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治理
发布时间:2023-06-27
来源: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鉴于犯罪嫌疑人系初犯,认罪认罚,批准逮捕后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近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上,3名人民监督员受邀作为听证员,对是否同意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祝某故意伤害案案件事实及证据核实情况,并对该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原因和法律依据进行解释说明。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祝某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祝某将对方头面部打伤,损伤程度轻伤二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祝某被批捕后,其家属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双方系同事关系,案件因琐事纠纷引起,具备矛盾化解基础。但犯罪嫌疑人独自在汉打工,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掌握相关情况后,检察官及时联系被害人的儿子及兄弟姐妹,反复沟通说明相关情况。亲属得知相关情况后自愿配合赔偿。经检察官牵线多次调解后,被害人接受赔偿并表示谅解。鉴于此,检察官认为,祝某无继续羁押必要,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们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围绕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有无羁押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评议,经充分讨论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此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及依法处理结果,既有法律效果,又有社会效果,同时充分体现了司法温情。”
此次公开听证会,是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案件的指导意见》后,江汉区院办理的首例犯罪嫌疑人家属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轻伤案件。检察官在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的基础上,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加大依托公开听证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司法透明度,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可触。作者:许丽薇
原文链接:http://www.hbjc.gov.cn/jctz/202306/t20230613_177820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热门资讯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最新加入
- 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式友...24-11-25
- 乌兰牧骑,永远在路上24-11-24
- 番禺检察:“邻里检察”把...24-11-24
- 淬炼本领铸警魂 规范履职...24-11-24
- 赤坎检察:80余万元环保...24-11-24
- 全省检察机关荣获6项奖项24-11-24
- 利剑护蕾|在现场!这样普...24-11-24
- 检察日报:打官司走不通,...24-11-24
- 进一步打响北疆文化品牌 ...2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