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型开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强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我们主动作为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战略举措,要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聚焦投资、贸易、金融、创新等对外交流合作的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主动把我国对外开放提高到新水平。”制度型开放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其本质就是从商品要素流动的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开放转变,要求我们既要学习规则,又要参与规则的制定,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跟随者和接受者向参与者和制定者转变。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必须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推进国内制度和国外规则高效协同,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使开放与改革深度融合,以制度型开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以制度型开放促进经济结构转型
经过改革开放45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有了质的变化。未来10-15年,经济结构仍有较大转型升级空间,并蕴藏着高质量发展的巨大潜力。从产业结构看,服务业占比快速提升,2000-2019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8%,是同期世界平均增速的3.8倍,成为服务贸易发展的坚实基础。从消费结构看,居民的消费需求快速增长,尤其是服务消费的需求增长最快,成为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估计到2025年,我国城乡居民服务型消费支出占比有可能从2022年的43.2%提高至50%左右,由此将带来约10万亿元的新增消费市场。
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进制度型开放,有助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我国经济已深度融入世界,经济转型发展中面临的不少问题需要在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条件下加以解决,推进制度型开放已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动力。一是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仍然面临短板,而一些卡脖子的问题就主要存在于生产性服务业领域。这就需要进一步放开该领域的市场准入,吸引人才、资本、技术等国际高端要素的进入,尽快补齐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短板。二是通过制度型开放,可以进一步扩大对优质商品与服务的进口,在释放巨大消费潜力的同时促进消费结构升级。三是扩大制度型开放能够推动构建新型价值链合作机制,着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的全球公共产品属性,助力我国企业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规则体系的支持者、维护者,并参与、引领和主导新兴产业标准、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监管标准等经贸规则的制定,推进我国产业链供应链规划、机制与国际接轨。
以制度型开放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
实施高水平开放,特别是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有利于我国深度融入全球市场体系,培育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以开放的主动赢得深层次市场化改革的主动。
推进制度型开放,有助于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当前,对标CPTPP等高标准经贸规则,在公平竞争、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明显强化制度性安排,有助于夯实要素市场基础制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此,要以参与更高层次国际合作和竞争为导向,不断完善营商环境。一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推动产业政策转型,实现经济政策由产业政策为主向竞争政策为基础的转变;二是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构建科学、高效的政府监管体系;三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外规则对接与合作,严格规范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严格保护企业家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等权利以及被依法征收时得到补偿的权利,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稳定企业发展信心和预期。
以服务贸易为重点推进制度型开放
服务贸易不仅是衡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推动产业链、价值链向中高端迈进的关键因素。进入新发展阶段,服务贸易开放成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点、焦点与难点。推进制度型开放,重点之一是推动服务贸易的开放与创新发展。
服务贸易开放直接依赖于制度型开放的突破。服务贸易主要是指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与货物贸易依赖于“边境上”开放不同,服务贸易开放直接依赖于“边境内”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与国际衔接的程度。过去几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与制度型开放进程直接相关。2022年,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下降到117项,其中服务业领域83项,占比为71%;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下降至31项,其中服务业领域23项,占比为74%。
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有助于释放服务贸易发展的巨大潜力。预计到2030年,我国服务贸易额占外贸总额的比重将由目前的12.5%提高至20%左右;数字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重将提升至60%以上;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明显提升。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客观需求,需要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与服务领域开放进程。例如,推进健康服务贸易发展,不仅需要放宽健康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限制,更涉及健康领域的人员、物品、资金等要素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进一步推进关于健康人才资格互认、物品标准互认及与之相配套的资金支付与转移制度等领域的创新与管理。
(作者:迟福林、马禹,分别系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魏捷
原文链接:http://www.sx-dj.gov.cn/a/dkll/20230818/967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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