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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质朴“打工人”,还是精湛“复刻”师?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崇明检察


  主讲检察官

  谢 鹏

  崇明区检察院

  第三检察部业务主任

  

  

  

  01

  祸起萧墙,“无妄之灾”从天而降?

  

  2021年3月的一天,公安机关接到一名消费者报案,报案人称,其在某网店购买了一部带有“华为”商标的手机,购买时店家称是原装正品,当其满心欢喜收到快递并将手机送给父亲使用后,老人却发现手机存在很多问题。经过鉴定,这部手机是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山寨产品。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发现陆某某、徐某某夫妻二人有涉嫌销售假冒华为手机的犯罪嫌疑。

  在讯问室见到陆某某后,我的第一反应是惊讶,看着眼前这个瘦小甚至面容中满是愁容的男子,很难将他与“制假”“售假”这样的字眼联系在一起。

  

  

  

  02

  犯罪嫌疑人言之凿凿,真的是“雾里看花”疑点重重吗?

  

  在审查逮捕阶段,陆某某言之凿凿,称自己销售的手机都是正品,是库存机,并非山寨手机。针对已经查明的假冒华为手机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他始终辩解自己只是一个打工仔,几家网店的注册人和实际经营人都不是自己。对于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地扣押到的手机组装工具、带有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壳、手机屏幕等,他也辩解这些都是自己的老乡以前留在他家的。

  

  

  

  03

  只有反复研判,才能还原案件事实,查明真相。

  

  为了进一步查明真相,我们在对陆某某批准逮捕的同时,还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充分沟通会商了侦查方向。其中就包括向网购平台调取几家网店的注册信息和接收钱款账户的所属。经核实,其中一家网店的注册信息并不是陆某某本人,而是他妻子的堂妹。经过询问,进一步确定该店铺的注册信息是陆某某借用这位堂妹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进行注册的,而且这位堂妹一直在老家生活,从未参与过网店的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获利,相关银行账户也始终由陆某某持有和使用。而另外一家网店则是陆某某购买得来的,购买记录也能够与陆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账单相印证。

  此外,通过对其手机订购记录进行筛查,找到了陆某某购入二手华为手机以及假冒华为手机配件的相关记录,侦查人员顺藤摸瓜找到相关档口,通过对经营人员进行询问,确认是陆某某购进二手华为手机,相关证据表明,陆某某伙同妻子徐某某实施验机、拆卸、组装、封膜、打包、发货等行为已达三年之久,夫妻二人“制假”“售假”的性质昭然若揭。

  

  

  

  04

  宽严相济,情理兼顾,让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

  

  通过我们逐一向陆某某出示相关证据,陆某某终于承认是自己实施了制假和售假的行为,但辩解称销售记录中有刷单的情况。本着不枉不纵的原则,我们对证据重新展开全面复核,审查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检材以及订单中是否完整的支付记录、收货记录、是否存在返现或空白地址等细节,将有明确证据证实是刷单的销售记录予以排除,最终认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事实的既遂数额为 435万余元人民币。

  在充分听取被侵权单位维权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后,我们对陆某某和徐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具结书。考虑到两人有退赃情节,最终法院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假冒注册商标罪不仅侵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同时也侵犯了普通公众的知情权、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案也给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每个人掌握的专业技能应当合法使用,为社会和家庭创造财富和美好生活,而非用在不法之地,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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