共识,于2023年7月27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重庆市反间谍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以地方立法方式将反间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进国家反间谍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建设,构建新安全格局以保障新发展格局。
《条例》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立足于我市国家重要中心城市、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西部金融中心、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西部国际综合交通枢纽和国际门户枢纽等城市定位,进一步结合我市反间谍工作实际需求而制定。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力武器,法治是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条例》的出台充分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对我市深化新时代新征程反间谍斗争、筑牢国家安全屏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必将推动我市反间谍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条例》坚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鲜明体现了坚持党中央对反间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根本遵循和核心要义,必将更加有力地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我市反间谍工作。
从时间脉络上看,《条例》作为《反间谍法》修订实施后的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将近年来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庆探索、重庆实践、重庆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从立法考虑上看,《条例》紧随《反间谍法》的修订方向,其在立法目的上明确反间谍工作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
在基本原则上,提出反间谍工作应遵循“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
在工作要求上,提出了以“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目标指向。
《条例》作为一部“小切口”的地方立法,聚焦解决我市反间谍斗争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将一些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使其本地化、具体化,更具有重庆特色、更符合重庆实际。
结合具体条文,《条例》有五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1
进一步完善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体系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是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应有之意。《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体系:一是肯定了我市国家安全机关“派出机构”的主体资格,明确市国家安全机关“派出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依法承担反间谍工作职责。二是列明了相关职责单位范围,明确网信、台办、保密、国防科工、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等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三是强调了其他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在举报线索移送中的主体责任。特别是“村(居)民委员会”纳入举报线索移送机制后,更有利于发动基层人民群众的力量防范和制止间谍行为。
亮点二
进一步健全反间谍工作保障机制
为了推动反间谍工作的有序开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辖区、职责范围内做好反间谍工作的保障、配合工作,个人、组织则应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提供相关便利条件、技术支持。《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我市反间谍工作各项保障机制:一是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政府考核,条例明确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财政经费、基础建设等方面落实相关保障责任,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考核。二是列明了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的保障单位,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供便利,刊播公益广告、宣教片等宣传资料。三是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任务车辆的通行权利,依法执行任务时的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车辆可依照特定程序进入交通管制区、保税区和其他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
亮点三
进一步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制度措施
预判风险所在是防范风险的前提,把握风险走向是谋求战略主动的关键。据此,《条例》针对我市重点单位、敏感部位、重点群体进一步强化了反间谍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一是明确区分一般单位和重点单位,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等因素,依法编制、动态调整我市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要求重点单位依照条例规定采取六项相关防范措施。二是重点关注驻外机构等敏感部位,要求驻外机构或者驻外人员的派出单位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方案,落实情况通报、安全巡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三是紧盯涉密人员等重点群体,要求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制定涉密人员出境反间谍安全防范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可疑情况报告、人员回访制度。四是对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亮点四
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审查体系
我国以《国家安全法》和其他各项重要立法为基础,形成了一套以国家安全审查为统领,以具体领域安全审查为重要表现形式的安全审查体系。《条例》针对安全控制区域的划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审查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一是提出安全控制区域的划定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在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等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共同划定,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加强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涉及安全控制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事项的审查,国家安全机关提出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应经国家安全机关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是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可对有关单位的信息安全产品、重要信息网络和系统、数据处理活动等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亮点五
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的威慑力不在于其责任的严厉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安全防范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一是针对未履行条例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二是针对直接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有特定五种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依法提出处分建议。
(文 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院长 马方)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3424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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