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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一体”推进诉源治理“更入佳境”

发布时间:2023-06-2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以“五位一体”为实践路径在法律监督工作特别是刑事检察工作中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重要体现。我们要牢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初心使命,将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在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贡献应有的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步入新时代新征程,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更高期待和更重责任。我们必须胸怀“国之大者”,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领悟好落实好,树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等司法检察新理念,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征程中展现检察担当。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刑事检察职能推进诉源治理的重要性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诉源治理”上升为国家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诉源治理有机融合了中国传统“无讼”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是古为今用的一种治理创新,也是答好如何“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时代之问的有效路径。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特别是刑事检察工作中推进诉源治理,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有之义,是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的形势所趋,是检察机关居于刑事诉讼承前启后地位的优势所系,更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诉源治理,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干警片面强调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怠于能动履职,远未达到诉源治理的履职要求。二是素质能力欠缺。不会监督、不善监督、不敢监督的能力恐慌问题仍然存在。三是一体化机制尚不健全。纵向的上下协同不够,横向的“四大检察”融合不足,监督线索流转不畅,诉源治理效果发挥不充分。四是社会氛围尚不浓厚。个别执法司法人员认为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堵漏建制是找麻烦,甚至消极抵触、不予配合,影响诉源治理的应然效果。

  促进诉源治理的实践路径

  在检察工作中,特别是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促进诉源治理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无讼”为最高境界,以“案结事了人和”为要旨,以“推动系统治理”为目标,树立“未病预治、已病善治、类病根治”理念,建立一个“以理念转变为先导、以源头防范为根本、以司法办案为支撑、以案后治理为关键、以素质能力为保障”的“五位一体”诉源治理体系,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在源头、在诉讼活动之中,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落实、深化、提升。

  (一)诉源治理之要——以理念转变为先导,强调“思想之治”。一是在刑事检察条线内,要树立“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以往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职能偏重于“犯罪治理”,随着社会发展,新时期刑事检察工作应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举、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防患于未然。二是在检察机关系统内,要树立“一体化”理念。横向上,既应当强化“四检融合”,通过线索移交、团队配合等方式发挥一体化优势,促进个案背后深层次问题的源头解决,也应当加强区域融合,通过跨区域移交线索、办案协作、专项监督等方式,促进宏观统筹、根源治理。纵向上,应当加强上下协同、接力监督,将个案效应放大为类案效应和宏观社会治理效应。三是在宏观社会治理层面,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机遇和有力保障,我们应当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检察智慧,主动加强沟通协调,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工作关系,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诉源治理之根——以源头防范为根本,强调“未病之治”。一要坚持案例引领。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推进诉源治理,应当建立快速反应、关口筛选、挖掘提炼、考核奖励等典型案例选树机制,并加强运用发布,放大示范引领作用。二要做实以案释法和文书说理。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去实现。我们要高度重视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说理,尤其对不捕、不诉、不支持申诉等检察机关作出终局性决定的法律文书,不仅要阐明事实、释明法理情理,还要组织公开听证,主动回应当事人质疑、异议,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三要切实担负“谁执法谁普法”之责。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应当紧密结合刑事检察工作实践,加大普法力度,创新普法方式,形成传统媒体、新媒体有机融合的宣传矩阵,生动诠释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

  (三)诉源治理之本——以司法办案为支撑,强调“已病之治”。一要突出“宽严相济”,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非羁押强制措施作为保障轻罪案件诉讼的主要方式,既缩小“犯罪打击面”,也防止“交叉感染”,降低社会治理风险隐患,促进良法善治。二要突出“诉前主导”,以用好用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为抓手,最大限度把办案质效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要树立“向前一步”工作理念,探索向前一步“审查案件质量+引导侦查取证+促进矛盾化解+引导认罪认罚”模式,创新常态化派驻模式,推行实质化派驻和实效化运作,同时建立健全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研判、捕前诉前过滤、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速裁案件一站式办理等配套衔接机制,推动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水平双提升。三要突出“试点效应”,全面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注重将事中事后处理与前端治理融为一体,在督促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基础上,积极促进行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四要突出“刑事和解”。诉源治理概念虽新,实则是五千年中华文化“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理念在现代法治领域的折射。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促进诉源治理,既要主动用好“刑事和解”,也要避免不讲原则的“和稀泥”;既要把好程序关、实体关,在“刑事和解”中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把好风险评估关,做好预警防范,并配合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等方式,推动事心双解。

  (四)诉源治理之枢——以案后治理为关键,强调“类病之治”。一要强化类案监督,注重从个案中分析研判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开展类案监督专项活动,提升诉源治理的层次和水平。二要强化检察建议,围绕司法公正、预防犯罪、生产安全、金融安全等热点问题,及时分析研判,以检察建议推进源头治理。三要强化类案调研,围绕党委关注、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撰写高质量类案调研报告,力争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上促进诉源治理。

  (五)诉源治理之基——以素质能力为保障,强调“基础之治”。一要系统培养依法办案能力。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完善“集中培训+业务竞赛+实战练兵+考核考评”一体化机制,加强领军人才培养,加强检校共建,全面提升刑事检察业务能力。二要突出培养群众工作能力,包括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综合施策能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要重点培养调研总结能力。培养干警从个案中发现、提炼问题,深化调研后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的能力,以及从大量案件中精准挑选并总结提炼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的能力。

  以“五位一体”为实践路径在法律监督工作特别是刑事检察工作中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重要体现。我们要牢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初心使命,将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在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贡献应有的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作者为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6/t20230617_6178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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