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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父亲还债 他竟把手伸向公司经费 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官:加强自理,不钻“空子”

发布时间:2023-06-2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立足于大健康集中管辖,依法打击侵犯医药企 业利益犯罪,帮助企业追赃挽损,营造更优、更好法治营商环境,护航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份,姜某因工作业绩突出被所在医药企业提拔为零售经理。年底,父亲打来电话,说快过年了,有债主上门追债,让儿子筹点钱给自己周转一下。当时公司正好入账十几万的业务费用,“孝顺”的姜某就擅自把这笔钱当中的10万元转给了其父亲,用于归还家庭债务。2019年,姜某得知家里的财务问题比较严重,父母几百万投资失败,而且有部分是和亲朋好友借的,不断有人上门索债,因为家里还款压力很大,他又自作主张,挪用公司的业务费用归还债主,累计挪用110余万元。2019年底,公司因岗位变动,涉及工作交接、离职审计而案发,姜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过检察机关教育,姜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当中,姜某担任公司零售经理,挪用经其报销的本单位业务费用,虽然全部用于归还家庭债务,但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检察官提醒

  在职场当中,一定要增加规矩意识,加强自理,面对诱惑,切勿因一时糊涂葬送前程,不要给自己和他人留下所谓的“空子”。对于企业而言,需要进一步加强岗位审查和财务监督,防止财务报销制度牛栏关猫,以规范的财务报销流程,全面科学的财务合规建设,加强对员工的关心与爱护,更好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06/t20230620_15217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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