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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在毒品案件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强调以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较为稳定和客观的证据为审查中心,从而认定案件事实。该审查模式有利于摆脱对口供的过分依赖,有利于创新事实的认定途径,有利于实现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在办理疑难复杂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利于全面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围绕毒品物证的审查,包括三个方面:对毒品外观的审查、对毒品重量的审查、对毒品包装上客观痕迹的审查。

  对毒品外观的审查。重点审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或搜查笔录中描述的毒品特征与鉴定意见中记载的毒品特征是否吻合,以保证被查获的毒品和送检的毒品的同一性,防止调包现象发生。例如,在林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件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查获毒品5包,但鉴定意见中却记载送检的毒品是8包,那么,多出来的3包毒品和本案的关联性问题就亟待解决。首先,办案检察官比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中的毒品数量,发现前者大于后者,符合常理;其次,仔细查看现场照片和现场查扣录像,发现在现场查获的一大包毒品中包含4小包毒品,因此不能排除因为统计口径不同导致记载不一;最后,向侦查人员了解情况,侦查人员称现场查获时有一大包毒品中包含了4小包,但记载时是以大包装计数的,而在送检时,因为必须要将4小包毒品取出,所以是以4小包毒品计数,最终出现了5包和8包的区别。

  对毒品重量的审查。一般而言,现场称重的毒品数量应该大于鉴定意见中记载的毒品数量,在认定时应以鉴定数量就低认定。当遇到称重数量小于鉴定意见数量的案件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例如,在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中,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了3大包用塑料茶叶袋装的毒品,经现场称重总重量为1743克,可是在送检后,鉴定的重量为1854克,整整多了111克。对此,检察官首先对毒品称重过程进行倒查。经过反复查看称重时拍摄的视频,发现在称量时,因电子秤托盘较小、毒品包装过大,三包毒品包装袋有部分悬空和触碰电子秤底盘的情况;其次,仔细比对扣押清单和照片以及送检的清单和照片,确保毒品在扣押、送检的过程中没有受到任何污染;再次,对电子秤本身进行校准,排除了电子秤本身存在计量不准的情况;最后,补充专业人员证言,电子秤卖家称,称量物品有部分悬空和触碰电子秤底盘,会导致称出来的重量小于实际重量,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和基本称量原理,电子秤卖家的证言可以采信。综上,经过全方位补正,以上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可以合理解释毒品重量异常的现象,为案件顺利办理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毒品包装上客观痕迹的审查。客观痕迹比较常见的是指纹和DNA。在秦某某、徐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件中,秦某某系徐某某的上线,秦某某归案后拒不认罪,徐某某供述,从秦某某处购买的毒品被其藏在家中的二楼和三楼。经DNA鉴定,在三楼的毒品包装上分别检测出秦、徐二人的DNA,但在二楼的毒品包装上没有检测出秦某某的DNA,那么,二楼的毒品能否认定为秦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DNA鉴定意见只能作为加强证据,而不能作为否定证据。即在毒品包装上检测出犯罪嫌疑人的DNA,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接触过毒品包装,没有检测到,也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接触过。在本案中,双方还进行了其他毒品交易,秦某某的马仔证明秦某某曾在该时间段卖毒品给徐某某。结合社会生活一般常理,二楼搜查出的毒品仅有11克,而三楼搜查出的毒品共有600余克,徐某某既然承认毒品全部来源于秦某某,没有必要为了11克说谎。综上,应当认定二楼的毒品也来源于秦某某,不能以徐某某的口供系孤证而不予认定。

  对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等的审查。对这些笔录的审查要结合现场录像、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进行,贯穿全案,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但有一个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即侦查机关是否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所有住处、车辆,是否对这些场所进行了全面搜查。因此,检察官在办案时,要审查搜查笔录,但不能盲目相信搜查笔录,要仔细比较搜查笔录和搜查录像是否一致,再综合犯罪嫌疑人的社会阅历、行车路线、收费情况、毒品的藏匿情况等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

  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充分利用在案的客观性证据驳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例如,在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法庭上,陈某某面对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仍辩称聊天记录里提到的“货”是电脑组件,而非毒品。对此,检察官在法庭讯问环节运用在案的客观性证据,合理设置圈套拆穿其谎言。首先,指出在现场查获的物品系毒品而非电脑配件,向合议庭揭示被告人在说谎。其次,在举证阶段,出示微信聊天记录,着重说明里面不仅没有涉及任何电脑生意的内容,还提到了和毒品犯罪有很大关联的“货”“行情”“风声紧”等内容。最后,出示其下线顾某某的证言,证言内容证明顾某某系向陈某某购买毒品。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既证明陈某某做电脑生意的辩解是在说谎,又能正向证明陈某某是在进行毒品交易。

  充分运用经验法则。经验法则在某种程度上是习惯的总结与高概率事件的集合,属于客观性证据的一种,在刑事证明中有很大的运用价值。经验法则可以用于推断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从而进一步确定客观事实,这是其证明功能的具体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第五款的规定,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并同时符合前四款的要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经验法则运用的法律依据。在伏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在认定伏某某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时,检察官就充分运用了经验法则:伏某某购买近千克毒品,明显超过一个人正常吸食的数量;距离其上一次购买大量毒品时间短,且对上一次购买的大量毒品无法说明去向;有证据证实其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综合以上经验法则及逻辑推理,推定伏某某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此案对于涉毒数量较大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如何正确推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具有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分别为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6/t20230613_6173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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