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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谈 |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 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辽宁、黑龙江、云南等地就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出台规定,安徽、山东、湖北等地发布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一段时间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树立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坚决态度,彰显了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的鲜明导向。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信访举报、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向组织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应依规依纪依法、全面客观真实、理性平和有序进行,决不允许别有用心之人借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若此弊不除,任由其恣意为之,不仅扰乱正常的信访举报、检举控告秩序,而且破坏党风政风,带坏社风民风,扭曲社会价值导向,影响地方政治生态。从执纪执法实践来看,诬告陷害是诬告陷害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具有“捕风捉影”“臆断编造”“危言耸听”等特点。“诬告陷害”与“错告”有显著区别。“错告”系举报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或对问题认识有偏差而造成举报失实,这在主观认识上与“诬告陷害”具有明显不同,必须认真甄别、精准认定、审慎处置。

  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准确理解“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深刻内涵,坚持以党性立身做事,锤炼品格、强化忠诚,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摒弃争功诿过的弊端陋习,正确对待个人名利得失、进退留转,决不在诬告陷害他人上动心思、耍诡计、找门路,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坚持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以严刹狠治不断充盈新风正气。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惩治震慑,下大气力纠治诬告陷害行为,对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从重处理。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要旗帜鲜明通报曝光,狠刹歪风,激扬正气,充分释放“诬告陷害必有代价,遭受诬告组织撑腰”的强烈信号,努力营造积极向上、激励担当的浓厚氛围,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加强制度约束,结合工作实际出台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制度规定,及时纠正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荣誉等不正当利益。要着力提高觉悟,一方面,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保持良好心态,发扬“检身若不及”的精神,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努力提升思想觉悟和境界修养;另一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正本清源,为受到诬告陷害的澄清对象消除不良影响、解除其思想顾虑,提振锐意进取、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党员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党员干部以身许党报国、奋发担当有为,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孙梦远)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3-06/07/content_90145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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