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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大家谈|把握六个要素高质效办好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3-08-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前不久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强调,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各项检察工作提供了遵循——

  把握六个要素高质效办好刑事案件

  

  □能否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影响办案质效。在工作中,既不能片面注重“严”,也不能片面强调“宽”。宽与严是相对的,要服从服务于大局的需要;宽与严又是有限度的,要严守法律的底线。

  □高质效办案,既要向高标准上努力,又要防冤错、防不公、防事故、防负面舆情。

  前不久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其中,特别鲜明地提出,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各项检察工作提供了遵循。“高质效”是要求,更是标准;“办好”是过程,更是结果;“每一个案件”是对象,更是范围。刑事检察工作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要抓好以下要素。

  高质效的先导是理念,要根据最高检“把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结合起来”的要求,着力抓好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

  能否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影响办案质效。在工作中,既不能片面注重“严”,也不能片面强调“宽”。宽与严是相对的,要服从服务于大局的需要;宽与严又是有限度的,要严守法律的底线。刑事检察与大局关系密切,必须把讲政治与讲法治结合起来。一要健全案件分层处理机制,解决“轻轻重重”问题。对于涉案人数较多案件,要统一证据采信标准和量刑尺度,根据不同人员主客观情况,综合判断责任轻重及追诉必要,区别情况、分层处理。严格落实备案审查、专人指导等要求,切实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二要完善轻罪案件办理制度机制,解决办案效率问题。全面规范适用速裁、简易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对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坚持打击、预防、教育挽救相结合,健全案件赔偿保证金机制,落实被不起诉人的非刑罚法律责任,结合发现的问题开展诉源治理,推动完善轻罪治理体系。三要完善业务研判调度机制,解决业务运行质效问题。业务调度是确保高质效的重要手段,调度的前提是研判,研判要遵循规律。要遵循工作规律看待指标,司法办案更要追求质效并重。要遵循司法规律设定指标,指标过高或过低都不符合司法规律。要遵循认识规律管理指标,对各项指标要理性评价、全面评价、实际评价,防止盲目攀比、割裂看待、脱实向虚,遵循规律优化指标,引领高质效办案,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高质效的关键是证据,要根据最高检“担负起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主要责任”的要求,着力抓好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工作

  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实质是以证据为中心,案件证据情况决定办案质效。按照法定标准程序审查、判断、运用证据,一要做优审查。检察审查是检察职权的履行方式和实现途径,具有职业性、法律性、客观性、规律性、阶段性等特点,是司法办案察微析疑、纠错防冤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必须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另一方面,要变“静态”审查为亲历性“动态”审查,实现“在卷”证据审查向“在案”证据审查转变。二要做好补查。这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既要注意把握“准”,也要注意把握“补充性”,不能代替其他部门办案,对于符合退查条件的要依法退查。三要做细调查。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查明违法事实的基本方法和法定职权。在开展调查工作时要依法、审慎。对于经调查确系非法证据的,坚决依法排除。报请核准追诉要开展必要的调查,杜绝不经调查直接报送上级院。四要做实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是强化办案指导的重要措施。要完善指导案件实质化办理机制,对请示案件导入业务系统作为单独案件办理和答复。

  高质效的保障是监督,要根据最高检“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要进一步强化”的要求,着力抓好提升监督刚性和韧性工作

  诉讼监督是提升案件质效、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要聚焦监督属性和履职特点加大力度,从机制上完善和落实跟进监督。一是侦查监督要实。实就是措施要讲实际,结果要求实效。既促使公安机关规范办案,又引导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筑牢基础。着力解决监督表面化、形式化倾向。着力推动解决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等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根据“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狠抓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二是审判监督要准。准就是监督要准确、标准要具体。审判监督关系到裁判权威、监督权威,特别需要一体履职、精准监督、接续监督,这也是提升监督刚性和韧性的重要手段。要构建精准化抗诉新格局,在确保监督规模基础上,更加注重监督质量效果,既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提出抗诉,依法维护司法公正,又充分考虑抗诉必要性,充分维护裁判既判力。发挥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职能,在增进共识、双赢共赢中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证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抓紧规范常见罪名、财产刑量刑标准,确保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恰当性。三是专项监督要深。深是深入、深层次。纠正解决倾向性、普遍性和诉讼中的突出问题是诉讼监督的重要着眼点。开展专项监督是纠正解决问题的强力抓手。要更加突出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对监督立案后长期无结果案件、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未移送审查起诉、不捕案件提出补查意见后未补查重报等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既注重监督解决诉讼中的现实问题,又着眼长远,推动相关部门解决其背后的制度机制完善问题。

  高质效的功效是治理,要根据最高检“以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的要求,着力抓好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工作

  治罪与治理并重是高质效办案的重要内容。高质效办案要做到实体正确、程序正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服务大局、促进治理;指导引领、典型示范。履行治理职责要找准发案源头,完善制度机制,突出治理实效。一要统筹不同诉讼阶段特点,完善涉案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矛盾化解要贯穿司法办案始终,要查实矛盾纠纷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打牢矛盾纠纷化解基础。重视二审阶段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及时救助,缓和对立冲突,促使矛盾化解。二要统筹个案与类案的办理,完善检察建议制发、跟进落实机制。高质效不仅要求个案办理精益求精,也要求总结类案发案规律特点。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要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积极履职、防患未然,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制发检察建议要保证质量,持续跟进落实,由“办理”向“办复”转变。三要统筹内部监督制约与外部矛盾化解的关系,完善公开听证机制。诉权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权能,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恪守职能边界”。要充分发挥公开听证在增强逮捕司法性、提升不起诉透明度和公信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配合运用公开审理、公开送达文书等适当方式,同步做好释法说理和普法宣传,努力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

  高质效的前提是规范,要根据最高检“以严格公正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着力抓好防范办案风险工作

  高质效办案,既要向高标准上努力,又要防冤错、防不公、防事故、防负面舆情。一要以会商促规范,防止司法不均衡。要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强化案件统筹,落实公检法沟通会商机制。既要及时解决好有认识分歧的个案,又要推动解决类案办理、法律适用、重大事项处置中的突出问题,凝聚工作共识,促进司法平衡。二要以指导督规范,防止负面舆情。严格落实重大敏感案件及时报告制度。推行专案指导机制,抽调上下级院人员成立专案组,共同指导办理案件。着力加强程序适用和文书质量把控,严防因程序不当、文书瑕疵引发舆论炒作。三要以管理保规范,防止办案事故。规范非羁押涉案人员讯问、认罪认罚量刑具结、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必要时商请司法警察或技术人员在场,严防风险隐患。

  高质效的根本是人才,要根据最高检“大力弘扬求真务实、担当实干之风”的要求,着力抓好专业素能提升工作

  有效提升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能、自律素养,既是司法个案高质效办理的实现之基,也是整体业务高质效发展的动力之源。一要推行“跟庭观摩+评议”机制。观摩,对公诉人是考验,对观摩者是学习;评议,对参加者是共同提高。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优秀公诉人出庭案件,一般要组织跟庭评议或观摩学习。对庭审对抗性强或其他典型案件,可邀请侦查调查、审判人员共同评议。二要推行“案件评查+讲评”机制。评查,可以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质量管理;讲评,可以有效警示,避免其他人员出现类似问题。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协作配合,组织有质量的讲评活动,以案促改、以评代训。三要推行“办案经验总结+分享”机制。重视经验分享产生的倍增效应,更加重视办案经验分享推广。可以“一案一总结”,也可以类案总结“复盘”。以沙龙座谈、微论坛、视频讲座、巡回讲座等方式,结合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谈见解,就出庭公诉、文书制作谈得失,不断提升实战技能。四要推行“指导性案例检索+培育”机制。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有助于提升办案素能、打造亮点品牌、营造争先创优氛围,需要“双管齐下”培育、推荐。一方面,承办检察官汇报案件时,一般要报告检索案例情况;另一方面,省市级院要制定案例培育年度计划,注重发挥市级院作用,争取为全国指导性案例输送更多本地“样本”。五要推行“司法责任放权+监督”机制。“司法责任的‘放权’、自由裁量的‘加权’、捕诉一体的‘集权’、认罪认罚从宽和企业合规的‘主导权’”,共同对内部制约监督带来新挑战。公诉姓“公”,法庭发表意见要有授权。要根据不同环节检察权运行规律,加强检察官联席会议问、答、议的实质化运行,发挥好咨询建议作用。建立变更案件重要情节报告等制度,强化关键节点流程管控,真正让该放的权“放下”,该管的案“管好”。

  (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8/t20230825_6260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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