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升级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 近五年业绩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
为进一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凸显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近日,市人力社保局聚焦“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和“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发展需求,修订出台新的《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明确,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急难险重任务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适用本办法。
同时,高校教师系列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所有高校,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专业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双一流学科建设B+及以上高校,各高校应按规定制定本校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和条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相应的职称,按规定报所在学校自主评审。
新《办法》还明确了申报条件。比如,有基本工作量或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临床工作量或支教、支医工作经历等)须符合相应要求;经2名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同行专家实名举荐(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除外)。
此外,新《办法》还特别提出,有其他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得到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近五年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业绩成果参照表》的,可直接申报相应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
另悉,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设立以来,共评审通过高级职称2054人,有效增强人才获得感、幸福感、归属感,营造了爱才、惜才的良好人才生态环境。
政策解读>>>
突破职称逐级晋升限制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市人力社保局解读新《办法》
重庆日报讯 (记者 黄乔)近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原《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那么,新《办法》有哪些变化和新的特点?哪些人可以申报?8月9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
为什么修订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原《办法》申报条件已逐步凸显出个别条件过低、部分成果未与时俱进、成果范围涵盖不全等问题。”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为此,新《办法》突破职称逐级晋升的常规限制,鼓励支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允许业绩贡献突出并达到相应条件的人才,直接晋升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新《办法》明确了制订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方式及如何组织实施,重点对申报人需要具备的业绩成果进行了细化规定。
新《办法》有哪些新变化和新特点
该负责人说,调整后的《办法》涵盖更全,囊括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农业技术、工程技术等职称领域;
条件更实,文件主体附件《业绩成果参照表》设置申报条件167条,汇集相关领域最具代表性、显示度、标志性的突出业绩成果,紧密围绕现阶段重大战略、重点工程、重要任务,充分体现了人才评价的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有助于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建设主战场。
“同时,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等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渠道,创造便利条件,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实际贡献。”该负责人说。
哪些人可以申报
该负责人介绍,新《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急难险重任务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
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相应系列(专业)对应层级职称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高校教师系列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所有高校,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专业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双一流学科建设B+及以上高校,各高校应按规定制定本校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和条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相应的职称,按规定报所在学校自主评审。
该负责人还介绍,根据新《办法》规定,特殊人才职称涵盖教师(含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工艺美术、农业、工程等8个领域,符合相应条件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该负责人提醒,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登录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向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可查阅当年申报评审通知。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3282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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