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主题教育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抓好“理念、机制、能力”建设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落实新时期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更高要求、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办案理念、机制、能力的全面提档升级。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能力是基础。只有锻造与高质效办案要求相匹配的执法办案能力,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才具有可能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最高检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抓住了检察工作面临的高质量发展不足这一主要矛盾,是落实新时期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更高要求、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办案理念、机制、能力的全面提档升级。
坚持高质效办案工作理念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是先导。只有坚持科学的办案理念并将之贯彻到每一起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才能落到实处。
坚持客观公正理念。检察机关是“法律的守护者”,履职办案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身处追诉犯罪的地位,难免会有“有罪推定”的倾向。“宁失不经,不伤无辜”。检察机关既要做犯罪的追诉者,也要当好无辜的保护者,更要做好正义的捍卫者。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坚决不作犯罪处理,特别是在办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时,要审慎对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不能随意对刑法作扩大解释,更不能类推适用,让人民生活更有预期、更有安全感。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对于出现新证据等情况导致的案件定性存疑,要坚决作出存疑不诉或者撤回起诉,不能心怀“试一试”的侥幸带病起诉,更不能为了考核指标等因素而一错到底。
坚持谦抑慎刑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治安持续向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严重刑事犯罪数量持续下降,轻微刑事犯罪数量逐步上升,根据最高检2022年相关数据,目前轻微刑事犯罪占到全部犯罪的80%以上。在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犯罪治理的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实体上,重点要用好相对不起诉制度,对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促使犯罪嫌疑人摆脱犯罪标签更好回归社会,同时,适时建立轻微刑事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程序上,重点构建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诉讼模式,羁押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但以往实践中存在将其当作惩罚、侦查手段的现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因此必须切实推动降低诉前羁押率,让羁押回归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本位。
坚持精细化办案理念。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关乎当事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每一起“小案”之于当事人都是天大的案件。实践中,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案件体量大的地区,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流水作业”现象较为突出,是制约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顽瘴痼疾。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必须践行精细化办案理念,切实纠正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惯性,以“如我在诉”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的权利,以求极致的精神使案结事了成为常态。坚持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我国古代司法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就十分注重进行“情”“理”判断,宋代《刑统赋》开篇即说:“律义虽远,人情可推。”清末沈家本等也都强调情理与法律的关系,明确提出“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可以说,法、理、情有机统一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和特色,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必须继承和发扬的优良传统。
健全高质效办案工作机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机制是关键。只有建立健全的高质效办案机制,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才具有常态化、可持续实践的保障。
健全提升办案质量的工作机制。围绕审查办案、法律监督工作重心,构建全流程办案质量把控机制。一要健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机制,通过强化信息共享和提前介入,从源头上促进提升侦查质量。二要健全审查把关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官主体作用得到突显,但放权并不意味着放任,专业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察委员会集体决策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同时,要注重发挥律师在提升办案质量中的作用,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推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三要统一司法标准,尤其是在量刑情节有明确量化标准(如“醉驾”)的情况下,要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不偏不倚、客观中立。
健全提升办案效率的工作机制。迟到的正义非正义。高效地办案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降低因久拖不决造成错误羁押的风险,及时修复被侵害的法益,进而消除社会矛盾风险隐患。在案件总量高企的背景下,必须推动办案全面提速,依法更快实现公平正义。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虽已得到广泛适用且有效提升了办案效率,但在重罪案件、涉众型案件中的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后又上诉的案件,抗诉获得支持难度普遍较大,需要与审判机关建立共识机制,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实。再如案件的繁简分流,在轻罪案件占比较大的情况下,繁案精办、简案快办显得尤为必要。深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通过前期繁简分流程序将轻罪案件以速裁程序提起公诉,法院在办案管理中心设立刑事速裁法庭,优先对速裁案件进行特办、快办,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健全提升办案效果的机制。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还应当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一方面,要全面提升检察决定司法化水平,对于不起诉等终局性决定,应当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意见,让人民群众在参与中更加直观感受检察履职的过程,以规范透明的程序提升检察决定的科学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要加强特殊群体保护,对涉未成年人犯罪,要落实好特殊保护政策,既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又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还要想方设法保护被侵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要充分发挥“扶危救困”功能,及时为生活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帮助,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检察的温度。
提升高质效办案工作能力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能力是基础。只有锻造与高质效办案要求相匹配的执法办案能力,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才从根本上具有可能性。
深挖潜能。当前检察权运行中,仍有诸多机制效能发挥不充分,新时期需要将这些机制的潜能唤醒,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助力。如检察一体化,检察机关“上命下从”的领导与被领导构架,让检察资源的统一调度、人员优势互补成为可能。内蒙古呼伦贝尔检察机关建立“相邻院一体化集中办案”模式,“强弱联合”“以强带弱”,整合优化基层院办案力量,提升了办案质效,提供了很好借鉴。实践中,一体化办案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务犯罪侦查等方面都有着广阔应用空间,要充分进行挖掘探索,更好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效能。再如自行补充侦查权,虽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这一权力,但实践中运用较少,缺乏配套的运行机制。为此,检察官必须改变以往“坐堂办案”的传统模式,实现从审查思维到侦查思维的转变,提升侦查取证的即时性和有效性,确保刑事案件捕得下、诉得准。
数字赋能。数字监督是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关键变量,通过数字赋能,实现法律监督从量变到质变的升级,极大提升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目前实践中还存在数字思维不强、数据共享不充分等问题,制约了数字检察战略的实施。为此,检察人员要转变办公室作业、书面卷宗审查工作模式,树立侦查思维,依法能动履职,善于从数据中发现监督线索;以案件办理为依托,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沟通协调,以点带面逐步打破信息壁垒,推进数据共享,打通数字监督的活水源头;全面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形成线索发现、办案监督、结果跟踪的全流程闭环机制,让监督事项件件有着落,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选才育能。人才是第一资源,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本上要靠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一方面,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有针对性招录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紧缺人才,更好适应“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除岗位练兵、业务培训以外,注重通过办案实践培养人才,注重通过“传帮带”培养人才,让优良的办案传统和经验得到传承和发扬。此外,也要积极借助外脑,依托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平台,聘请行业领域专家参与检察办案,为高质效办案提供专业支撑。
(作者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6/t20230602_6160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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