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证据动态分析 高质效办好每一起重罪案件
全面掌握证据分析的理论与方法,深入了解证据法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提升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能力,是每一位重罪案件办案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基本专业素养。
强化证据动态分析 高质效办好每一起重罪案件
□高质效办好重罪案件的关键在于提升办案检察官审查证据的能力,尤其是对客观性证据的实质性审查能力,这种能力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真实性,防止刑讯逼供和辨识冤错案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重罪案件,尤其是命案审查的证明标准非常严格,需要对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以检验主观性证据的可信性,并与主观性证据相结合,准确认定全案事实。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鉴于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均以证据为核心,笔者认为,就检察机关而言,高质效办好重罪案件的关键在于提升办案检察官审查证据的能力,尤其是对客观性证据的实质性审查能力。这种能力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真实性,防止刑讯逼供和辨识冤错案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生命权是每一位公民充分享有民主、自由等权利的前提,因而神圣不可侵犯,命案的侦办历来是办案机关的工作重点。笔者拟以命案的办理为例,探讨如何加强重罪检察证据分析,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重罪案件。
高质效办好重罪案件,应全面掌握证据分析的理论与方法
在重罪案件事实认定活动中,事实认定者对所要认知的案件事实缺乏亲身经历,更没有“时光机”能够带其回到案件发生的现场去直接认识事实。因此,事实认定者具有天然的局限性,只能通过证据来认定事实,可以说,证据就像一面“折射”案件事实的“镜子”。证据这面“镜子”中包含着案件发生时留下的信息,事实认定者在经验和理性的指引下,感知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形成事实命题,运用推理性思维重新建构和解释过去发生的事实,这就是证据分析的基本过程。
证据分析是连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桥梁。广义的证据分析主要包括证据调查、证据决策和(狭义)证据分析。狭义的证据分析主要包括证据推理、证据评价和证据解释。其中,证据推理本质上是寻求事实真相的最佳解释推论的活动,包含价值考量,其结果具有似真性和可错性,其功能在于实现从证据到证成的转变。证据评价是指事实认定者对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进行评估的过程,其主要包括证据相关性评价、证据可采性评价、证据证明力评价。证据解释则是事实认定者依据证据和理性,借助常识与经验对过去事实进行构建的过程。证据分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源于其适用了各类先进有力的证据分析方法,包括:溯因推理、归纳推理、演绎推理、最佳解释推理、概率论解释、似真性解释、融贯性解释、图示法、时序法、概要法、博弈论分析方法和人工智能分析方法等。
证据分析对于提升事实认定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证据分析可以为事实认定活动提供系统性的方法,使事实认定的每一步都有据可依,有的放矢。其次,证据分析可以提高对事实认定过程监督检查的操作化水平。证据分析能够从整体上展现如何从大量证据性事实出发,系统性推导出待证事实的全过程,有利于对每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因此,以上方法应成为重罪案件办案检察官重点掌握的证据分析方法,且需要熟练应用到具体办案过程中。
高质效办好重罪案件,应将证据分析由静态向动态转变
证据法的发展趋势呈现两种态势:一种是在确保证据合法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证据信息的范围;另一种是从证据种类静态分析转向证明过程动态分析。
一方面,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法定证据种类进行了封闭性规定,限缩了证据信息的范围,鉴定意见的种类与范围已远不能满足现实司法证明的需求。理论界专家与学者对此展开深入研究,试图拓展证据信息的范围。例如,有学者指出,传统证据理论仅从功能的视角在静态层面界定证据,无法将证据与法律拟规范的行为相关联,因此,从证据动态生成的过程维度提出证据乃是“人的行为引发的外界的各种变化”的新概念,并探析作为其理论依据的过程哲学和物质不灭原理,这为重罪案件,尤其是命案中证据信息的拓展提供了理论依据。还有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分析知识在证明犯罪主观方面、审查判断被告人辩解、认定被告人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发现“合理怀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应当积极探索容纳犯罪行为分析知识的证据形式。
另一方面,证据审查不能仅停留在证据种类的静态审查阶段,即关注对物证、书证、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所进行的审查,这是一种传统的静态分析进路,应转向证据推理的动态分析进路,即应当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关注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支撑与连接,尤其是通过对痕迹证据的相互连接与深度解读,证明犯罪人的动态连续行为,动态还原作案经过与案件基本事实。有专家指出了特定的行为痕迹在命案办理中的重要性,在现场勘查笔录中,不会强调特定的翻动行为和愧疚行为;在尸体检验鉴定文书中,不会指出颜面存在试探性损伤;在DNA检验报告文书中,不会分析血迹的形态和形成原理等,但这些类型的行为证据对证实犯罪事实和甄别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这些理论研究成果,为在重罪案件,尤其是命案办理中引入痕迹、行为的动态分析方法提供了理论基础,有助于解决案件中存在的各种疑难复杂的证据问题。
高质效办好重罪案件,应重视对客观性证据的全面综合分析
重罪案件,尤其是命案审查的证明标准非常严格,需要对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以检验主观性证据的可信性,并与主观性证据相结合,准确认定全案事实。
通过分析犯罪现场的痕迹与物证,可查明犯罪嫌疑人供述之真伪。命案的作案过程通常是一段人与人异常激烈的相互作用过程。一个人意图杀死另一个人,无论事前如何周密谋划,在实施过程中一般都存在紧张而激烈的情绪,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行为都会围绕着如何杀死对方这个目的去施行,在此过程中有些行为的发生并非犯罪嫌疑人事前谋划中可以穷尽预测的,属于符合目的的潜意识行为,而这些行为形成的所有客观性痕迹与物证具有不可辩驳性。如在祁某案中,现场只有一滴犯罪嫌疑人的血,可推断犯罪嫌疑人受伤,但无法判断犯罪嫌疑人受伤的具体部位,而通过深入分析血迹形态,发现这滴血内存在白色泡沫,便可推断这滴血内含有唾液,因此可判断犯罪嫌疑人口腔受伤,同时结合现场物品零乱状态、被害人有抵抗伤等情形,可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不成立。
通过分析犯罪现场的痕迹与物证,可辨别冤错案件。由于言词证据能够生动、具体、形象地还原案发原因、过程、后果和作案手段等,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被视为“证据之王”。但是,从国内外对冤错案件的分析来看,由于言词证据的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过度相信言词证据,忽视卷内存在的客观性证据,是冤错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有的冤错案件中,往往存在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客观性证据,但因办案人员过于依赖供述而忽视客观性证据的价值,而其后冤错案纠正的过程充分说明对客观性证据的分析与解读成为辨别冤错案件的关键。
通过分析犯罪现场的痕迹与物证,可构建扎实的证据证明体系,降低对言词证据的依赖,防止刑讯逼供。由于犯罪嫌疑人与追诉机关本身的矛盾对立,其天生具备逃避侦查的特性。近年来,零口供与对抗讯问的案件逐年增多,所以要求办案部门必须寻找侦查破案、审查起诉、审判的新突破口,现场痕迹分析无疑是最可靠的查明案件真相的证据分析方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办理充分表明,如果客观性证据构建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可以不需要口供而确定案件事实。
全面掌握证据分析的理论与方法,深入了解证据法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提升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能力,降低对言词证据的依赖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是每一位重罪案件办案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基本专业素养。对命案现场客观存在的痕迹与物证进行实质性审查,分析痕迹与物证背后所潜藏的犯罪行为方式,深度解读痕迹与物证背后所反映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等信息,是重罪案件办案检察官审查命案的关键本领。只有具备了上述能力,才能有效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高质效办好每一起重罪案件。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重罪检察证据分析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6/t20230621_6181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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