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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发布时间:2023-08-3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北京市检察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对2020年至2023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发现——

  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数字技术的深度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新挑战。近期,北京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对2020年至2023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侵犯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总结出该类案件的四大特点,并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整体情况

  近年来,北京检察机关精准对接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法治需求,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服务数字经济治理。其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履职中,组建融合履职的知识产权检察团队,聚焦高新技术、商业秘密、重要经营信息等新业态、新领域,不断加大对数字经济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集中办理了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案件。2020年至2023年6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办理侵犯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7件,约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案件总数的40%。其中,案件集中在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案件特点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网络犯罪相互交织。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爬虫、“撞库”、云储存等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网站数据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且犯罪分工日趋精细化、链条化,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安全。

  以一起侵犯著作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为例。该案中,俞某等人先是通过“撞库”、逆向端口破解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电子书网站会员信息数万条,后购买上述会员信息的俞某等人使用从他人处购买的计算机专用程序工具,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采集复制多个网站内的电子书作品上传至其运营的盗版网站,供读者浏览以增加点击量,最终通过收取广告费的方式非法获利。

  数字服务软件成为新的侵权对象。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的新型产品不断推出,成为市场经济的“新宠”。数据模型、数字版权、云服务平台软件、数字商品交易平台软件等也逐渐成为不法分子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侵权对象。比如任某侵犯著作权案,某科技公司开发并运营一款电子书阅读软件,任何人安装该软件后,均可在浏览相应广告后阅读软件内的作品。任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他人处购买该软件的破解版,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该软件的复制品2425件。

  企业核心数据泄露多为“内鬼”所为。数字企业的核心信息,特别是技术信息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凝聚了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劳动成果。为了保护企业核心信息,保管、保密等工作成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一环。经梳理,大多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都是企业内部员工所为,他们在离职时非法持有企业相关核心信息,未经许可用于新公司或者作为牟利的资本。比如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担任某公司部门经理的刘某在离职之际,破坏公司核心机房专用主机USB接口密封条,通过插入移动存储硬盘拷贝公司内部重要数据及资料,利用上述资料与他人进行商务洽谈,导致原单位与其他公司的购销合同被解除。

  企业被侵害后对数据载体证据的留存能力不足。随着技术侵权手段不断升级,对证据的收集、存储、运用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部分案件暴露出企业发现被侵权后的证据留存能力不足,难以适应侵权手段的不断升级。此外,相关企业的保密意识、保密能力和保密教育仍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办理的牛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牛某离职前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将其参与编写的部分源代码共享到公开平台。公司安全人员发现后,自行下载相关记录作为报案材料,后又将数据删除,以上系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证据的原始性,为后期案件侦办增加了难度。

  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的机制优势,对于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特别是关键技术、高精尖、前沿产业等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强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首都数字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保驾护航。

  第二,强化专业同步辅助审查机制的运用。数字经济环境下,信息资源和软件源代码等信息技术日益成为市场主体的隐形资产。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一旦在互联网上披露,会给被害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在司法办案中应加强保护意识,持续深化“法律+技术”融合审查模式,不断推进司法办案从单打独斗转变为优质检力资源协同发力纵深发展,最大程度依法保护数字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提升数字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立健全与重点科技园区的检察联络机制,通过“随案会诊”,以检察建议、普法讲座等形式帮助企业填补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漏洞,构筑风险防控体系,促进数字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向前一步”。

  第四,强化数字经济领域新型违法犯罪研究。加强对新型侵权手段、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交叉竞合、软件源代码鉴定等问题的研究,依法打击骗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行为,不断强化对新型商业模式中出现的侵犯数字版权、服务商标、商业秘密等犯罪的研判和打击力度。

  (记者简洁 通讯员王晨)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8/t20230829_6265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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