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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举措破解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发现难

发布时间:2023-07-0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打击虚假诉讼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做强民事检察监督的一个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然而实践中,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一直面临着“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治理成效难”三大难题,其中线索因虚假诉讼隐蔽性强而难以被识别和发现,成为虚假诉讼监督面临的首要难题。

  从广义上来说,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依申请监督案件和依职权监督案件两类。扩大依申请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而在依职权监督案件上,则需要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研判分析线索,加强与外单位、其他内设机构的协作沟通,强化对“案中案”的审查等,从而多方面、多角度拓宽虚假诉讼监督线索获取渠道。具体来讲,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发力,破解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发现难。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的社会影响力。依申请监督案件是检察机关获取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相对于依职权监督案件,依申请监督案件案源较少,且成案率较低,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再审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诉要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诉讼程序后,才能够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实践中,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较少。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法律规定不熟悉,不了解民事检察的工作职能,未能或不知道向检察机关寻求司法救济,导致申请监督的案件较少。

  对此,笔者建议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电台电视台、短视频平台等对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范围、内容等进行宣传,扩大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的社会影响力;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通过开设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专栏,增加当事人、案外人等社会人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引导当事人、案外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积极提供虚假诉讼监督线索。

  二是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摸排诉讼异常线索。依职权监督案件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监督的生动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手段,通过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创建法律监督场景,对异常案件数据进行风险排查,办理了大量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该种监督方式从以往的被动式、个案式、偶发式的法律监督模式转变为主动式、类案式、治理式的法律监督模式,通过“办理一案”实现“治理一片”,大大提升了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如宁波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涉劳资纠纷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中,通过大数据监督平台发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200余件,经过对该类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该批案件具有同一被告、结案时间短、快速调解、快速执行等特点,诉讼现象较为异常。检察机关打破数据壁垒,调取原审原告身份信息、养老保险缴纳、涉案建筑工地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等数据信息,进行碰撞、比对后,排查出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串案。

  三是建立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一方面,民事检察部门应强化与刑事检察部门、院扫黑办、控告申诉检察部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行政检察部门等其他内设机构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移送机制。特别是深挖虚假诉讼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注重开展深层次违法监督,促进社会治理和源头治理。另一方面,要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联动,在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方面凝聚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形成一体化监督的格局。比如,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涉“套路贷”、高利放贷、虚假诉讼罪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监督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以线索核查带动监督案件的办理,批量办理了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串案。

  四是主动与法院、仲裁委沟通联系,畅通外部线索发现渠道。近年来,虚假诉讼多发于企业逃废债、破产分配、劳动争议等重点领域。企业负责人为了规避债务履行或者避免遭遇债权人集中诉讼挤兑,通过与近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的人串通伪造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或与建设工程分包人员串通,虚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利用劳动报酬优先受偿的司法政策,人为制造虚假诉讼案件。据此,检察机关应紧盯虚假诉讼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比如涉及财产分配、矛盾比较突出的执行案件、破产案件,加强与法院执行局、破产庭的沟通联系,主动获取监督线索。必要时,可以与当地法院、公安机关、劳动仲裁委等相关单位签订协作协议,将线索移送作为条款予以固定,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此外,通过走访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沟通联系,畅通监督线索来源渠道。

  五是强化侦查思维,全面调查深挖“案中案”。强化监督意识,运用侦查思维办理民事生效裁判、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和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案件,跳出监督案件本身和当事人申诉焦点,通过审查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调取银行资金流水、委托技术鉴定等,对案件察微析疑,深挖案件中涉及的系列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虚假诉讼监督线索,揭露案件事实真相。宁波市宁海县检察院在办理陈某与王某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利用民事智慧裁判监督系统的重点人员名单与职业放贷人名录中相关人员进行碰撞对比,发现陈某还涉及其他诉讼案件,通过依职权调查,查明陈某利用虚构房屋租赁协议进行虚假诉讼,且该系列案件中存在没有代理资格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并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情形,依法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件、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3件,并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法院对案涉审判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6/t20230628_6189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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