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据强基础推动职务犯罪检察提质增效
在大数据时代,现代科技在职务犯罪惩治方面的作用,已由早期的技术辅助上升为技术支撑乃至技术引领,以大数据为依托,逐步实现了廉洁治理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监察体制改革后,为提升办案质效,更需要依托大数据资源所释放的数据红利,通过模型研发与部署应用充分盘活检察大数据资源,支撑和引领新时代职务犯罪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在贪污贿赂犯罪态势的精准分析、职务犯罪检察监督线索的智能识别以及法律适用过程的科学解释等方面,“数字检察”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和创新潜能。
笔者认为,数字检察视域下,可探索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职务犯罪治理质效:
一是积极研发职务犯罪“大数据画像”与“大数据趋势分析模型”,提升职务犯罪检察条线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精准化水平。犯罪测量是精准惩治预防犯罪的首要前提。在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测量不能仅满足于对案件数的描述统计,而要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以贿赂犯罪为例,一方面,应当建构静态的细颗粒度的贿赂犯罪“大数据画像”,建立MFT模型(Money-Frequency-Time),从贿赂犯罪金额、次数、时间三个维度绘制数据画像,并建立自洗钱分析、交易形式分析、关系网络分析、犯罪持续时间分析等十余个关注指标。支持各级检察机关依托统一软件数据,形成本地区贿赂犯罪类案分析大数据报告,智能生成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结果,防止贿赂犯罪测量因缺乏多元因素分析而陷入描述统计的表象感知困境。另一方面,应当建构动态的贿赂犯罪“大数据趋势分析模型”,主要梳理分年度、季度、月度的贿赂犯罪相关指标的历史数值,并通过智能拟合曲线预测未来数值,以便为刑事政策调整提供参考。例如,通过犯罪主体行业因素对MFT模型的相关分析与回归分析,可以在控制变量的基础上,更加科学精准地识别出贿赂犯罪的高风险领域,从而为检察建议的制发提供全面精准的数据支撑。
二是重点建立职务犯罪的“证据智能审查模型”与“智能量刑建议模型”,提升职务犯罪检察案件办理的智能化水平。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是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关键环节,针对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应当应用实体识别、数字建模等技术,通过绘制职务犯罪构成要件知识图谱,建立职务犯罪的数字模型,为办案提供案件信息智能采集、“要素—证据”智能关联和风险预警、证据材料甄别等智能化服务。重点建立“职务犯罪证据智能审查模型”,探索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常见罪名的证据标准指引,试点嵌入检察机关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对证据不符合基本要求的,由计算机智能识别并进行规则判断,自动向承办人发出风险提示。探索通过编织“数据铁笼”使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全程留痕,对可能出现问题的风险节点设置监督程序。量刑请求权作为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能,也是职务犯罪检察的风险点之一。应当基于贪污贿赂犯罪全样本的裁判文书案件库,训练优化相关罪名的“智能量刑建议模型”,当公诉人在系统中输入具体罪名、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后,系统经过识别、判断、推理和运算,可以发掘相似案件的深层规律,提供高准确度的量刑建议和可解释性的原理说明。同时,根据“智能量刑建议模型”,还可以展开大数据“量刑偏离度分析”,查看个案办理与类案办理之间是否存在偏离、存在多大程度偏离,为统一法律适用、发现监督线索提供数据支撑。
三是创新探索职务犯罪的“计算法学罪量模型”与“司法解释效果预测模型”,提升惩治职务犯罪司法解释制定的科学化水平。大数据时代,刑法理论研究不仅仅局限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还兴起了计算法学、数字法学的全新范式,其核心关切恰恰是寻找罪量问题这一社会危害性尺度的基本点,将复杂的法律事实化约为数量关系并借此探究内在规律,在法律体系框架内对经验事实进行判断与衡量。例如,基于贪污贿赂罪“大数据画像”指标体系的构建和刑罚情况的大数据比对,可以建立贪污贿赂罪的“计算法学罪量模型”。以加重刑的罪量标准为例,理论上根据“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理想的刑罚应当呈现帕累托法则的幂律分布,多数普通犯罪配置轻刑,只有少数严重犯罪才配置重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生效刑事判决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例平均为14.05%(其中,常见犯罪如财产犯罪案件中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例为19.62%、渎职犯罪案件中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例为22.9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中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例为24.49%),总体上符合幂律分布。当然,可以在系统中设定阈值提醒,当加重刑的判决比率超过阈值(如30%)时,应当智能建议启动司法解释的相关罪量标准修订工作,从而打通实然的大数据犯罪测量与应然的司法解释制定之间的隔阂,有助于提升职务犯罪司法解释制定的可解释性、可接受性和可预测性。
数字检察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也是新时代检察改革的重点任务。对职务犯罪检察工作而言,数字检察视域下的职务犯罪治理将更多依靠算法、算据、算力的支撑和引领,在底层逻辑上实现法律逻辑和技术逻辑的深度融合,进而推动职务犯罪检察由业务数字化向数字业务化转型升级,以数据强基础,以智能增效能,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大局。
(作者分别为北京化工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纪委监委技术中心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7/t20230727_6228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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