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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制报 | 芜湖繁昌:健全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3-08-25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3年8月18日《安徽法制报》第3版

  原标题

  繁昌检察与司法联合出台意见

  健全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规范“检调对接”工作,8月3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检调对接”机制的适用范围方面,《意见》提出,适用范围为检察机关办理的交通肇事、涉未成年人犯罪、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需要开展调解处理的;检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人、申诉人缠访、缠诉的案件,以及可以适用“检调对接”办理的其他民事申诉案件。在适用“检调对接”机制时,遵循自愿调处、合法调处、公正调处和注重效果原则。

  在“检调对接”机制的运行方面,《意见》提出,需要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区人民检察院向案件所属辖区调解委员会或行业调解委员会移送调处,移送案件情况同步报送区司法局备案。移送案件管辖的确定,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以有利于矛盾化解为原则,确定移送的调解委员会。

  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区司法局指定调解委员会调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收到《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通知函》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移送部门是否决定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材料退回案件移送部门,并书面告知理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涉及民事权利部分进行调解的,一般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处完毕;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应当积极协助调解,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帮助。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检调对接”中的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告知移送的检察机关;对于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拒不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回复函》送达检察机关。

  在调解结果的运用方面,《意见》提出,当事人在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德情形下达成调解协议,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dfdt/202308/t20230824_59020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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