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要义是“公益”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部署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历经“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和“全面推开”等阶段,不断向纵深发展。在检察公益诉讼全面推开的这六年,检察机关用实践和实绩证明了检察公益诉讼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优质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体现了公益保护“中国方案”的蓬勃活力和制度优势。细窥其中,不难发现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法宝就是抓住了“公益”这个核心。
抓住“公益”核心,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公益诉讼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根本遵循。检察公益诉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原创性成果。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时,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刻阐明了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时再次突出强调,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牢记总书记的嘱托,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做深做实、做精做优公益诉讼工作,为守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高质量实践样本。
紧随“公益”核心,是检察人员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使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当然选择。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扎实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监督职责,紧紧围绕解决党和国家及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关心的公益保护问题、难题,立案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力守护了公共利益。2022年是检察公益诉讼发展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这一年,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9.5万件,相比2018年增加了72.6%。这一年,“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地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截至目前,公益诉讼已形成“4+10”的全新办案格局,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法定领域,开拓出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等10个法定履职领域,公益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深化“公益”核心,是检察机关高质量履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方向。近年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优势、法定职责优势、办案资源优势,高质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确保了公益诉讼监督的权威性。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坚持既依法督促又协同履职,与行政机关形成了新型监督关系;坚持与法院、监察委等机关加强协调协作,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坚持借助公益诉讼志愿者的力量,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公益诉讼检察的线索收集、案件办理、问题整改等环节。
新时代新征程,建议检察机关继续深化“公益”核心,持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效果,不断增强国际认同,不断扩大国际影响,用心讲好公益保护的检察故事。
(作者系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7/t20230706_6209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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