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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办案组织研究 | 理论集萃 · 法律新视界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作者:姜 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具有办理金融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经验,曾参与全市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统筹协调等工作。出版专著《司法机关办案组织研究》,公开发表论文40余篇,在最高检、市检察院等组织的征文评比中30余篇论文获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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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伟:《司法机关办案组织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年版。

  

  

  德沃金在说明法官如何在疑难案件中解释和发展法律时,运用了一个假设——具有超人技巧、学识、耐心和聪慧的法学家“赫拉克勒斯”。他的批评者指出,“德沃金创造了一个听诉判决活动的完美典型,却没有注意到受理上诉的法官席的那个可能是最普遍最引人注目的制度特征:它的多数性。”现实中审案断案的主体不仅是复数的,还具有人的组织特征和丰富的组织形式。

  

  1815年,普鲁士开始推行法院独立的近代化司法改革,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各种指令权被废除,为了监督不受控制并不再被信任的法院,国王创制了一体化的检察官垄断起诉和法律救济的权力,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就此成型。在西方法治国家的长期实践过程中,法院的审判组织和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一直在互相影响、互相参照。因此,有必要将它们以“司法机关办案组织”的概念一同研究。

  

  

  法理学关注的传统问题包括法的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其中抽象的司法官“如何裁判”是法学方法论关注的主要问题,而“谁在裁判”则一直都不是一个典型的法理学问题。一方面,法理学在研究法律本体、法学方法论和价值论时都接受了一个隐含的前提,即主体是“法官个体”,而非现实中的办案组织,实际上从个体的视角转换为组织的视角对法理学本身会带来一些变化。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办案组织也是一种与法律密切相关的社会历史现象,也需要从法理学、法社会学的角度进行认识和研究,揭示司法机关办案组织背后的法理,使它发生发展的基本逻辑融入法学的知识图景和法治的社会图景。本书希望借助历史和现实中的办案组织呈现出的复杂样式,发现主导其发展变化的观念和现实因素,进一步深化对司法权和司法体制的规律性认识。

  

  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探索贯穿整个二十世纪。进入新时代,司法责任制改革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主旋律”之一,司法机关办案组织的改革位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中心位置。办案组织的改革对于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决定性意义。中国的司法改革始终在向前发展,任务越来越明确,关键性的难题还有待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司法机关办案组织面临的问题比西方国家遇到的要困难得多。我们不能走西方意义上“司法独立”的道路,又要实现“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办案职权”“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既要与中国传统统治秩序告别,又要尊重中国社会的特有规律,更要适应现代化的挑战。

  

  本书探讨了中国司法机关办案组织走向现代化必须完成的三项任务:

  

  第一,办案组织要在当今中国社会获得最广泛的公信力。

  中国社会发展迅速,社会阶层利益高度分化,社会各阶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不同。在一些生活场景中,人民群众依然需要从“马锡武审判方式”“枫桥经验”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在另一些生产生活场景中,人民群众需要通过更加专业、高效的办案组织,更加专门化的程序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办案组织要在政治权力、社会公众和司法专业之间形成积极的协调关系。

  政治权力、社会公众和司法专业化是中国法治化建设重要的支撑力量。社会公众发言权的增大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办案组织要提供给社会公众必要的发言平台,但是也要保持相当的距离,毕竟“法院最后不是作为人民的公开意志的代表,而是作为人民的缺席的自治象征和迹象而出现的”。在三股力量中最为弱小的是司法专业化,司法机关及其办案组织的运行要遵循司法工作自身规律,并且为司法专业化发展保留空间。完全迎合行政治理的需要,或者片面满足一部分群众的要求,都不利于全面依法治国整体方略的实现。

  第三,办案组织要适应当今社会“诉讼爆炸”的现实。

  历史地看,诉讼案件数量的显著增加从根本上改变了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机关办案组织的构造,而且左右着中国司法机关办案组织的发展。在诉讼纠纷集中的大城市,大量法官、检察官不得不像流水线上的工人一样在简单重复的办案工作中疲于奔命,而不是理想中的充满智慧和理性的工作。所以办案组织不仅要实现自身“依法独立行使办案职权”,还要探索司法公正的“现代化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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