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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 湿地保护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3-06-05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崇明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今天是湿地保护法

  正式施行一周年

  让我们一起来聊聊

  湿地保护的那些事儿

  

  01

  什么是湿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02

  为什么要保护湿地?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诗经》开篇即描绘了湿地的动人风致,在古人眼里,湿地充满着难以言说的诗意之美。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是地理课本上对湿地的功能概括。沙鸥翔集、鱼翔浅底……是人们对湿地多彩风景的生动描述和美丽愿景。作为“地球之肾”,湿地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保护湿地就是守护人类未来。

  

  

  画重点,下面这些是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

  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因科研、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采伐、采挖、移植、采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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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保护

  崇明检察在行动

  

  崇明区检察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把湿地保护作为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政治责任和职责担当,能动履职,出台“公护湿地,益韵长江”方案,依托北长江口检察协作办公室、生态检察工作站、“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等进行专项排查,通过打击违法犯罪、检察公益诉讼、湿地生态修复等方式发挥湿地保护职能作用,在法治化轨道上保护湿地,为世界级生态岛建设、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美丽中国建设助力。

  

  案例

  2021年3月至4月间,杜某在明知正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多次至包括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河道内使用禁用工具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并进行售卖,获利11400元。同年9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杜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崇明区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系国际重要湿地,有着十分重要的生态价值。据此,崇明区检察院受理了杜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崇明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与其进行诉前磋商,达成协议,杜某以货币形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用以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在湿地范围内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违法养殖、围湖填湖、违法侵占等,构成犯罪的,将会面临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崇明区检察院将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筑起湿地生态保护的检察防线,也期待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协同共赢,让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的生态文明建设蓝图愈发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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