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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穿山甲,吃不得!

发布时间:2023-07-28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穿山甲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未经许可

  捕杀或者收购、出售其制品

  都会触犯《刑法》

  但总有人不信邪

  为了些许小利

  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穿山甲,喜食白蚁等昆虫,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运输、贩卖、捕杀穿山甲(称为“山球”),导致野外数量急剧减少,濒临灭绝。

  

  2021年7月,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受理一起左某、王某、刘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日前,经法院审理,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左某、王某、刘某等人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分处罚金4000元至15000元,其他涉案人员将择日宣判。

  为顾客求购“山球”

  

  

  张某在常州经营一家饭店,2019年年初,饭店一个大客户听说穿山甲“大补”,提出让张某弄一只尝尝鲜。为留住客户,张某便找水产供应商刘某商量“办事”。

  

  刘某在常州做水产生意多年,知道贩卖穿山甲能赚到更多利润,便找到能为其供货的上家左某。日常生意中,刘某也会有意向顾客和同行透露出售穿山甲。

  

  2019年3月,刘某联系张某说“山球”到货了,活的1000多元1斤,冻货600多元1斤。张某决定先购买一只冻货试试,他用刘某教的制作方法,烹饪好后供食客前来食用。有了第一次获利后,随后刘某又向左某购买2只穿山甲冻货。

  掩人耳目贩卖“山球”

  家住溧阳的王某是刘某的同行,因生意往来认识对方。同年4月,王某因邀请朋友到家中做客,决定弄点“高级货”。王某想到刘某平时向自己透露过能搞到穿山甲,便联系他想购买一只冻货。

  

  几天后,刘某联系王某说预定的“山球”到了,随时可以发货,但他在外地,无法送货上门,需要王某亲自到服务区提取。

  


  刘某将水产车预计到达宜兴服务区时间和车辆车牌号发给王某,让王某提前在服务区等待。到约定时间,王某找到了刘某说的水产车,并按照刘某指令,自行打开水产车行李箱取走自己的货。期间水产车司机并未出现,整个过程也无人察觉。顺利拿到货后,王某驱车返回家中,将穿山甲制作食用。

  

  2020年初,刘某告诉王某,年前“山球”需求量大,劝王某囤几只备用。而王某明知穿山甲是国家保护动物,禁止捕杀和食用,为了不让家人知道,他将购买来的3只穿山甲胴体放在同样不知情朋友家冰柜中。

  

  202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有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当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公安机关深入挖掘案件线索,王某、刘某等人相继落网。刘某供述称,“我知道穿山甲是国家保护动物禁止买卖,但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吃掉“山球”终获刑

  


  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定,被告人张某向刘某非法收购并经烹饪后出售穿山甲胴体3只,被告人王某向刘某非法收购穿山甲胴体4只。据此,承办检察官督促被告人张某、王某分别赔偿涉案穿山甲价值81000元、27000元。2022年6月30日,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左某、王某、刘某等人提起公诉后,同年7月,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开庭审理中,刘某等人与宜兴市检察院签订调解协议,累计支付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2万元。同时,责令刘某等涉案人员在省级以上媒体平台就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赔礼道歉。2023年4月,经法院审判,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猎捕、运输、交易或制作加工、食用野生动物易引发传染性疾病、危害公共安全。“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大家应爱护野生动物,自觉抵制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来源:央视《热线12》、无锡市检察院、宜兴市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jBx9p3f1ATSsL_SgQ2O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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