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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自媒体语境下隐私侵权救济体系

发布时间:2023-07-1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2年春天,是自媒体的季节。适逢北京冬奥会盛事,“春风如贵客,一到便繁华”。全世界体育迷借助各种数字平台、社交媒体、短视频观摩赛事。国际奥委会的社交媒体账号在冬奥会期间的浏览量达到27亿人次,很多明星运动员的自媒体账号评论量也达到10亿条。

  这是数字传媒时代的缩影。

  “自媒体”的中文概念,译自于Dan Gillmor在2004年出版的著作《We the Media》。作者描述了一种新的社会生态,即草根记者如何摆脱传统大媒体的控制,利用网络从事新闻报道。随着媒介环境的变迁,中国迎来了全民参与的传播模式。1987年,中国发出了第一封电子邮件“越过长城,我们能够到达世界任意角落”,开启了互联网时代;2000年,搜狐、网易、新浪等综合门户网站上市,标志着网络媒体的出现;2002年,博客正式进入中国,网民们不再满足于“冲浪”浏览海量信息,开始追求社会交往意义的互联,标志着网络自媒体在中国拉开序幕;二十年后的今天,随着通信技术、云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网络社会已现雏形,自媒体已经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主要形态。

  社会变迁日新月异,自媒体带来的法律挑战是全方位的。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是“一对多”的单向度,数字媒体则是“多对多”的多向度。此前,通过新闻出版的相关法律规范,政府能够充分管控媒体运营,从信息源头上实施治理;在自媒体时代,“人人皆为信源”,以往的制度规范难以适用于网络媒体。从权利冲突的角度观察,纸质新闻传播存在公众知情权与媒体表达自由之间的张力,法治精神在于如何让“表达自由获得所需的呼吸空间”。如今,微博、抖音、快手等种类繁多的自媒体,卷入十分激烈的网络话语竞争。自媒体涉及信息发布者、网络平台、平台用户、社会公众、政府等诸多利益相关者,容易引发广泛的权利冲突,尤其容易导致对个人隐私的侵害。设想一位网民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年龄、性别、指纹、基因、宗教信仰、病史、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等被自媒体泄露,将会给他/她造成多么不可逆的侵害。

  那么,在自媒体侵权案件聚讼纷纭的大数据时代,法律如何抑恶扬善,遏制滥用数字鸿沟的“技术作恶”?这成为立法者和裁判者迫切需要思考的议题。

  在众多论及自媒体侵权的著述中,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我的信息谁做主》专著别具一格。本书作者高斌博士将其研究触角不只停留在“就法言法”层面,而是力图从媒体视角洞悉法律,从法律视角评判媒体。譬如,在探讨“自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时,作者对自媒体形态的考察丝丝入扣,内容翔实又不失洗练;在探讨“隐私的法律属性”时,对隐私与信息、隐私与隐私权两组概念的区分,逻辑脉络清晰,可谓条分缕析,遵循了法教义学的分析范式。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传媒视角如此,法律视角亦然。作为复杂的社会现象,隐私承载着人格尊严的法律价值;作为技术进步的产物,自媒体促进了网络社会的信息流通,是《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言论自由原则在虚拟空间的延展。隐私、信息、自媒体,均需要体系化的思考,而不是碎片化的认知,这正是贯穿全书的方法论主线。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书中不乏传媒视角与法律视角成功结合的分析实例。譬如,作者引入文化与传播教授尼森鲍姆的“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用于解决隐私保护的边界问题。现有的规范法学分析,通常是借助“一般条款+列举规定”的类型化方法,来界定敏感信息和隐私的范围,使其诉诸法律保护。此种裁判方法过于固化,忽略了民众在不同场景中对隐私和信息有不同的敏感度。同样的信息,在某一情境脉络中是敏感信息,在另一情境脉络中则可能不是敏感信息。依据常识不难理解,财产状况、健康状况、婚史等个人信息置放于征婚平台,是合理的信息使用;但上述信息若被用于消费者购物的自媒体所披露,则构成隐私侵权。如何判定个案中是否存在合理的隐私期待,向来是司法裁判的难题。“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提供了一种有说服力的理论框架,它不是一劳永逸式地为隐私贴上类型化标签,而是着力于动态观察信息的使用过程——谁在收集信息?谁在分析信息?谁在传播信息?把信息传播给谁?作者在书中主张,隐私权在自媒体场景中存在不同的内涵,应该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实现言论自由与隐私保护的法益平衡。作者的学说见解,有助于裁判者识别合理的隐私期待,具有规范意义。

  本书是一部法学著作,但其论题的价值超越了法学范畴。随着人类社会正式步入web 3.0时代,一切皆可数字化,所有人都不可逆地被卷入了一个信息时代。互联网出现“时空压缩”现象,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大幅度收窄,信息时差接近于零。民众在享受生活便利的同时,虚拟生态衍生出诸多社会问题。在商业利益的驱动及算法技术的加持下,数字媒体个性化推送,让网民“看我所看,听我所听”,形成桑斯坦所言之“信息茧房”,导致群体极化,蚕食社会共识,甚至滋生极端主义。欲把民众从算法偏见中摆脱出来,不作茧自缚,需要法律的、技术的、政治的、文化的及道德的因素协力运行,让网络生态系统的外部干预和自行调节并存,抑制网络内容生产者(自媒体)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作者主张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隐私侵权救济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互联网综合治理的观念。与打着“驯化自媒体”旗号的一些观点不同,作者强调通过行业自律来醇化网络生态。譬如,应鼓励网络服务提供商成立隐私保护协会,设立网络隐私达标认证机构,淡化政府主导的刚性色彩。此思路蕴含的逻辑在于,让自媒体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把关人”,以市场机制弥补政府管制的失灵。作者的见解究竟能否遏制自媒体隐私侵权,尚待实践检验;但可以预料的是,一个公平竞争的信息市场,能减弱技术进步所带来的负效应,让自媒体受众跳出“信息茧房”的牢笼。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书的学术贡献不止于法学。

  法律既需要稳定,又必须变革。面对前所未有的技术进步和社会变迁,法律人不能离经叛道,又不能故步自封。自媒体在中国已经诞生了整整二十年,从“摸着石头过河”,到“修好刹车再上路”,法律制度过了不断变革的试错阶段。如今,我们虽然走入了民法典时代,并颁布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但正如书中提到的,在如何实施与适用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解释。处理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合作治理方式开展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将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数据治理的重要任务。

  (作者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7/t20230711_6212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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