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暨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事例
目录
1.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容留他人吸毒案
2.戴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3.许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4.王某某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5.宣城市检察机关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专项工作
案例一
【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
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
新型毒品 一案双查 诉讼监督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8月出生,无业。
其他11名被告人略。
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每支15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并通过寄递方式寄送给购毒人员。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从陈某某处购买后将电子烟油加价贩卖给吸毒人员,从中赚取差价。陈某某、赵某某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利用他人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并要求上述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或其他方式进一步转移毒资。被告人陈某某贩 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78次,累计达211.8毫升,掩饰、隐瞒毒资236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58次,累计123.2毫升,掩饰、隐瞒毒资5700余元。被告人齐某某等人均多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2月25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等12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3月31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等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万五千元不等。陈某某、赵某某上诉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统筹解决侦查难题。陈某某等人涉嫌贩卖合成大麻素数量大、交易环节及人员众多,芜湖市、鸠江区两级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敏锐发现侦查工作堵点痛点,提出针对性意见,公安机关积极落实反馈。针对公安机关查办洗钱犯罪力度不够,对毒品案件可能涉及的关联案件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检察机关立即建议抽调毒侦、经侦、派出所多警种警力组成专案组,同步开展对毒品犯罪、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针对两地多线办案难度大,本案涉江西、安徽两地,两个贩毒上线均位于江西,陈某某从江西购入毒品后,在安徽芜湖贩卖的情况,检察机关建议两地公安机关共同研判有利抓捕时机,敦促协调异地公安机关对毒源、毒品流转各环节人员同步收网,实现了上下线一网打尽。
(二)严审细查精准监督,切实提升案件质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毒品交易期间陈某某账户中有时间点高度关联的异常资金往来,经梳理发现多个“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线索,成功开展立案监督洗钱犯罪4件5人。同时发现陈某某有一起异常美团跑腿订单,立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跑腿订单等进行全面核实,将陈某某的犯罪事实从公安机关认定的20起增加至78起,将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从41起增加至58起。对本案中吸毒人员的证人证言进行审查时发现部分人员提供了场所和毒品与他人共同吸食,已达到犯罪程度,成功监督立案容留他人吸毒犯罪3件3人。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后,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罪名。
(三)以案促治、以案促改,积极推进综合治理。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寄递违禁品问题,检察机关经下沉调研发现同城直送等寄递新业态多存在监管主体不清、监管有盲区等情形,故向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提出了全面摸排、完善监管、强化查处等有针对性的新业态治理建议,进一步压实主体监管责任。同时联合邮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召集地区10余家快递企业召开座谈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对企业日常寄递业务提出要求,切实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主动前往“闪送”、“跑腿”等网络服务营业点开展“点对点”预防和处置寄递违法犯罪专题培训,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识别违禁品能力。
【典型意义】
办理寄递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针对侦查工作堵点痛点,提出针对性意见,坚持介入实质化和精细化,深挖彻查形成有力震慑。要详细审查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交易明细等客观性证据,查明毒赃流转情况,依法追捕追诉涉毒洗钱犯罪。要积极运用关联证据体系化审查方法,实现办案与监督质效双提升。针对犯罪分子利用同城配送新业态交付毒品的态势,要积极延伸履职触角,制发专项检察建议,开展联合检查、专题培训,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消除监管盲区,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
案例二
【合肥市肥西县检察院】
戴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大麻电子烟” 提前介入 认罪认罚 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某,男,2003年5月出生,在校学生。
其余8名被告人略。
自2021年以来,被告人戴某某等人在经常出入酒吧、夜店等娱乐场所中接触到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发现有利可图,遂自行购买合成大麻素粉调配成大麻烟油并进行分装,制成成品的“大麻电子烟”,再通过网络平台大肆向社会贩卖,并在贩卖过程中又发展了王某某等八人作为其下线进行分销,通过快递方式进行发货。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整类被国家列入管制。此后,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等人明知合成大麻素被国家列管,仍继续向社会贩卖“大麻电子烟”及大麻烟油。其中,被告人戴某某除通过下线向外贩卖“大麻电子烟”和大麻烟油外,还直接贩卖“大麻电子烟”32次236根、大麻烟油6次9瓶(约63ml),非法获利24422元;其余八名被告人案涉不等。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该九人,并从戴某某等人处查获“大麻电子烟”若干。经鉴定,被查获的“大麻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1月19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戴某某等9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肥西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八千元不等,其中七人被宣告缓刑。戴某某、邱某志上诉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夯实案件证据基础。本案所涉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系2021年7月1日被列入国家管制。检察机关得知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大麻电子烟”的购销经过着重收集2021年7月1日之后形成的证据,针对通过“同城跑腿”等非面对面交易的特点,全面收集相关电话、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通过印证方式夯实证据基础,及时对所查获的“大麻电子烟”及大麻烟油进行鉴定,以明确是否含有毒品成分及其含量。突出全链条打击,从肥西县境内“合成大麻素”的来源入手,系统梳理“大麻电子烟”或大麻烟油的制造、贩卖、运输及终端消费过程中涉及的人员,深挖查实毒品贩卖链条下线2人,并要求公安机关查清相关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及其在该起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为后续准确处理提供坚实证据基础。
(二)主动适用认罪认罚,精准确定量刑建议。涉案合成大麻素目前尚缺乏明确折算标准,量刑依据亦暂未明确。检察机关根据贩卖“大麻电子烟”的次数、数量、人次等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再结合主从犯身份及其他一般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确定宣告刑。考虑到本案的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学生或刚毕业不久,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本案中6名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均得到了法院采纳,实现良好办案效果。
(三)助力推进溯源治理,检校共创“无毒”校园。针对本案“大麻电子烟”向在校学生等青少年群体渗透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与涉案在校大学生所在学校联系,充分调研涉案学生在校表现及校园管理情况,就发现的快递收发室收发检视、学生进出KTV等不良场所的管理漏洞及时向该校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学校做好相关法治教育工作,理顺学校教学生活管理秩序。同时开展禁毒宣传,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重点向该校师生讲解新型毒品的种类及其存在形式,要求师生做到自觉抵制毒品,检校互动共创“无毒”校园。
【典型意义】
针对通过寄递方式贩卖新型毒品的犯罪特点,检察机关要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督促公安机关全面收集主客观证据。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确保不枉不纵。针对涉毒在校学生,要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适当量刑建议,积极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新型毒品向青少年群体渗透等社会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学校制发检察建议,做好禁毒普法宣传工作,能动推进溯源治理。
案例三
【蚌埠市禹会区检察院】
许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提取快递实物 立案监督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0年10月12日出生,无业。
其余7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1年7月1日至同年9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陶某等人明知合成大麻素已属于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仍采取线上、线下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他人贩卖合成大麻素油或含有合成大麻素油成分的香烟和电子烟,并通过快递方式进行寄递。其中许某某贩卖合成大麻素油400毫升,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油成分的香烟78支,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油成分的电子烟1支;陶某等其他人员贩卖合成大麻素油、含有合成大麻素油成分的香烟和电子烟数量在10-100毫升、5-63支之间不等。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香烟、“上头电子烟”。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1月12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某某等8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7月7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同年7月15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因发现一审判决中遗漏被告人易某缓刑考验期情况,遂依法提出抗诉,同时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除对易某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外,其他被告人均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及时全面固定证据,准确认定新型毒品犯罪。因本案涉及新类型毒品犯罪,案发时大麻素油刚被列入管制目录,检察机关及时引导侦查,与公安机关共同分析研判,重点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方面开展侦查和取证,并通过调取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反向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同时,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在线支付的便捷性及快递物流的快捷性降低实施毒品犯罪的风险和成本,作案方式极其隐蔽,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对经过物流邮寄的大麻素油进行现场抽查,同时结合大麻素油难以及时排出体外的情况,对物流寄递现场提取的大麻素油和被告人头发等进行鉴定,认定邮寄和犯罪嫌疑人吸食的物品均为大麻素油,有效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二)开展类案回溯筛查,对洗钱犯罪立案监督。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针对毒品类犯罪进行全面梳理时发现本案可能涉嫌洗钱犯罪,遂进一步对毒品交易资金流转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主犯许某某使用他人微信账号联络贩卖毒品,并通过该微信账号收付相关毒资,且数额较大,许某某涉嫌自洗钱犯罪,因毒品犯罪已经判决,遂主动开展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对洗钱犯罪重新立案侦查后于2022年11月29日将洗钱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2年12月20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对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三)立足办案能动履职,检察建议全覆盖助推社会治理。针对案件折射出的电子烟监管问题,检察机关对蚌埠市烟草专卖局以加强对电子烟监管提出检察建议,同时联合市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就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整治工作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并开展联合检查,就建立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联合执法机制进行研究探讨。针对本案中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售卖违禁品问题,检察机关对蚌埠市邮政管理局以加强对快递业务邮寄新型毒品监管提出检察建议,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该项工作进行专项部署落实,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培训会,落实主体责任,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强化寄递新业态安全监管。针对本案中容留吸毒犯罪多发生在快捷宾馆且涉案吸毒人员包含多名未成年人的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对怀远县公安局、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以加强对快捷酒店接纳入住未成年人监管提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不定期对旅馆等开展实名登记检查、夯实未成年人入住管理和安全检查。
【典型意义】
对新型毒品犯罪,检察机关要重点围绕主观故意、毒品数量认定等方面引导侦查,固定关联客观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对通过物流寄递涉案毒品,要及时对快递包裹、被告人身体等进行毒物鉴定,准确确定毒品成分。对关联洗钱线索,要深挖线索证据,确保全面打击犯罪。对暴露出的社会治理问题,要通过检察建议和联席会议等方式积极延伸办案职能,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以检察履职促提社会治理水平。
案例四
【阜阳市检察院】
王某某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大宗毒品 累犯和毒品再犯 从严打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韩某,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无业。
2021年3月前后,被告人王某某经与他人预谋筹划,联系缅甸一方毒品走私人购买大宗毒品入境并约定在四川省成都市交易,随后再运回安徽省临泉县进行贩卖。双方约定交易走私进口的毒品约110.6公斤。2021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受缅甸一方毒品走私人指示,将109815.15克海洛因混装在大批量洋葱中进行伪装托运。2021年3月20日,王某某与李某某联系并约定在成都市淮口服务区交易毒品。当天下午李某某赶至淮口服务区与王某某见面商议毒品交接相关事宜,双方商议不要卸货,直接让李某某雇佣的司机继续运往安徽省临泉县。为促成交易,被告人韩某积极规划继续远程跟车运输毒品的路线,并望风、配合毒品交接。2021年3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沪蓉高速四川省南充市南充服务区将王某某、韩某抓获,同日22时许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机场将李某某抓获,并在运毒车辆上查获巨量毒品海洛因。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5月27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韩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2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主动提前介入,实时全面引导侦查。本案系省内近年来少见的大宗源头性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且系跨国(边)境、跨省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涉案同案犯众多,对案件事实认定具较关键作用的多名共犯及国(边)境外的多名毒品上家未能归案,已归案同案犯相关案件又由不同办案机关管辖办理,案件调查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即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座谈推进会共同研判案情、帮助梳理下一步侦查计划、提出调查核实提纲,积极引导侦查活动。督促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以明确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他影响量刑的事实,为后续提起公诉提供有力支撑。
(二)厘清争议焦点,准确适用选择性罪名。本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仅构成运输毒品罪,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韩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为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提供了行动上的帮助行为,又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心理支持,依法与王某某构成共同犯罪,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原理,韩某依法应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辩称其仅从事了具体的运输行为,只构成运输毒品罪。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某接受境外走私人雇佣,为境外走私人实施了本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在国内的全程犯罪活动,其一系列行为对完成毒品犯罪活动来说不可或缺,其与境外走私人之间显系共同犯罪,且起主要作用,因此依法应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进一步明确各犯罪嫌疑人参与毒品犯罪预谋策划、毒品交接运输等相关事实,最终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均得到法院采纳。
(三)秉持从严态势,着力打击累犯和毒品再犯。本案涉案人员王某某、韩某等人均有毒品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次从事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活动,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予以从重处罚。王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前罪为重刑的累犯和毒品再犯,更应依法从严惩处。因此,本案在提起公诉及开庭庭审时,检察机关明确表明意见,本案各被告人均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执行,有效打击了毒品犯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犯罪分子利用大货车夹带大宗毒品进行跨境走私、贩卖、运输的典型案例。对于此类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主动提前介入,提供精准侦查指引,引导、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取证,完善相应证据链,从而有效打击犯罪。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一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要结合现有证据情况,做好相关证据转换工作,根据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等综合确定罪名适用。针对累犯和毒品再犯,检察机关要鲜明表达从严惩处态度,充分彰显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事例
宣城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专项工作
【基本情况】
宣城辖区内有南湖、宝丰两家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近五百人,占全省总戒毒人员数的近半数。2022年以来,宣城市检察机关发现,吸毒人员被强制戒毒后,主动向公安人员供述一些轻微刑事犯罪,以此逃避1-2年的强制戒毒。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未详细阐明涉案人员已被强制戒毒等情况,导致刑满后吸毒人员未执行剩余的强制戒毒措施,直接流入社会可能再次涉毒涉罪。考虑到上述情形不仅不利于对吸毒人员进行有效改造,同时还会严重影响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遂与相关单位合作,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专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奠定检察监督基础。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南湖强制戒毒所设立“检察监督联络办公室”,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与南湖强制戒毒所共同研究成立了宣城市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推动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规范开展。
(二)强化分析研判,有序推进专项工作。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监督联络办公室”,调取了近五年来被强制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供述刑事犯罪并被刑事处罚的全部人员名单,比对梳理转捕、刑拘人员300余人,围绕是否实际被强制戒毒、是否存在“以刑代戒”、目前是否继续吸毒等情况逐一核实,确认共有22名戒毒人员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余期未执行的情形。针对数据研判发现问题,及时召开全市工作推进会,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检察机关办案力量,共同落实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定期将确认的相关监督案件线索交办给各基层院,并与线索较多的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广德市人民检察院等基层院专门赴戒毒所进一步调查核实。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检察案件14件,共进行6次12组24人次入所检察监督联络工作,对强制戒毒各环节的行政行为进行了有效监督。
(三)制发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结合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宣城市检察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规范强制戒毒执法行为,对于涉强制戒毒人员确需立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全面描述涉案人员涉毒情况等,充分提示刑罚执行完毕后应继续执行强制戒毒,确保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对接。其中,针对转捕人员余期未执行等问题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12件,针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机制衔接不畅等问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2件,均已收到整改措施及采纳回复。
(四)及时建章立制,探索强制戒毒新模式。为进一步推动工作常态化开展,宣城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以事后监督、申请监督,尊重行政执法权运行规律,不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合法的执法活动为理念,共同研究并会签了《宣城市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围绕宣城辖区内南湖、宝丰两家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戒毒措施变更、戒毒管理活动、戒毒人员权益保障等环节,制定了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重要执法活动会商机制、检察建议处理和通报机制、检察监督督办移交机制等十一项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会商,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各项检察监督工作落地落实,探索了宣城的强制隔离戒毒新模式。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强制戒毒人员通过供述轻微刑事犯罪逃避剩余戒毒期间问题,可采取协调强制戒毒场所配合推动、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带动、通报典型案例促动等形式,积极探索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制度,促进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合法顺利开展,在良性互动中实现和谐共赢。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及时就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确保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切实有效规范强制戒毒执法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2307/t20230710_58041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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