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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人谈

发布时间:2023-06-2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人谈

  编者按

  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加强法律监督,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应当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如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涉及理念、工作机制、工作路径等问题。就此,人民检察杂志社邀请理论界与实务界专家展开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施净岚

  

  张建伟

  

  周媛媛

  

  “三人谈”邀请嘉宾: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施净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周媛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副主任

  主持人、文稿统筹:

  ◇《人民检察》编辑崔议文

  问题一:为什么强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张建伟:最高检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针对自身的主责主业提出的要求。所谓“质效”,“质”是质量,“效”是效果。“效”字也有效益、效率之意,人们常说的“高效”,就是指高效率。“高质效”,一是指办案质量要高,符合案件办理的优质要求;二是办案效果要好。

  在质量与效果的关系中,可以看到,办案质量高是产生良好效果的基本前提,办案效果好是办案质量高的通常结果。高质量与好效果,往往是结对出现的。因此,想达到良好的效果,需要在案件质量上下功夫。在案件质量之外追求良好效果,是舍本逐末,甚至是缘木求鱼,把每一个案件办好,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也必然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司法机关要追求“高质效”,需要对案件质量与办案效果的关系有清楚的认识,并遵循两者之间存在的规律,避免顾此失彼,造成质量评价与效果评估的失准与失衡。

  施净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要求的提出,是检察工作适应时代发展新需求的必然选择。质量好、效率高、效果佳,是“高质效”的三个侧面,但绝不能把三者割裂开来,而是要坚持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全面把握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又内在统一的关系。在实践中,既要通过夯实办案质量,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确保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也要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周媛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里的“高质效”,每一个字都有深意。从文义上看,“质”是指事物的本体、本性,工作的优劣程度;“效”包含效率和效果两个层面。这里的“高”意指超过一般标准或在平均水平之上。“法与时转则治”,以“高”修饰“质效”二字,包含着办案质量更好、效率更高、效果更强之意,突出了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更富实效的价值取向,三者之间不能割裂。其中,办案质量是根本,在此基础上提高效率,增强效果,并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将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问题二:在实体方面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张建伟:实体正义,又称“结果公正”,要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办案质量,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事实认定要正确,即“实现实体真实”或者说是“发现实体真实”,亦即查明到底实际上发生的事件是什么,这是司法中实体正义的关键因素。二是在证据审查判断方面体现出正确性。为此,办案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全面地收集证据,科学地审查判断证据,从而准确认定案情。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能够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使当事人尽早摆脱讼累,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三是正确适用法律。在刑事司法中,正确适用法律,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将法律应用到已经查明的具体案件事实时,要恰如其分地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文。实体公正体现为能够准确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致发生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施净岚: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检察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不仅充分履行惩罚犯罪职能,也要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官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在事实认定方面,既要收集审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要收集审查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偏不倚地作出判断;在法律适用方面,应统一适用标准,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

  周媛媛:在司法办案中,应当遵循法理为办案“把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办案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范围内行使检察权,才能严守法律底线,确保司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考量天理、人情为办案“把脉”。法律本身就是某些常理常情的专业化体现,但无法涵盖理和情的全部。因此,在遵循法理底线的基础上,须避免机械适用法律,还需要考量天理和人情。人民群众的接受度、认可度和满意度是司法成效的“晴雨表”和“平衡尺”。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用统一的法律处理千差万别的个案,需要防止“形式不违法但实质非正义”,需要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在微观上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在宏观上增进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问题三:如何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张建伟: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在程序上体现现代法治理念,包括为全体民众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尤其是为权利容易被侵害的人提供扎实的程序保障;第二,有效地约束公权力,用程序设计将其保持在法律的正当范围内,对于容易滥用的公权力,尤其需要加以特别约束,防止其脱离正当程序的轨道;第三,对于法定程序,官民都应当共信共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实体法律和诉讼程序尤为重要,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展示了国家对于程序法的尊重和遵守法制的信用;第四,程序法应当具有正义的品质,不断完善程序、规则,以符合程序正义的公认标准;第五,对于违反程序的行为,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制裁措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维护程序法乃至整个国家法治体系的尊严。

  施净岚:程序是法律制度的运行形式,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落实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各个环节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正义的重要表现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表现在能够充分参与诉讼并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影响诉讼的进程和案件的处理。近年来,检察机关为了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公开听证、法庭教育、文书说理、新闻发布等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展现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理解和认可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

  周媛媛: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首先,在规范的基础上优化办案过程,尽最大努力把每一个办案环节做到最好,尽可能依法一并解决案件相关联问题,避免衍生新的诉讼,以有效减少检察办案程序空转,实现检察办案“降碳减排”。其次,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分轻重地对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不仅不切实际,还可能造成轻微刑事案件挤占重大刑事案件司法资源的局面,而且如果没有效率,法律适用正确但办案过程冗长,可能会给当事人一种怠于履职的不良观感。再次,注重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减少沟通成本和案件流转成本。最后,充分发挥辩护人、值班律师的作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到增速而不减权。

  问题四:从办案效果上看,如何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张建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以实现,是理想型的司法状态。所谓案件质量的高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应当是十分重要的评价指标。现实型的司法,在具体案件中,大多可以同时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对此应当有乐观的认识与期待。但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时处于紧张关系中,如刑讯逼供获得的内容真实的口供,若加以采用,使之成为起诉的依据和定案的根据,有可能确认案件的事实真相,但在司法人权保障方面痛失一局;反之,排除这样的证据,体现了对于司法人权高度重视的态度,却可能因此失去了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机会。为此,办案机关不得不作出取舍,使得一场诉讼下来,未能实现完美的正义,只实现了实体或者程序某一方面的正义。在这种不得不作出取舍的情况下,进行案件评价时,不可套用理想型的完美主义评价标准。因此,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只能实现一个的情况下,如何评价案件的质量,需要理性、客观进行分析,给出答案。笔者认为,对案件质量的评价,不能不顾及司法的复杂性,要正确评估案件的质量并厘清不完美案件产生的主客观原因,不能进行简单归责。

  案件质量与办案效果,有时也会存在差异。有的案件,虽然办案质量很好,但是,社会能见度不高,办案的社会效果未能彰显,或者社会存在认知偏差,也不见得就有好的效果。反过来,办案效果好,但是,办案质量也不一定同样很好。司法要努力实现的是质量与效果的两者对应关系,避免出现质量与效果背离,更要防止质量与效果双双失落的现象。

  对于办案的效果,评价标准不尽一致,有的具有客观性,有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案件质量,通过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证据采择、法律适用以及案件效率等情况体现出来,具有客观性。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办案效果,是案件衍生出来的影响与外界评价,这是外在于司法机关的,具有客观性。但是,就其评价来源而论,也有一定的主观性,亦即一些主观评价形成效果的来源或者构成要素。因此,办案效果与案件质量可能有一定偏差,不尽对应。就人民群众的感受来说,其对于司法的认识有一定的客观基础,也有一定的主观性。人们对司法的评价,大多是通过切实感受获得的,一定的社会氛围,也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评价。因此,司法机关不但要办好每一个案件,还应通过多个案件积累声誉,培树司法公信力。对于影响法治信心和司法观感的案件,应当及时加以匡正,以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从而维护好司法机关的正义形象和法治的积极功能。

  施净岚:办案效果好不好,最终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坚持法、理、情相统一,体现法治力度、温度;要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也要结合办案情况,以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做好案例宣传、舆论引导、价值引领等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领社会法治风尚,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检察履职办案效果好、党的司法政策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好,让公平正义的光辉朗照每个人的心田。对于检察官而言,只有准确适用法律,才能为确保案件实现公平正义奠定基础。但是现实生活纷繁多样,司法办案仅遵循法条还远远不够,应从天理、国法、人情一体考虑,方能办好案件,实现好的效果。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实体公正”。其次,努力做到履职办案的“程序公正”。最后,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周媛媛:法律不仅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我们检察办案所要追求的“体感正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往往来自具体案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人”要文明执法。对于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而言,每个与其打交道的检察人员就是具体的检察机关代表。只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人员良好的职业良知、专业学识、办案技能及品格修养,才可能赢得信赖和信任,进而使人民群众接受和尊重检察机关作出的各项决定。二是“事”要契合观念。检察人员要以“如我在诉”的境界体察民心,把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保证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融合起来。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检察办案诉源治理、涉法涉诉矛盾实质性化解,要用心用情用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解“法结”又化“心结”,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三是“文”要专业易懂。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不仅应当格式规范、说理透彻、逻辑清晰,还要注重通俗易懂,让社会大众能够读得懂、看得明白。四是“过程”要高质高效。这里有三层意思,首先,做到效率高、成本低、讼累轻;其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再次,由于诸多客观因素,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不意味着案件各方每一个人对案件办理结果都满意,但是人民群众能从检察人员的勤勉敬业精神、认真回应答复等方方面面感受到公正。

  问题五:通过哪些举措来保障检察人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张建伟:对于检察官的社会角色期待,主要体现为良好的事实判断能力、深湛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司法品格以及人文素质。全面提升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综合素质,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保障。

  对于办案人员来说,良好的事实判断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事实判断能力,既需要通过办案直接获得提升,也可以通过间接知识来加以提高,还需要通过积累社会经验,并依据一定的悟性,形成良好的判断事实与证据的能力。做到“高质效”办好案件,还要秉持专业主义精神,进行自我能力的塑造。司法办案,需要专业水平,检察官需要有内在动力去不断学习,提高自己,努力把自己打造成货真价实的业务专家。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对新的知识保持旺盛的好奇心,并本着专业需要有目标地自我充实,为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条件。检察官的健全司法人格对于案件质量和效果也是特别重要的,检察官应当具有法治精神,能够坚持原则,尊重案件事实真相,表现出良好的伦理道德,体现出良知的力量。检察官应当极力避免自我干涉,即被自己的私欲私利左右对于案件的态度,应当让良知建立起内心的法庭,对于国家、社会和当事人有着一种使命感和责任心。检察官应当坚持真理,尊重事实,不为权力而自断脊梁。这是人们所期待的检察官形象。检察官应当有深厚的人文素养,通过文史知识的吸收、人文精神的汲取,形成深厚的人文素养。

  一些制度和机制可以共同发挥激励和引领作用。其中之一,是对于办案质量和效果俱佳的办案人员提供激励机制。有的优秀办案人员是通过比赛脱颖而出的,有的是通过办案脱颖而出的,他们都值得奖励,以发挥制度的激励和引领作用。另外,检察业务专家评选制度,也是一种引领检察人员提高专业主义意识和进行专家自我塑造的机制,很好地发挥了制度功能。司法机关入额领导干部亲自办案,也是一项激励和引领检察人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机制。领导干部要啃难啃的骨头,着力于重大疑难和有影响的案件,为案件质量提供保障。这种办案应当是真办而不是虚应故事,为高质效办案确立标杆。设计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有助于鞭策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追求良好的办案效果。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评价指标不能太严太密,避免僵化,防止人格损害。评价办案质量,应当进行实质评价。对办案质量设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样要合理设置。司法责任制应当实行司法豁免权先行的配套制度。对于办案人员认识、判断上的问题,不能进行追责。对于检察官办案质量的评价,也不能简单地以法院裁判结果为标准,至于捕后不诉、诉后撤诉等,究竟是否属于办案质量不佳,都需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定性甚至追责。

  施净岚:实现“高质效”,案件质量评价有“指挥棒”和“风向标”的作用。这就需要全面、深刻理解把握新修订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更加注重全面评价、整体评价、组合评价、实绩评价,统筹案件质量评价和检察人员考核,引领检察人员通过高质效办案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用“高质效”标准办好一个案件不难,难的是坚持不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唯其不易,才更需要我们发扬拼搏斗争精神,自我加压坚持把“高质效”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中。

  周媛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所有检察人员一体提升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夯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基础。一是提升政治素质。二是提升业务素质。三是提升职业道德素质。

  检察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检察机关如何完善自身监督制约评价机制和接受外部监督制约评价机制,对于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至关重要。一是内部监督制约评价机制。其中内部监督制约评价机制可分为办案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在事前阶段,扎实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检察官单独序列管理,构建涵盖员额遴选、考核评审、等级晋升、员额退出的常态化管理体系。在事中阶段,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会议等,规定特定案件种类需适用特定的法律程序,以确保证据扎实可靠,法律适用精准有效。在事后阶段,通过构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发挥“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二是外部监督制约评价机制。保证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办案、廉洁勤政,除了依靠检察机关自身过得硬,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之外,还需要引入外部的力量,对检察院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的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主要包括党的领导和监督机制、人大和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等。

  (文章详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9期。视频详见人民检察视频号。)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6/t20230615_6176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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