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检察职能 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7月17日至18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京召开,对生态环境法治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系统的“神经末梢”,处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第一线,要始终胸怀“国之大者”,充分认识、深刻领会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大意义,紧扣“四大检察”,找准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的着力点和落脚点,综合运用打击、监督、保护等法律监督手段,全力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为绿色低碳发展贡献基层检察智慧和力量。
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绿色发展的社会环境。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犯罪,进一步守好守牢生态安全底线。健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方面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高效对接。视情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紧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规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司法行为。深化环保非诉执行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对环保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依法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申请执行、法院及时开展执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联合有关部门在世界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专题法治宣传,积极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服务转型升级,优化绿色制造的创新环境。常态化开展“企业大走访”活动,认真了解掌握排污、治污工作举措成效,积极引导企业减污降碳,促进形成绿色转型的发展氛围。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办理涉企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加强企业环境合规审查,将能否落实“两碳”目标、是否履行生态恢复责任,作为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估的重要内容,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引导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经营模式。依法审慎办理环保行业企业涉科研经费、领军型科研人才案件,准确把握刑事追诉标准,同时加大对环保创新型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推动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法支持引导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助力困境企业通过重整实现绿色“破茧重生”。妥善办理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案件,研判案件性质、特点,以调研报告等形式向党委政府提出检察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产业规范发展。
强化法律监督,助力改善绿色节能的行业环境。服务绿色能源安全,健全侦查监督、提前介入等检察工作制度,细化应急事件介入办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保障绿色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新能源行业市场交易秩序,加强涉外法律研究,坚决打击合同诈骗、虚假交易等行为,保障新能源装备产业融入全球产业链。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四检合一”工作机制,加强对风电技术研发、新型光伏电池攻坚等领域新设备、新技术的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企业大胆探索、健康发展。服务涉碳交易发展,依托民事检察、行政检察职能,对碳交易活动中碳排放配额、涉碳民事执行等新类型纠纷依法进行监督,引导碳排放权交易规范化运行。探索办理涉碳公益诉讼,开展碳汇认购生态性修复,为地方“零排放”建设赋能助力,促进完成碳中和任务。
践行为民宗旨,守护绿色宜居的生活环境。深入推进检察为民办实事,组织检察干警进社区、进镇村、进企业等开展服务活动,加强传统建筑、街区、古镇、村落等历史文物公益诉讼保护,留住乡情和乡愁。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建好用好生态修复基地,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人补植复绿,同时探索将补植区域从基地拓展到林区、公园等处,将补植树木从一般树种扩展到珍贵树种,推动生态修复提档升级。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通过开展联合巡查执法活动,助力打造优美生态空间。全力服务乡村振兴,落实国家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要求,依法惩治非法占用、污染耕地、盗伐林木等违法犯罪。加大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种子等坑农害农的犯罪行为,维护良好农业生产秩序。开展“乡村生态公益保护”专项行动,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作用,营造优水美地乡村环境。加强农村河道生态治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监督机制,助力“无废城市”建设。
深化诉源治理,打造绿色善治的法治环境。深入调查分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发案特点和规律,针对生态领域治理薄弱环节,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通过会谈磋商、联合会办等方式,持续跟进督促整改落实到位,以“我管”促“都管”,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造福一方的良好效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预防约谈工作机制,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环保重点单位、企业以及曾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企业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集中谈话提醒,督促进一步落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林长、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促进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同时借助公益观察员和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专业优势,为办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组织保障、专业支持和线索保证,促进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的生态保护新格局,协同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逐步实现让森林更加繁茂、河流更加清澈。加强数字检察和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和检察数据的整合、碰撞和研判,依托大数据赋能社会绿色治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7/t20230728_6232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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