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三道关”关住旅游的公益性
近期,旅游市场加速复苏,但网络上也出现了不少关于景区内交通费用过高、规划设置不合理等的评论,引发了大量的不满和吐槽。据《中国新闻周刊》7月26日报道,在青海的茶卡盐湖景区,除了60元的门票,游客可能还需要额外支付140元的景区内交通费。这种现象并非个例,在吉林的长白山天池、贵州的黄果树瀑布、四川的牛背山等景区,都不同程度存在类似现象。
随着疫情影响逐渐减弱和国家政策的支持,我国各地多行业都呈现出复苏和发展的良好势头,这种大环境里,旅游业在暑期出游高峰的加持下,其热度尤其引人关注。但与此同时,很多景区在创收方面的“吃相”也在引发游客和网友的吐槽。我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为此,近年来各地对景区门票价格进行严格控制,但与此同时,很多景区也在挖空心思另辟蹊径,门票价格是控制住了,可人们的支出实际上还是在涨。
总结近期相关报道,有“三道关”已经成了许多景区及其周边的“创收密码”:一是“外围引流”,在景区外建高墙防“偷窥”,如壶口瀑布、梅里雪山等处的“围墙挡景”现象。由于引发广泛不满,一些地方的围墙正在拆除之中。二是“门内收割”,有的景区大门远离核心景区,使得游客不得不二次消费,花高价坐景区的摆渡车。三是“内外兼修”,从旅游车到景区内外广设的购物项目,如前不久曝出的大奇山国家森林公园一瓶零售价2元的矿泉水卖10元、一个西瓜卖200多元的情况,这道关更是长期以来让广大游客头疼不已。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落实好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要主管部门主动作为、采取有力措施。
以上“三道关”,可谓“地势不同、风景各异”。这其中不仅是消费者权益问题,也违反了市场管理秩序,如一些景区擅自将摆渡车收费和门票捆绑销售,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同时,景区内的摆渡车一般是独家经营,这种捆绑销售或者变相方式捆绑销售的行为,也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之嫌。有的“关口”则很难说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哪条规定,如“围墙挡景”。但无论何种情形,“三道关”的目的无外乎两个:引流和收费。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旅游业的公益性如何保证,就成了一个值得深思的大问题。
国务院2022年1月发布的《“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指出,要重点查处国有景区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捆绑销售、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措施、价外加价等行为。应该说,上述种种“二次创收”现象,有很多都不同程度地违反了《规划》的要求,这就需要各地各部门加强执法力度,逐事逐项予以处罚和矫正。但要从根本上遏制上述乱象,就需要抓住根本,在政策和制度层面突出旅游的公益性。为此,期待各地在景区运营长期目标的设定上,让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真正实现统一。只有如此,景区才会成为所在地区的一张亮丽名片,才能为当地带来更为长远的正面效益。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7/t20230727_15336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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