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切断伸向“江底黄金”的黑手!
发布时间:2023-08-2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长江非法采砂为何屡禁不止?
给生态环境带来哪些危害?
如何以法之名
更好为长江披上最坚实的“护甲”?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3.07”长江安徽段特大非法采砂案一审宣判,张某某、马某某等33名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矿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其中,14名被告被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共计558.57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案发地在安徽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下断面之间。淡水豚保护区是以滩涂湿地为主的大陆淡水湿地型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首座利用半自然条件对江豚等野生动物进行异地养护的场所,有着丰富的动植物资源。非法盗采江砂,不仅导致江砂资源、河床结构破坏,也对包括江豚在内的长江生态、生物资源造成损害,必须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技术评估报告,采砂行为除了造成河床结构损害490万余元外,还造成鱼类资源损害、底栖生物资源损害、生物多样性服务价值损害等生态损害24万余元。建湖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对33名被告人全面指控犯罪的同时,对其中船主、出资人等14名主犯诉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时对有前科劣迹的张某某、鲍某某二人,诉请另行承担一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2022年3月1日,经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33名被告人均未上诉。长江江砂不仅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长江鱼类和底栖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栖息地,兼具经济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价值。建湖县检察院在办案中,突破传统补偿性责任诉求,尝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有前科劣迹的2名被告单独诉请承担惩罚性赔偿,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对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和预防功能。
来源:央视《今日说法》、盐城市检察院、建湖县检察院
文字:陈艳娇 成诚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0PzumtdRK3PaM66g0cp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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