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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3-06-0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目 次

  一、典型案例发布背景和特点

  二、典型案例相关重点问题

  三、落实“七号检察建议”下一步工作考虑

  

  2022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强化证据审查,完善证据体系,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推进寄递领域问题治理等内容。典型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办理寄递领域犯罪案件,推进“七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起到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现对该批典型案例的理解与适用作如下解读。

  

  一、典型案例发布背景和特点

  

  近年来,我国邮政快递业飞速发展,形成世界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寄递市场,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便利了人民生活。同时,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等违法犯罪呈现大幅上升态势,为此最高检于2021年10月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了“七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2个有关部门,推动强化安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邮政局等部门高度重视,印发分工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强化监管,进一步完善寄递渠道安全统筹监管机制。四级检察机关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组织协调,协同各级邮政管理等部门共同落实“七号检察建议”,推动形成寄递安全综合治理大格局,赢得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寄递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假冒伪劣产品等各类违禁品犯罪活动,形成有力震慑,为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检察机关在惩治寄递领域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此,最高检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无缝衔接,全方位、宽领域进行法律监督,推进溯源治理。切实发挥主导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寄递毒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活动,办案中着重审查相关案件是否存在寄递领域犯罪,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及时进行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提升打击寄递违禁品犯罪质效。

  

  二是协同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将办案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不断加强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与有关部门协同发力,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推动完善寄递安全监管体系,促进提升寄递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是持续开展宣传教育,推进寄递安全问题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创新方式载体,通过法治讲座、庭审观摩等形式推进检察建议宣传工作,提高寄递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激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寄递安全问题综合治理,进一步营造落实检察建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典型案例相关重点问题

  

  (一)关于寄递领域犯罪的事实查证

  

  寄递领域犯罪手段隐蔽,证据类型较为单一,犯罪事实查明难度大,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引导侦查,积极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并着重开展立案监督。

  

  一是强化引导侦查。检察机关应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加大对寄递领域犯罪案件的办理力度,积极介入侦查活动,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对涉案财物的来源和去向进行全面查证,深挖上下游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切实提升惩治寄递领域犯罪工作质效。在办理天津孟某、苏某飞贩卖毒品、洗钱案过程中,侦查机关最初仅以二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对全案毒品交易资金流转情况进行细致审查,发现二被告人利用孟某父亲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毒资,后又转移归个人使用,遂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证明被告人主观故意、行为手段、相关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等重要证据,最终查实被告人孟某、苏某飞涉嫌洗钱犯罪。

  

  二是积极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能。检察机关应查实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情节,确保案件质量。对事实、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及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列明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明确退查原因、目的以及补查方向,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在办理陕西万某走私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就抓捕布控、侦查方向、取证要点等提出了意见。在对被告人万某批准逮捕的同时,对于案件中证据薄弱的环节,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提出继续取证的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对于万某供述其系某单位职工的重要量刑情节,侦查机关未取证核实,为减少办案环节、提高诉讼效率,遂自行补充侦查,及时调取万某任职的相关书证,依法认定万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符合走私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是着重开展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应着重审查相关刑事案件中是否存在寄递犯罪行为,加强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追捕追诉漏罪漏犯。在办理四川代某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代某林出售野生画眉鸟的方式是通过组建微信群联系交易并利用物流寄递渠道完成交易,物流寄递从业人员涉嫌犯罪未被追究,遂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经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查明物流公司从业人员为提升业绩,在明知代某林向全国各地大量寄递野生画眉鸟的情况下仍然揽件并寄出,已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及时追诉,对猎捕、购销、寄递等环节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链条打击。

  

  (二)关于寄递领域犯罪的法律适用

  

  寄递领域犯罪案件涉及罪名较多,办案中存在一些法律适用难点问题,应注重强化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严格把握涉毒洗钱罪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增加了犯罪行为方式。行为人实施了毒品犯罪,后又自洗钱的,应当以毒品犯罪和洗钱罪进行数罪并罚。实践中,行为人利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果其对毒资未进一步转移,应当视为上游毒品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认定为自洗钱行为;如果其对毒资进一步转移或者支取,应当视为对毒资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构成自洗钱犯罪。在办理天津孟某、苏某飞贩卖毒品、洗钱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孟某、苏某飞利用孟某父亲账户收取毒资,后又转移归个人使用,已构成自洗钱犯罪,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对二被告人进行追诉。

  

  二是有力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对于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准确作出判断。在办理江苏王某涛、董某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王某涛担任快递客服的工作便利,收集大量寄递用户信息,并出售给他人用于推销产品。涉案寄递用户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检察机关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三是准确适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作出修改,设立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罪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2021年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画眉鸟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办理四川代某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代某林2019年以来即从事收购、出售野生画眉鸟违法犯罪活动,但其在2021年2月前的相关行为并不符合非法狩猎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其在画眉鸟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的相关行为,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寄递领域犯罪的综合治理

  

  寄递领域犯罪涉及面广,惩治和预防寄递领域犯罪需要多措并举,多方共同努力,强化综合治理,具体应推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统筹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对寄递领域问题综合开展检察监督。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侵犯寄递用户个人信息等案件,往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深挖案件线索,依法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办理江苏王某涛、董某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四川代某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过程中,在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对于王某涛、董某婷收集、出售大量寄递用户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代某林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加强与邮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于寄递领域犯罪问题,需要健全与邮政管理等部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邮政管理等部门及时移送寄递违禁品案件线索,对司法机关反馈的涉案寄递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在办理天津孟某、苏某飞贩卖毒品、洗钱案,陕西万某走私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四川代某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联合邮政管理等部门,推进“七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依托警检邮协作机制,提升打击寄递违禁品犯罪办案效果。同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开展诉源治理,针对涉案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强化寄递安全管理。

  

  三是强化寄递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检察机关推动加强寄递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快递从业人员发现寄递违禁品犯罪线索的意识和能力,使快递从业人员成为防范违禁品寄递的有生力量,进而形成快递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寄递违禁品犯罪,融入社会治理的新局面。在办理浙江张某锋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快递从业人员根据宣传培训内容,在工作中发现收件人张某锋表现异常后及时报案,将毒品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办理天津孟某、苏某飞贩卖毒品、洗钱案等其他案件中,检察机关均采取不同形式积极开展寄递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三、落实“七号检察建议”下一步工作考虑

  

  在各地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下,一年多来,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推进检察建议持续落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最高检“依法能动履职、加强诉源治理”“没完没了抓检察建议贯彻落实”的工作部署,持续抓好“七号检察建议”落实工作,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组织各级检察机关巩固工作成效,抓在日常,组织召开全国推进会,驰而不息将落实“七号检察建议”推向纵深。

  

  二是多角度统筹开展检察监督。依法严厉惩治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贩运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假冒伪劣产品等犯罪,对是否涉嫌洗钱以及寄递领域其他犯罪开展同步审查,通过及时开展立案监督追捕追诉,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同时,在落实“七号检察建议”过程中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行政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作用,多角度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升工作质效。

  

  三是进一步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协作配合机制,通过信息共享、研讨会商、同堂培训和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常态联动,协同发力,强化源头治理,促进提升寄递安全监管水平,压实寄递企业和从业人员主体责任,切实减少和预防寄递违禁品犯罪,确保“七号检察建议”取得更大成效。

  案例全文

  

  作者:张建忠,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肖先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干部。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2期)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llyj/202306/t20230602_41640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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