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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人大司法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1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人大司法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人大司法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促进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人大司法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相互协调,实现业务监督和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形成合力、取得实效。

  

  《若干规定》的制定出台,是继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后,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形成监督合力的又一重要文件,与最高检“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协同机制”的工作要求高度契合,是内蒙古积极探索各项监督贯通融合的具体实践。

  

  《若干规定》强调,建立健全通报制度、专项监督制度、案(事)件交办转办机制、问题整改反馈机制及其他衔接工作机制,找准监督衔接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提升监督合力,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专业性、协同性和权威性。

  

  《若干规定》提出,检察机关可以就重大、敏感、复杂、疑难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事)件,办理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案件过程中与其他政法单位或地区之间发生重大分歧认识、需要协调达成共识的,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政法单位存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政法机关过问、插手、阻挠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事项,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提请执法监督建议。

  

  《若干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个人,可以建议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qnyw/202308/t20230814_58861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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