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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检察机关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安徽省检察机关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尚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

  2、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翟某某等21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案

  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汤某某等9人滥伐林木、杨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矿山公司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5、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耕地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6、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等19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尚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危险废物 跨省倾倒 危废数量认定 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尚某某,系提供危废倾倒地点的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马某,系提供危废倾倒地点的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张某某,系联系非法转运处置危废的江苏盐城无业人员。

  被告人沈某某,系联系非法转运处置危废的江苏盐城无业人员。

  2021年9月,南京某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公司),在明知其储存在废弃车间的除尘灰为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委托南京某环保公司按照一般固废进行处置,南京某环保公司又将危废转托给盐城某环保公司。2021年10月底,盐城某环保公司负责人吕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其提供危废倾倒地点,并支付相关费用,张某某安排被告人沈某某具体经办,沈某某联系被告人尚某某、马某提供倾倒地点,并收取费用。上述公司及个人均无危废处置资质。

  同年11月,南京某环保公司从合金公司运走三车除尘灰,包含有老厂生产产生的除尘灰和使用旋风除尘方式收集的除尘灰,后者含氟化物,属于危险废物。两种除尘灰进行了混放混装,总重95.66吨。全部倾倒于安徽省全椒县境内一处拆迁地块,与现场原有建筑垃圾等固废部分混同,总重量约千余吨。

  经鉴定:混合堆放物质具有无机氟化物浸出毒性,已严重污染环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引导取证。2022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对尚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全椒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会同公安侦查人员、环保执法人员到危废处置现场实地查看,听取案情介绍,围绕案件的侦破疑点和难点问题,分析下一步侦查重点和方向。二是建议公安机关调取货运平台数据,查明运输车辆信息;对倾倒地点视频监控进行提取,固定电子证据。

  促成赔付修复费用。全椒县检察院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成立由检察院牵头,公安、环保等部门人员参与的协作专班,及时协调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督促上游产废企业主动赔付生态修复等费用280余万元。

  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9月29日,全椒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尚某等4人提起公诉。2023年1月16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涉案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尚某某、沈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20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准确判断主观明知。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是办案中的难点问题,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尚某某等人明知自己无处置固废或危废资质,未对运输的粉尘灰进行认真查验,发现异常情况后,仍然倾倒并用挖机挖土掩盖,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漏、防淋雨、防扬洒等措施,其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明知可能是危废而予以倾倒”。

  (二)精准认定危废数量。危废数量的认定,不能简单以危废与非危废混同后的数量认定,应注意结合相关证据、综合全案事实,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认定。因粉尘灰与倾倒现场的其他固废混同后形成千余吨的毒性物质的事实已超出涉案企业及犯罪嫌疑人的期待可能性,以运输吨袋内粉尘灰的重量来认定危废数量更符合客观实际。

  (三)及时处置危险废物。检察机关注重对污染环境的及时修复,切实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本案中,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查明污染物来源并督促环保部门对环境损害后果进行评估。在审查起诉阶段,涉案危险废物均得到安全处置,涉案企业履行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赔付责任,受损生态环境得以修复。

  案例二: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翟某某等21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非法采矿 恶势力 全链条打击 充分履职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翟某某,系恶势力组织纠集者。

  被告人胡某某,系恶势力组织成员。

  被告人刘某某,系恶势力组织成员。

  其他18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翟某某、竺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商议采取“采用一体”方式在长江流域当涂段红太阳锚地至宝塔口水域盗采江砂。翟某某负责对外联络、踩点望风,并拉拢、收买当涂县长江采砂管理服务中心、当涂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获取执法路线,同时,多次纠集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实施盯梢长江采砂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跟踪执法艇等行为,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等5起违法犯罪活动。截止2021年4月,翟某某等人累计盗采江砂18701.6吨,价值1357601.46元。翟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通过“以商养恶”“以恶护商”方式在长江当涂段形成了非法控制的重大影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021年2月18日,当涂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当涂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仔细研判案情,在非法采矿罪构罪标准、侦查取证方向、取证重点上提出指导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加大侦办力度,打好案件事实证据基础。

  开展诉讼监督深挖细查。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环节,当涂县检察院严审细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漏犯漏罪线索,运用对比多名同案犯供述,研判电子证据,现场勘验等手段,成功追捕2名犯罪嫌疑人、追诉2起共计72800元的非法采矿犯罪事实。在把好事实证据关的同时,通过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实现全链条打击。

  提起公益诉讼主张损害赔偿。翟某某等人盗采江砂的行为给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当涂县检察院充分履职,于2021年10月9日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并在经过公告程序,委托专家对涉案人员的盗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后,2022年3月11日,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对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00余万元连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31日至2023年2月9日,当涂县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对翟某某等21人分批向当涂县法院提起公诉。截至2023年4月12日,法院分别对21名被告人判处九个月到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恶势力犯罪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服判,无一人上诉。

  【典型意义】

  (一)除恶务尽,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系恶势力组织犯罪,后通过深挖细查、退回补充侦查,在证据内容和收集方向上给予公安机关精准指导,查清了恶势力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及造成的社会危害,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犯罪,并得到法院判决确认,做到采矿领域除恶务尽,净化了当地长江沿岸生产经营环境。

  (二)充分履职,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矿产资源领域犯罪点多、线长、面广、巨额利益诱惑特征显著,检察机关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同时,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河湖生态安全突出问题,通过“刑事+公益诉讼”模式,充分全面履职,对被告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长江大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该案获评马鞍山市2022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三)注重源头治理,延伸检察职能。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水利部门行政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廉政制度建设不完善等监管漏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水利部门整改落实,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和消除类案风险隐患,以实际行动践行“府检联动”,实现执法司法双赢共赢。

  案例三: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汤某某等9人滥伐林木、杨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关键词】

  宽严相济 恢复性司法理念 法治教育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汤某文,系本案滥伐林木人员。

  被告人胡某某,系本案受雇帮助滥伐林木人员。

  被告人杨某某,系本案收购滥伐林木人员。

  其他2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系本案无证砍伐林木人员。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系本案受雇帮助砍伐林木人员。

  其他3名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略。

  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汤某文等7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或雇请他人砍伐自有退耕还林地的杨树;被告人胡某某等3人在明知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点工或木材款分成的方式帮助砍伐退耕还林地杨树。经黄山区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检测,汤某文等人滥伐杨树蓄积量为325.4039立方米到51.1724立方米不等,焦某某等人滥伐杨树蓄积量为26.3001立方米到22.3714立方米不等。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汤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仍然以每立方米430元至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共计收购滥伐的林木446.9748立方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受理后,鉴于案件涉案人数较多,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深入走访调查。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案发现场、与行政机关召开案件分析会、走访当地村委会等途径进一步摸清案件基本情况和发案原因。办案人员了解到涉案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案件中被砍伐的杨树多是在自有退耕还林地上种植,在采伐证申请不到的情况下,对杨树进行了砍伐,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推进认罪认罚。办案过程中,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系初犯、偶犯,对自有耕地林上的树木能否砍伐认识存在偏差等具体情况,充分释法说理促成其认罪认罚。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人员进行分层处理,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对犯罪情节较重,已采取补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的,以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起诉至法院,并建议适用缓刑。

  促进生态修复。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强化释法说理和法制宣传工作力度,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引导行为人采取补植复绿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至案件提起公诉前,涉案人员对所砍伐林木全部完成补植复绿,最大限度挽回了生态环境损失。

  2021年12月14日,黄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汤某文等人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权衡追诉必要性。黄山市黄山区地处林区,林业资源丰富,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易发多发,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注重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全面审查案发原因、被告人犯罪情节、案发后补种复绿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行为人的追诉必要性,提升办案质效。

  (二)兼顾法理与情理,做到分层次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过程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主观恶性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及时通过补种复绿等途径修复环境的,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宽缓化处理,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强群众对执法司法的认同感。

  (三)注重法治宣传,延伸社会治理。对本地区多发易发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检察就机关结合地域特点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在办案过程中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群众增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防止犯罪发生,以求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惠及一方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矿山公司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企业合规 公开听证 惩罚性赔偿 认购碳汇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破坏林地等森林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要坚持保护生态与促进企业绿色发展并重理念,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和提起诉讼多种手段,推动企业合规整改,确保生态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在充分维护公益前提下,企业可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巢湖A矿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矿山公司)是安徽省巢湖市一家矿产品开采加工企业。2018年下半年,该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安徽省肥东县某山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进行石料开采。经鉴定,A矿山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5.9亩,致被占用区域林地上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2年4月26日,A矿山公司及其相关主管人员均被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毁林地未得到有效修复。

  2022年6月,肥东县林业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肥东林业中心)组织案涉林地修复方案的编制和评审,修复费用为567542.42元,方案编制费用37000元。

  【调查和诉讼】

  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肥东县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案件线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并于同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法定主体提起诉讼。根据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肥东县院于2022年9月16日将该案移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市院)审查起诉。

  2022年12月8日,经合肥市院委托,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专家组出具评估意见:案涉受损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功能可恢复,生态系统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08850元。

  2022年12月16日,合肥市院向A矿山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合规整改,打造绿色矿山。该公司在合规律师团队指导下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建议,完善采矿及用地许可手续,制定矿山环境管理和防治等制度,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培训,并承诺三个月内完成生态修复工作。2023年2月底,该公司完成整改。

  2023年3月2日,合肥市检察院举行听证会,邀请肥东林业中心、法学专家、企业合规律师、人民监督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听证,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就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及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等进行公开审查。听证会一致意见:企业合规整改符合要求;在其自愿承担生态修复及赔偿责任,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与其达成和解协议;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

  2023年4月4日,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院)和安徽省林业局的支持下,A矿山公司与安徽省休宁县西田国有林场签订碳汇认购协议,购买1112吨林业碳汇。以此案为契机,安徽省院和安徽省林业局举办“司法+碳汇”工作座谈会,达成多项共识。

  2023年4月6日,合肥市院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5月9日,经庭前调解程序,检察机关与A矿山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法院遂出具民事调解书:A矿山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按修复方案将被损林地予以修复,并经肥东林业中心验收,如不履行修复责任则承担修复费用567542.42 元;支付生态环境系统服务功能损失108850 元、生态损害评估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等事务性费用679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调解协议签订后,A矿山公司足额支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并在安徽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合肥市院持续跟进督促其开展生态修复工作。2023年5月26日,合肥市检察院、肥东林业中心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该公司生态修复情况现场验收。经现场查看及听取第三方验收单位意见,认为生态修复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能动探索“生态修复+企业合规+碳汇赔偿”的模式,成功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合规整改,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和听证意见,确定企业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充分维护公共利益前提下,同意企业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通过调解方式实现全部诉讼目的。既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增汇协同推进”原则,又正向激励企业从生态破坏者成为生态修复者和保护者,最大限度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耕地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府检联动 终结诉讼

  【要旨】

  针对整治非法占用耕地的职责交叉、衔接不畅、久拖不决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发挥公益诉讼协同之诉优势,采取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协同整治。邀请代表、委员见证办案活动,检察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的,可以建议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基本案情】

  2016年-2018年,北京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分别承建怀远县道路等工程施工,占用耕地3.4公顷用于石料堆场和搅拌站等,其中涉及占用榴城镇四个地块1.9公顷、唐集镇一个地块0.22公顷、陈集镇一地块0.56公顷、荆山镇一地块0.72公顷。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怀远县院)开展耕地保护专项公益诉讼监督行动发现案件线索。县政府先后三次督办并召开专题推进会,始终难以形成推动问题整改合力,遂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将4件问题交检察机关办理。该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方式,查明:案涉工程施工占用耕地七个地块合计3.4公顷,用于石料堆场和搅拌站等,因行政机关之间衔接不畅、查找不到侵占人、属地政府配合不到位等,非法占用土地未能有效整改,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等相关规定,该院于2022年12月21日,分别向怀远县榴城、唐集等四个属地人民政府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各自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加强巡查巡控,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做好耕地复垦相关工作。

  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组织土地复垦等耕地保护工作。荆山、陈集等2个镇政府分别于2023年1月11日和2月23日书面回复称,已经组织完成土地复垦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唐集镇0.22公顷一般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榴城镇尚有一处0.2896公顷耕地未复垦。

  【诉讼过程】

  因榴城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怀远县院报请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于2023年3月2日以榴城镇政府为被告,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职责,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占用行为,恢复耕地。案件审理期间,榴城镇政府积极履职,依法处置非法占用耕地,恢复耕地原有状态,书面报告相关整改情况。怀远县院组织主管部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听证会,一致认为相关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被占用耕地恢复耕种条件,可以建议法院终结诉讼。鉴于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全部实现,蚌山区法院遂采纳检察建议,于2023年5月26日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耕地是农业农村发展的根基,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占用耕地公益诉讼案件,发挥公益诉讼督促协同之诉的制度优势,采取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起诉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破解耕地执法监管职责交叉、衔接不畅、久拖不决等问题,推动协同整治。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见证办案活动,检察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的,可以建议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

  案例六: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等19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长江保护 惩罚性赔偿 三级联动 协同共治

  【要旨】

  针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生态和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在主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同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加大恶意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违法成本。在办案中把握公益诉讼职能定位,上下联动、检法互动,筑牢长江岸线生态安全法治屏障。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胡某、谢某某等十九人采用欺瞒等手段,以安庆某机场工程用砂为由申请获批了在长江池州段水域采砂项目。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间,胡某等人通过超泵量、超产量、超期限等方式大肆盗采江砂228.397万吨,所采江砂未用于安庆某机场工程建设,均私自对外售卖,销售数额4768.58万元。

  【调查和诉讼】

  胡某、谢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院)挂牌督办的涉恶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逐级交至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台县院)。2022年1月25日,石台县院对线索进行初查后决定立案,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经评估胡某、谢某某等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5334.6433万元。

  2022年5月5日,石台县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胡某与谢某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胡某、谢某某等十九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费、评估费、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5603.3755万元。一审庭审前,石台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石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案件相关争议问题交换意见。2022年7月6日,石台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石台县院提出的除惩罚性赔偿金以外的诉讼请求,以公益诉讼起诉人未证明生态环境受到重大损害,未提供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的证据为由,驳回了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石台县院将判决情况逐级汇报至安徽省院并在省院指导下提出上诉,从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采矿行为持续时间长、数量大、造成损害的范围和程度、期间和永久性服务功能调查情况、涉恶案件社会影响等方面证明胡某、谢某某等人破坏生态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并就公益保护的责任、公益诉讼的定位等与法院进行了充分交流。

  二审期间,安徽省院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惩罚性赔偿问题进行细致沟通,池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10月27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石台县院结合办案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池州市检察院综合调研全市河道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后,在“河长+检察长”机制基础上,与市水利局会签了《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为遏制、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奠定基础。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和刑事检察的有效衔接,深挖“涉恶”案件线索,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综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行为持续时间、地域范围、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判断适用惩罚性赔偿,通过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实现对恶势力犯罪团伙“打财断血”,取得良好办案效果。把握好公益诉讼职能定位,借助第三方评估机构科学认定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及修复费用;通过检察一体化强化案件指导,综合运用诉前沟通、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等方式促进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围绕公益保护的共同目标,按照各自职能参与公益诉讼,构筑长江岸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治屏障,推进公益诉讼事业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2306/t20230613_41793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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