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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家庭中的赠与

发布时间:2023-08-1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对财产进行处分的问题,这些处分很多是以赠与的方式作出的。

  

  家庭成员之间赠与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夫妻之间的赠与,二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三是长辈对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 ,四是夫妻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下面我们将依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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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之间的赠与

  

  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包括两种:一种是《婚内协议书》,一种是《离婚协议书》。《婚内协议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自己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处分给对方的约定;《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为目的,对夫妻间的财产以及其他子女抚养等问题统一作出的约定。不论《婚内协议书》还是《离婚协议书》,均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不具有效力。

  

  (一)《婚内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

  

  对于《婚内协议书》,我们只对两种情况进行讨论:一种是夫妻私下签订的财产归属协议,一种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忠诚协议。

  

  1.夫妻间的财产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来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内财产的归属。但是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如协议财产(以房产为例)归一方所有,就需尽快完成过户手续;否则,就有可能被认为是赠与。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 ,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2.夫妻间的忠诚协议

  

  一般而言,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情感范畴,法律不做调整。例如,夫妻双方约定,若一方在婚姻之中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问题(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100万元。这就是忠诚协议,为有效协议,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更好,但如果一方不履行,对方是否可以起诉法院获取救济?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二)《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

  

  任何协议均有有效和无效之分,《离婚协议书》也不例外。只不过,这里的《离婚协议书》是有效和未生效之分。

  

  1.有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在离婚登记前,可以先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预先作出明确约定,然后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登记部门认为离婚是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遂发放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在离婚证发放时即时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自觉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自己的义务。此后,在生效判决得不到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未生效说

  

  《离婚协议书》签订好了,但离婚登记却没办成,此时的《离婚协议书》属于未生效状态,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也就不存在履行的问题。

  

  2

  

  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子女取得父母的财产分为两种情况:继承和赠与。我们这里仅讨论赠与。

  

  (一)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有效,有效与否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认定。

  

  

  

  

  

  

  

  

  1.有效说

  

  夫妻双方基于离婚的事由,将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为有目的的赠与。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赠与合同生效。

  

  2. 无效说

  

  实践中,有这样一种赠与,父母为规避债权人的执行,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直接过户到年仅8岁的未成年子女名下,其效力如何?这种赠与显然无效。但债权人要举出足够多的证据才能证明父母是在“恶意转移”和“规避执行”,法院也得仔细审查赠与合同的背后意图,以确定是否存在规避执行的情况。如果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为了逃避债权人追偿而进行的,它可能不会承认合同的效力。

  

  (二)赠与合同的履行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父母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子女,无需与子女订立专门的《赠与合同》,只需在办理房产证时,直接办在子女名下即可。同样的道理,当债权人与夫妻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如果“恶意转移”和“规避执行”查证属实,不需专门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 只需直接执行子女名下房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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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辈对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后,其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实践中,符合本条规定的最常见的赠与是,爷爷对孙子的赠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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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

  

  在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情况下,丈夫常常将家庭内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给第三者。丈夫赠与情人(第三者)的财产,妻子能否诉请返还?应分别情况而论:

  

  

  

  

  

  

  

  第一,如果夫妻之间有分别财产制的约定,丈夫有权处置属于他的一半的财产。此时夫妻之间的财产界限非常清晰,一部分属于丈夫所有,一部分属于妻子所有。丈夫对属于自己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处分是有效的。

  

  第二, 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就属于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 ,属于无权处分, 原配妻子是可以起诉法院要求予以返还的。

  

  本文是对赠与房产进行的分析。实践中,除房产外,股份、基金份额、存款等其他财产也适用本文的赠与,在此不再赘述。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jcwh/202308/t20230817_58921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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