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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 七家单位协同共治!合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衔接协作

发布时间:2023-07-07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金山检察


  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6月29日,金山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机关参与保障支撑机制项目推进会在金山区检察院召开。区委政法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街镇、园区、企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推进会上,金山区检察院、区法院、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衔接协作的工作意见》(下称《协作意见》)。

  

  该《协作意见》是暨2020年金山检察院与区生态环境局签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的意见(试行)》以来,继续拓展至本区5家行政部门的进一步深化实践,基本覆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个领域,有助于将区检察院与区生态环境局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协作经验进行复制推广,从而实现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协作的良好局面。

  

  《协作意见》共五章二十一条,从线索移送和信息互通、案件办理协作、人员交流、普法宣传等方面对加强本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衔接协作形成规范。

  

  

  1.完善案件线索筛查移送

  《协作意见》明确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线索筛查移送机制,通过多种线索渠道定期组织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各职能部门对履职中发现的涉嫌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应及时移送,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中的机制完善等问题,开展会商和研究。

  

  

  2.规范案件办理协作内容

  《协作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应通过协助调查取证、参与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专家意见咨询会、参加磋商会议、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参与、支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磋商、司法确认程序、起诉程序、执行程序,明确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上述程序中的职能和地位。《协作意见》还对生态环境损害如何量化认定进行了说明。

  

  

  3.探索生态损害恢复替代性措施

  《协作意见》还对侵权人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替代性举措进行探索,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会稳定、群众利益,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类处置,探索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公益劳动、从事环境宣传教育等恢复替代性措施。

  

  

  

  接下来,金山区检察院将以签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衔接协作的工作意见》为契机,协同各职能部门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管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合力作用,努力实现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贡献“金山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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