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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浮桥,还南海子湿地生态安全

发布时间:2023-08-1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情介绍】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的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属于典型的黄河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同时也是200余种候鸟南北迁徙的重要停歇地,周边地区的环境保护、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生态功能。

  2006年9月,王大汉浮桥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建成。2007年10月,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王大汉浮桥及通往浮桥的引路均被划入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王大汉浮桥长年持续处于运营状态,每天通行车辆在500辆至800辆之间,往来车辆产生的煤灰粉尘严重污染湿地生态环境,噪声污染严重侵扰了湿地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

  2021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向自治区检察院移送了王大汉浮桥利用项目破坏南海子湿地生态环境的线索。2021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对此线索依法立案调查,并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自治区、包头市、包头市东河区三级检察院力量成立专门办案组,分级分解调查任务,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调取涉案材料等方式,查实王大汉浮桥运营情况及侵害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情况。

  原来,自2014年以来,尽管包头市政府多次制定整改方案,但是一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王大汉浮桥仍在运营,是自治区黄河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改任务中唯一未完成整改的。办案组经研判认为,包头市政府、东河区政府及林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机关负有监管职责。随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河长办与包头市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召开磋商会,与会单位认可王大汉浮桥的持续运营对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但王大汉浮桥建设在先,对其进行拆除的难度很大。

  由于该案涉及不同层级的多个行政机关,公益受损情形严重,社会影响大,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0日向包头市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关闭王大汉浮桥路并依法拆除王大汉浮桥,修复王大汉浮桥及浮桥路侵占的湿地生态环境,治理湿地区域的煤灰粉尘污染并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

  收到检察建议后,包头市政府高度重视,部署由该市交通运输、市林草、东河区政府等职能部门组建专门工作组,研究制定浮桥拆迁安置及专项整改方案。同年11月25日,包头市政府回函称,已查处王大汉浮桥利用项目存在的违法行为,编制完成拆迁补偿工作方案及湿地恢复工作方案,计划于2021年底前拆除王大汉浮桥,于2022年5月底之前基本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2022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向包头市政府发出《关于提供黄河岸线王大汉浮桥利用项目整改进展情况的函》,对整改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同年6月15日,包头市政府回函称已按时完成整改任务。2022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河长办、包头市检察院、东河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王大汉浮桥及附属设施已被拆除,浮桥路段已完全封闭,恢复了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安宁和湿地生态环境。

  今年6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贾琳琳)

  【评析】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湿地资源司法保护,积极推动建立“一体化办案+行政司法联动+区域协作保护”长效工作机制,注重发挥“源头预防+督促履职+生态修复”生态检察职能,为湿地资源生态保护贡献检察智慧、检察力量。本案是自治区检察机关推动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问题,积极督促地方政府保护黄河沿岸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一个缩影。

  一是积极践行“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今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再次强调:“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内蒙古必须牢记的‘国之大者’”。王大汉浮桥先经批准建成,后被划入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因此,建在南海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王大汉浮桥应依法予以取缔。由于补偿标准存在分歧,王大汉浮桥项目久拖14年未能拆除。虽然浮桥项目为经营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但由此造成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问题影响着湿地的生态安全。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地方政府严格贯彻“保护优先”的绿色发展理念,推动拆除浮桥利用项目,恢复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生动践行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二是有效贯彻“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202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签发2021年第1号总河湖长令,出台了《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近年来,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河长办积极联络、紧密配合,通过重大河湖联动治理、重大案件协同督导、重点工作协同推进等方式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推动河湖管护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此案中,自治区检察院收到自治区河长办移送的线索后,立即决定直接办理这一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并联合自治区河长办共同研判案件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召开磋商调查会,及时研判违法行为及公益损害事实,认定王大汉浮桥黄河利用项目侵害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及时推动开展湿地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三是积极运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该案办理中,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三级院办案力量组成办案组。自治区检察院经研判,制定调查方案,由包头市、东河区两级检察机关围绕涉案事实进行初步调查,由于此案涉及两级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遂逐级安排调查取证任务。此外,自治区检察院还牵头,协调处理涉及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包头市、东河区两级检察机关逐级督促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问题整改,还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安宁。

  四是牢固树立持续跟进监督办案理念。本案中,针对违法建设项目污染湿地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不仅对地方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还通过持续不间断、全过程的检察监督,保证南海子湿地生态环境彻底得以修复。检察建议发出时恰逢深秋时节,地方政府书面回复检察建议表明,浮桥可于当年年底拆除,但是治理侵占湿地区域的煤灰粉污染、基本恢复湿地生态功能要在次年5月完成。承办检察官充分考量湿地生态环境修复受季节性因素影响,接受了地方政府的整改意见。随后,办案检察官多次询问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待次年6月初,自治区检察院正式向被监督行政机关发出跟进监督函,要求地方政府回复整改情况,并多次前往现场查看湿地恢复情况,对受损害湿地生态环境进行专业化整改评估验收,最大程度地对湿地生态环境损害予以修复。

  (点评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凯)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8/t20230817_6252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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